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传统的旅游旺季,暑期正吸引着大量游客出行。对一些注重团队管理的企业而言,增强员工凝聚力的“团建旅游”便成了暑期必备项目。那么,如果员工在公司组织的“团建旅游”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责任谁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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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4日,某电力公司组织员工前往泰山旅游,并与甲旅行社签订了《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由甲旅行社为该公司200名员工提供带团旅游服务,为每一名旅游者发放固定格式的安全信息卡,卡上填写旅游者姓名、基础疾病、应急联络方式等信息。同时约定旅游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
甲旅行社委托乙旅行社具体履行该合同,2023年9月10日上午,公司员工张某随团乘车至泰山中天门景区开始徒步登山。当日上午10点左右,张某被台阶绊倒,俯卧在山路上,现场游客发现后报警救助。泰山景区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了紧急施救。张某随后被送医治疗,因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脏性猝死。
张某亲属认为,电力公司、旅行社及泰山景区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余万元。
法院观点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力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明确要求员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自愿前往,且将登山方式、不可独自行动等安全注意事项特别提醒,已尽到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对张某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泰山景区管委会为游客提供了旅游辅助服务,在进山口、游客中心等处设置标牌提示安全,建议存在疾病隐患的游客谨慎登山,且在知悉张某倒地后及时组织人员救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景区存在安全保障缺陷,其不应承担责任。
甲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张某填写安全信息卡,导致现场施救人员未在第一时间得知张某的基础疾病,影响救治措施和成效,应承担相应责任。甲旅行社作为组团社,应提供全程导游服务,其将登山旅游项目委托乙旅行社实施,但当日乙旅行社导游乘缆车登山,未向徒步登山者提供导游服务,未及时掌握张某具体动向和身体状况,存在违约行为。因此,甲旅行社及乙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疏漏,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张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旅行社而言,更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其本身年事较高且患有高血压,自愿参加旅游,应对旅游行为,尤其是徒步登山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合理预判。张某在事发前一日深夜仍参与聚餐并饮酒,容易增加心脑血管的发病风险,自身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法院判决甲旅行社承担20%责任,乙旅行社承担10%责任,其余损失由张某亲属自行承担。
法律提示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虽然对参团的旅游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也要提醒旅游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关注自身的身体状况,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选择旅游地点和旅游项目。尤其是年老和存在基础疾病的旅游者要量力而行,勿选择刺激性或高风险活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一旦发生旅游纠纷,应妥善保存合同、票据、与导游的聊天记录等各种证据,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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