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宾馆,能为客户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也能为客户提供会议场地服务,按现行政策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请问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中的配套服务是否包含提供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的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的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 “会议展览服务” 缴纳增值税,这里的 “配套服务”不包括提供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的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规定了上述按 “会议展览服务” 缴纳增值税的情形,但未明确配套服务的具体范围。不过,不同地方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有所不同,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 的通知》也明确该 “配套服务” 不包括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一般来说,配套服务指的是在会场中提供的整理、打扫、音响、饮水等与会议场地直接相关的服务。
因此,你公司在北京,应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即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中的配套服务不包含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据实分项目开具,会议场地及相关配套服务开具 “会议展览服务” 发票,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分别按 “餐饮服务” 和 “住宿服务” 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