大名县招徕游客奖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和旅游市场恢复振兴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为积极开拓我县境内外旅游客源市场,进一步拉动并促进文旅消费,推进我县旅游产业发展,发挥政府奖励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主要针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对组织大名县行政区域外游客及境外游客入大旅游的旅行社进行激励性奖励。
第三条奖励资金年度总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按照符合奖励标准的旅游团队递交申报材料的先后顺序,资金奖完为止。
第四条县旅游部门负责该项奖励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并按季将奖励情况汇总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条旅行社组织外地游客来大名旅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申报奖励:
(一)单个旅游团须20人以上。
(二)旅游团需游览1个以上收费景区或项目。(需为已向县文旅局报备,并经县文旅局审定及对外发布的收费景区或项目)。
(三)旅游团须在大名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团餐1次或住宿1晚及以上。(需为已向县文旅局报备,并经县文旅局审定及对外发布的餐厅或宾馆)。
第六条县文旅局负责定期将审核通过的收费景区或项目、住宿宾馆、团餐餐厅名单,通过大名县人民政府官网、“大名县文旅局”微信公众号、“大名文旅”抖音号等平台及时对外公布。
第七条对组织来大旅游的国内团和入境团(包括港澳台),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组织国内游客来大旅游,每人奖励20元;
(二)组织境外游客来大旅游,每人奖励100元。
第八条组织飞机团、专列团、自驾车队、大巴团、游轮团等大型团队来大旅游的旅行社,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组织飞机团来大,每班次人数达到50人及以上的,奖励5000元;每班次人数达到100人及以上的,奖励10000元。
(二)组织专列团来大,每列人数达到300人及以上的,奖励10000元;每列人数达到400人及以上的,奖励16000元;每列人数达到500人及以上的,奖励25000元。(通过专列终点站为邢台、邯郸、安阳、濮阳、聊城、鹤壁、菏泽、长治、北京、郑州、石家庄等经我县认可的站点,来大名的都可定义为专列团)
(三)组织旅游大巴团或游轮团来大,一次性组织300人及以上的享受奖励政策。客源地为70公里以内的,一次性奖励8000元;客源地为70公里以上200公里以内的,一次性奖励 10000元;客源地为200 公里以外的,一次性奖励12000元。
(四)组织自驾车队来大旅游,一次性达到20辆车或80人以上的,奖励2000元;一次性达到50辆车或 200 人以上,奖励5000元;一次性达到70辆车或 300人以上,奖励9000元。
(五)单次组织超5000人以上团队来大旅游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九条对优秀旅行社奖励,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对年度内排名前五且组织超过1万人次以上来大旅行社给予奖励,第一名奖励2万元,第二名奖励1万元,第三、四、五名各奖励5000元。
第十条旅游奖励资金实行奖励周转金制度。
县财政按照年初预算安排,于每年第一季度拨付旅游奖励资金预算数的四分之一,作为奖励资金兑付周转金;以后每季度根据奖励资金兑付周转金使用情况及时补充。
第十一条旅游奖励项目实行申报制。申报奖励的旅行社须在团队到达1日前向县文旅局申报,提供行程确认单。
第十二条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须在团队离大后5日内向县文旅局提交相关的纸质材料。
凡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需提供《大名县招徕游客奖补申请表》、游客名单、组团社和地接社确认件、行程、景区收费项目及宾馆消费发票的复印件;旅游专列团、包机团还需提供铁路、航空部门的相关文件;旅游大巴团租车合同;游轮团、自驾游组团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所有奖励资金申报、认证、核算均应按程序要求进行申报审批,不按程序申报奖励的,一律不予受理。每季度兑现一次奖励,在下一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资料审核认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多家旅行社共同组织的团队,由牵头旅行社申请奖补,两家或多家企业不能联合申报;同一人次或事项只奖补一次,不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奖补项目中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实行公示制。审核结果在大名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县文旅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申报奖补的旅行社应按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材料,并积极配合大名县文旅局等有关部门完成抽查审核工作。对提供记录与实际不符、超出申报时间或申报事项不在规定期限和范围的旅行社不予奖补。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补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
(二)由于申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服务质量过失,年度内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含3次)或发生重大投诉事件的;
(三)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存在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情形的;
(五)申报奖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十八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其退还申领奖补费用并有权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奖补申报单位拒不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本暂行办法由大名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1.关于大名县招徕游客奖补申报材料的说明
2.大名县招徕游客奖补申请表
3.大名县招徕游客奖补审核表
4.大名县招徕游客奖补申报汇总表
5.大名县招徕游客奖补申报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