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大國,而且國土面積巨大,承載瞭非常多的世界奇觀。
不少外國人慕名而來,就是為瞭瞻仰我國的歷史遺跡和大自然留下的鬼斧天工。
這幾年,因為疫情的影響,連我國的人民都很少出來旅遊,更不用說從其他國傢而來的外國人瞭。
不過,我國已經逐漸恢復正常生活,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重操旅遊舊業,可以說一切都是欣欣向榮的繁榮景象。
旅遊是一件能夠讓大傢身心放松的事,從我們原本快節奏的生活中走出來,感受大自然的美好,感受生活本身的恬靜,旅遊可以使我們找到生活的意義。
我們可以根據別人的介紹感受大自然的神奇,也可以用自己的眼睛發現美好的世界,或許我們就成為瞭第一個發現旅遊觀景的人。
1989年,廣東一個農民潘某忠就在四川旅遊的時候發現瞭一奇觀,如今成為瞭著名景點。
然而,在二十五年之後,他卻將當地旅遊局告上瞭法庭,並且索賠二百八十萬,這是怎麼回事呢?
潘某忠將樂山旅遊局告上法庭,索賠巨款是否具有法律依據
潘某忠是一位熱愛文學、熱愛歷史、熱愛生活的老人,他在多年前旅遊的時候發現瞭一個自然景觀,如今成為瞭樂山旅遊熱門地點。
他也因此成為瞭一位名人,然而在二十五年之後,在他八十高齡之後,他卻將樂山旅遊局告上瞭法庭,並且要求其賠償二百八十萬。
他的理由是這個景點是自己發現的,因此自己享有發現權,這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著作權第一種。
如果說潘某忠真的享有發現權,那麼他應該享有相關的收益,或者是使用他的發現權的費用。
但是,樂山旅遊局從來沒有支付他任何的費用,所以他將其告上法庭。
他要求樂山旅遊局賠償二百八十萬,這裡的錢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侵權的賠償,一部分是使用的費用或者是補償。按照他的訴請邏輯,他的要求項目是合理的,但是數目金額是否合理還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鑒定。
一般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侵犯別人的權利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賠償,侵權的賠償與實際損失有關。
但是,著作權屬於法律的特別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賠償屬於懲罰性賠償,不是補償性賠償,也就是侵犯著作權的賠償可能是實際損失的多倍。
而倍數是由法院根據侵權人的行為和後果決定的,如果侵權的行為非常嚴重,那麼倍數可能是十倍甚至五十倍。不過,如果侵權的行為不是很嚴重,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那麼可能就是一倍。
潘某忠要求樂山旅遊局賠償二百八十萬,需要拿出自己的實際損失做支撐,否則這份金額無法被支持。
如果他拿不出實際的證據,法院也可以根據估計的損失來做判決,隻是這裡的金額是多少,就要由法院自己定奪。
這是潘某忠老人是否能獲得二百八十萬賠償的依據。
但是,潘某忠老人最後一分錢也沒有獲得,反而被法院不予受理案件。什麼是不予受理案件呢?
這不是判決結果,而是一種裁定。一個案子被法院審理的流程是,首先,當事人或者代理人要到法院立案。
法院查看材料,符合立案標準的案子給予立案,不符合的則不予立案。
立案的案子就可以進入正常的審理流程,不予立案的案子,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上訴的內容就是對不予受理不滿意。
潘某忠老人在得到不予受理的結果之後,就提出瞭上訴,但是上訴的結果仍是駁回。那麼,法院為何不予受理他的案子呢?
我國《民法典》規定,沒有適格主體的案子不予受理、沒有明確被告信息的案子不予受理、不屬於法院管轄的案子不予受理等等。也就是說大部分不予受理的案子是法院無法管或者沒有權利管的案子。潘某忠老人的案子就是因為他不是適格的主體,他不享有發現權。
“發現權”是我國法律的規定,是著作權的一種,受法律的保護。但是,發現權在於發現新的科研成果、醫學成果等等,對於自然景觀的發現不屬於發現權,因為當事人沒有創造出新的事物。
因此,潘某忠老人並不是發現權的主體,他發現的自然景觀並不是他創造的。
這是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潘某忠老人因此沒有得到法律的支持。既然他不是發現權人也就沒有理由享有發現權帶來的收益。潘某忠老人在梳理法律關系的時候,沒有認清發現權的概念,因此鬧瞭一個笑話。不過,雖然他不是法律上的發現權人,不能得到賠償。
但是,他還是第一個發現樂山睡佛的人,是為我們帶來瞭奇觀的人。
熱愛文學,在退休之後,發現瞭樂山睡佛
潘某忠老人是廣東人,他從小就熱愛學習,並且念過私塾,可以說是當地為數不多的文化人。
有些人也念過私塾,但是在長大之後就參加工作,沒有繼續接受教育瞭。
但是,潘某忠老人一直都在讀書,他喜歡歷史傳承的文化,喜歡書本的氣息,更喜歡吟詩作對。
所以,潘某忠老人能夠發現樂山睡佛並不是偶然的,而是有一定的必然性。
潘某忠老人在退休之後,也就是六十歲的時候開始全國旅遊,他喜歡這些大自然的天然景觀,會被震撼其中。來到四川的時候,他看著樂山大佛久久不能釋懷,這是怎樣的努力才能將其雕刻而成。
潘某忠老人拿起相機給樂山大佛拍照,來往路上的人還在講述樂山大佛的歷史。
相傳這個地方總是發水,打魚的人還會莫名失蹤,被海水淹沒。為瞭改變這一狀況,皇帝下令開始修建樂山大佛,這一尊佛像的修建花費瞭近一個世紀的時間。
但神奇的是,從這尊佛像修建好之後,這裡很少發大水,也很少有人被海水吞沒。
因此,大傢非常尊重樂山大佛,大傢都認為是樂山大佛在保佑大傢。聽到這些,潘某忠老人更是從心裡尊重這一座佛像,在離開的時候,他又忍不住回頭看看,照下這一美好的景象。
而這一張照片令潘某忠老人自己都沒有想到,成為瞭揭開另一自然景觀的開始。
回傢之後,潘某忠老人拿著這張照片懷念曾經旅遊的日子,他看著看著發現,整個幾座山連起來好像一個睡佛,也就是躺著的佛像。
更加神奇的是,這不是認為的雕刻,而是大自然的天然景象。
有瞭這一發現之後,潘某忠老人立刻上報瞭旅遊局,旅遊局的人也認為這幾座山連在一起,確實像一座睡佛。
更加神奇的是,樂山大佛就在這座睡佛心臟的位置。不知道這是當年修建佛像的人的刻意為之,還是無意之舉,無論是哪一種都是留給後世的財富。
因為這一發現,樂山又多一個旅遊景點,除瞭樂山大佛之外,還有一個睡佛。
一個是人為的雕刻,一個是大自然的鬼斧神工,人類具有智慧,而大自然擁有魅力。
從這之後,來到樂山旅遊的人越來越多,樂山的旅遊收入開始大幅增長。
而樂山的旅遊局卻沒有保護好潘某忠老人的著作權,造成瞭很多人私印潘某忠老人的相片。
第一次因為侵犯照片的版權而起訴,潘某忠獲得瞭勝訴
因為很多人私自印潘某忠老人的相片,還賣錢,潘某忠老人決定不再忍受,而是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
相片在一定意義上也屬於作品,所有權人也享有著作權,侵犯相片的著作權同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潘某忠老人在這場官司中取得瞭勝利,拿到瞭一萬多的賠償。
這筆賠償雖然在今天看不是很多,但是在那個時候看還是一筆不菲的數字,這是我國對於著作權的重視。
其實,我國在多年前對於著作權的保護並不到位,是從這幾年開始,我國才逐漸意識到著作權的重要性。
沒有法律的保護,著作權受到侵害,權利人就失去瞭創作的熱情。
一個國傢沒有創作,沒有自己的思想與靈魂,那就失去瞭一個國傢的力量,因此,我國開始保護知識產權,並且下瞭很大的力度。
一般的侵權案件賠償都是補償性的,但是我國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卻規定為賠償性的,也就是可以超過實際損失,而具體的數額由法院確定。
目前,我國有些城市已經建立瞭專屬的知識產權法院,與普通的法院區別開來。
這是因為知識產權的審理與一般案件的審理不同,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不僅需要法律知識,還需要專業知識。
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假如一個發明被剽竊,沒有基礎知識的人是無法看出那裡被剽竊的。
模仿與剽竊是有區別的,這對於判斷是否侵犯知識產權也至關重要。所以,我國才允許獨立出知識產權法院,這既表達瞭我國對於知識產權的重視,又表現瞭法院的專業度。
本文中的潘某忠老人用自己的眼睛發現瞭我國的奇觀,並大方地上報國傢,讓所有人都看見這一震撼的景象,體會到大自然的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