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兴于漠北,不缺战马,废除了茶马法,统一实行茶引法。中央户部主管全国茶务,并置印造茶盐等引局印制茶引。官府在江州(今江西九江)置榷茶都转运司,总江淮、荆湖、福广之税。在产茶地区设榷茶转运司或茶盐转运司,产茶地设榷茶提举司、榷茶批验所和茶由局等机构散据卖引,规办国课。户部主印引,地方茶务机构主卖引征课。废除长引专用短引,每引计茶九十斤。凡商人贩卖茶叶,必须缴纳引税,于指定山场买茶。引之外又有茶由,每由计茶九斤,后改为三斤至三十斤共十等,以给卖零茶者。商人凭引、由运卖。
茶过批验处所不交验者,杖七十,卖毕三日内不赴官司缴纳引目者,杖六十。商人转用茶引、涂改字号,增添夹带斤重,引不随茶,茶园磨户不按引、由夹带多卖,运茶车船主知情夹带,均按私茶治罪。凡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发人充赏。伪造茶引茶由者斩,没收家产付告发人充赏。官司查禁不严,致有私茶发生,罪及官吏。其茶课税率,初时尚轻,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每引收钞四钱二分八厘,全国征收茶税不过一千二百余锭。
以后逐年提高税率,元仁宗延祐七年(1320),每引征税为十二两五钱,全国茶课已达二十八万九千二百多锭。四十多年间,茶课增加近三百倍。茶马司的官茶来源有如下几种:①官征官买官运法。政府规定陕西汉中茶叶和四川“巴茶”,官征十分之一,无主茶园由军士种植,官取十分之八,其余茶叶由官定课额收买,并确定汉中岁课茶两万六千斤,四川一百万斤。因而将四川保宁(今阆中)、夔州(今奉节)地区划为“巴茶”范围,茶课由陕西巡茶御史管理,“巴茶”以外的川茶才由四川茶盐都转运司管理。
这些官征官买茶叶,由政府组织人力分程运至各茶马司,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劳民伤财,得不偿失。②运茶支盐法。明宣宗宣德中在实行官运茶叶的同时,由政府发给盐引以到江淮支盐为报酬,动员商人把四川茶叶运到西北茶马司交货,但不得进行茶叶买卖。在实行过程中,不少商人假营运官茶之名,行商贸走私之实,不把茶叶交给茶马司而自行贸易,使官茶缺乏、买马不便,故于正统元年(1436)停止此法。
③召商中茶法。弘治三年(1490),陕西巡抚及布政司出榜召商报中一百零四万斤茶叶,给引赴巡茶御史处备案,于产茶地区收买茶叶,赴西宁、河州、洮州茶马司,官取十分之四的茶叶,余听商人贩卖。此法使茶马司坐收数十万斤茶叶,官茶库存日增。但它正式允许商人参加茶马互市和蕃汉贸易,政府在与商人的竞争中往往败北。茶马司以不能取得足够战马而于十五年下令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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