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就是一个省份,位于长江中游。
湖南省,简称“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长沙,界于北纬24°38′~30°08′,东经108°47′~114°15′之间,东临江西,西接重庆、贵州,南毗广东、广西,北连湖北,总面积21.18万平方千米。
截至2021年5月,湖南省下辖14个地级行政区,其中13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共有36个市辖区、19个县级市、60个县、7个自治县,合计122个县级区划。403个街道、1138个镇、309个乡、83个民族乡,合计1933个乡级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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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观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3月,注册资金5000万元,法人代表陈友,注册地址为衡阳市高新区金融中心5栋衡阳区块链产业园1601-16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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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低风险地区人员凭借核酸阴性证明和绿色健康码,体温正常是可以在湖南省内旅游的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五、对《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东江湖流域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将第一项修改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将第三项修改为:"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第四项"炸鱼"后增加"电鱼"。
(三)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项修改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采矿、选矿、冶炼和其他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删除第二项中的"剧毒、高残留"。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删除第一项中的"除水电、供水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在第一项后增加"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项:"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将第三项改为第四项,在"饮食等服务业网点"后增加"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东江湖流域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湖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省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乡村振兴工作机制。
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本省乡村振兴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统筹协调本省乡村振兴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乡村振兴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工作机构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振兴促进相关工作。
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乡村振兴有关专项规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本地区乡村振兴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的原则,根据乡村资源禀赋、人口结构、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等因素,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各项约束性指标,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乡村产业用地。编制村庄规划,应当经所在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利用优先序规定,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采取措施防止闲置、荒芜耕地。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加大对农田水利、机耕道路等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投入,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有机肥施用,减少农药化肥使用,提高耕地质量,并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大对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护力度,建立地块档案,定期对功能区和保护区内的农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进行动态监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当地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培育富民产业,壮大县域经济;培育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和龙头企业,建设主导产业突出的农产品加工园、农产品专业村镇;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综合加工配送中心、产地集中配送中心建设,健全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体系,建立农产品销售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保护和推广,组织推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扶持发展现代种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业装备制造业、农产品商贸流通业、农村电商、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等涉农产业,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支持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特色产业小镇,支持整合当地旅游资源,建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研学基地,发展红色旅游、乡村旅游。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服务资源,建设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
引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邮政物流企业等开展农资供应、育秧栽插、土地托管、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农业农村多重价值,丰富乡村经济业态,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和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引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提供就业等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共同发展,让农户共享全产业链增值收益。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 见》有关精神以及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 神的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 性、群众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工会经费真正惠及 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 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 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 办发〔2017〕32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 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工 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 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 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 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 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 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 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 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 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 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 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 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 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 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60%的留 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 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 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 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 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 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强化对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督促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确保按 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及时缴纳会费。要严格按照国 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湖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湖南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业务、文体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 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 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 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优秀学员奖励标准: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 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参 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 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 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 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 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一种 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 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 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 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 险的体育比赛,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基层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 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 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各不超过40元)。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费,标准不变。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可为参加人 员购置人均不超过 500 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 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人员可增购一次,人均 不超过 800 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导演、教练、裁判员、评 委等每半天不超过 4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 100 元,本单位人员除外。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春节联欢会,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 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汇演和体育比赛等。观看电影每季度可一至二次,购发电影票券每人每年不超过 200 元。不可组织观看营利性、商业性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
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每年各一次,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职能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 游活动。春游秋游活动,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门票费 等,开支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 200 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 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 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 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 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 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 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 过节的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 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每人每年不超过 2100 元。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 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结合单位实际发放实物或者指定地点的 物品领取券(提货单),不得发放现金。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 300 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应予看望慰问,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 元的慰问金(一年内多次住院的限慰问一次)。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配偶、 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召开座谈会予以 欢送,同时可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 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开展疗休养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劳模、先进生 产(工作)者和一线职工,特别是苦、脏、累、险、高温、低 温、有毒有害岗位及患职业病、慢性病的职工。应当选择工会 疗休养院所和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 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疗休养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含往返),活动组织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员的10%。疗休养费 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活动费等,应由单位行政承担,综合 定额标准参照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规定的培训费标准执 行。基层工会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可予以适当补贴,其比例 不超过当年疗休养费用总额的20%。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 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外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 养时间的三分之一,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先进企业及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为主。将 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提升职工素质结合起来,严禁借 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 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 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 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 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 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 子女就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时,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困难情况 应给予慰问,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3000 元的慰问金(专项经费 按有关规定)。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工会困难会员档案,按 照全国总工会和湖南省总工会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 困难职工帮扶制度和标准,并经职代会通过后执行。
(五)送温暖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 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在高温、寒冷等情况下,基层工会可开展对一线职工的慰 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物资。每年限二次,标准 为每人每次不超过 300 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 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 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 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 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 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 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 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 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 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 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 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标准为:一等 奖不超过 2000元,二等奖不超过 1000 元,三等奖不超过 600 元,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基层工会受行政委 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由单位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 励标准,费用由行政列支。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 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 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 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 务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兼职工会干部补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 及国有控股企业编制内的工会干部不可发兼职补贴)标准:工 会主席、副主席每人不超过 300 元/月,其他人员每人不超过 200 元/月。发放补贴的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基层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 情况确定。
基层工会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工会干部总人数 的 15%,表彰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 15%,每人奖金(奖品)最高不超过500 元。
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工会根据有 关规定,参照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制订。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 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 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 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 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 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 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 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 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 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 预算调整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 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 项收入,及时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 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 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 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 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 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 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 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 决定。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 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 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 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 会实行集中核算,或采取“以上代下”集中核算、委托本单位财 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及聘请 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要单独开设工会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本细则规定的工会经费开支项目只准在工会经费账户内列支; 工会举办活动要有方案(含经费预算)、通知、签到册,活动 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开具发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 如实详细填写品名、数量、单价等信息,数量较多时,应提供 具体清单;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慰问品、纪念品、蛋糕 券、入场券、福利物资等,审批和签收手续应合规齐全。
第二十一条 保障职工正常福利是单位行政的职责。各单位行政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安 全生产费等文件的规定保障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补贴、职工疗 休养、职工教育、劳动保护等服务职工经费;要满怀热情关心 关爱会员职工,健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落实体检、休假 制度,关注心理健康,丰富文体生活,加大对单位工会服务职 工和开展活动的经费补助支持力度,依法保障会员职工的正常福利。
基层工会要协调和督促单位行政依法依规保障好职工的正 常福利,积极争取单位行政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的 支持,补助资金应列入单位行政年度预算并按照“一事一申请” 的原则申请。基层工会应切实加强对行政补助收入的管理,严 格按预算执行,不得接受所在单位超越本细则规定的支出范围 和支出标准的行政补助,不得利用所在单位行政权力或影响向 其他单位摊派费用或索要赞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可以享受的集体福利,标准由单位行政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费按行政有关规 定列支,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 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 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每年向本 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 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 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 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 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违规吃喝。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支付利息等。
(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其他违纪违规开支。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 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 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市级工会可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规范活动开展。各市州总工会、省直 机关工会、省产业工会制定的相关规定需报湖南省总工会备案。 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办法需报上一级主管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省总工会 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 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湘工办发〔2015〕4号) 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湖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2021年国庆节湖南省的居民可以出省,但不鼓励出省,更不鼓励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中高风险地区,同时出省时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必须佩戴口罩并出示湖南省居民健康码和乘程码,返回湖南省必须到医院去核酸检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经营游览场所的业务,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比照文化业征收营业税。其税率是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其“服务业—旅游业”税率是5%。
因此 , 旅游景点内的门票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提供观光电车、游船、索道等多项增值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服务业—旅游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于实行一票制收费的,若能分别核算各项目,则分别按各税目征税,若不能分别核算各税目或核算不清的,则从高适用税率。
旅游资源调查个人认为首先提出“三大价值”的评估:
三大价值指风景资源历史文化价值、艺术观赏价值和科学考察价值。
①历史文化价值:属于人文旅游资源范畴。评价历史古迹,要看它的类型、年代、规模和保存状况及其在历史上的地位。例如河北省赵州桥,外观很平常,但它是我国现存最古的石拱桥,也是我国古代四大名桥之一(其它三桥是潮州湘子桥、山西娘子桥、福建洛阳桥),在世界桥梁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因而有较大的历史文物价值。类似这种例子的评价在我国还多得很。如“五岳名山”,“四大佛教圣地”,“四大石窟”,“江南三大古楼”(岳阳楼、黄鹤楼、腾王阁),“中国十大古刹”,“广东四大名园”(顺德清晖园、东莞可园、番禺余萌山房、佛山十二石斋),“东北三大名山”(医巫闾山、千山、长白山),我国“文房四宝”(歙砚、徽墨、宣纸、湖笔),我国封建时代“四大书院”(嵩阳、睢阳、白鹿、岳麓),“我国三大民间年画”(潍县杨家埠木板年画、天津杨柳青年画、苏州桃花坞年画),我国“三大古建筑群”(故宫、沈阳故宫、曲阜孔府),中国“四大回教古寺”(杭州凤凰寺、扬州先鹤寺、泉州清净寺、广州怀圣寺),中国“三大戒台”(北京戒台寺、杭州昭庆寺、泉州开元寺),中国“四大铜亭”(昆明、武当山、峨眉山、北京),中国古代“三大水利工程”(京杭运河、灵渠、都江堰),中国“古代四大名船”(沙船、乌船、福船、广船),岭南四大丛林(鼎湖山庆元寺、韶关南华寺、潮州开元寺、广州光孝寺),中国八大菜系(山东、四川、江苏、浙江、广东、湖南、福建、安徽),“河北四宝”(赵州桥、沧州石狮子、定州了敌塔、正定大铜佛),中国四大藏书阁(北京文渊阁、沈阳文溯阁、承德文津阁、杭州文澜阁),“中国三大著名工艺品”(福州脱胎漆器、北京景泰蓝、景德镇瓷器),中国四大名雕(浙江青田石刻、福建寿山石刻、湖南菊花石刻、四川广元白花石刻),中国四大碑林(西安碑林、焦山碑林、黄庭坚碑林、闽南碑林),“江南园林三大名石”,中国道教“十大洞天”(王屋山洞、翻山洞、西城山洞、西玄山洞、青城山洞、赤城山洞、罗浮山洞、句曲山洞、林尾山洞、苍括山洞)等等。
除了这些在全国占重要地位的历史文化古迹外,许多风景名胜区还有不少题记、匾额、楹联、诗画、碑刻等,它们既是观赏的内容,也是珍贵的历史文化艺术。如岳阳楼,只因宋代范仲淹写了一篇有哲理、有意义的《岳阳楼记》后,使这座江南古楼名扬四海,无人不晓。
可见,古迹的历史意义是评价历史文物价值的主要依据。我国公布的国家级、省级、地区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是根据它们的历史意义、文化艺术价值确定的。一般说来越古、越稀少,越珍贵;越出于名家之手,其历史意义越大。
②艺术观赏价值:主要指客体景象艺术特征、地位和意义。自然风景的景象属性和作用各不相同。其种类愈多,构成的景象也愈加丰富多采。主景、副景的组合,格调和季相的变化,对景象艺术影响极大。若景象中具有奇、绝、古、名等某一特征或数种特征并存,则旅游资源的景象艺术水平就高,反之则低。例如华山以险为绝,泰山以雄为奇,庐山瀑布最著名,峨眉山三大自然景色(日出、云海、宝光),雁荡山四大奇观(峰、瀑、洞、石)和“三绝”:(灵峰、灵岩、大龙湫瀑布),莫干山三胜(竹胜、云胜、泉胜),泰山四大奇观(旭日东升、晚霞夕照、黄河金带、云海玉盘),台湾九华山三大奇景(一线悬崖、平沙流水、幽谷垂瀑),阿里山四大美景(林涛、云海、樱花、神木),北京大觉寺六绝(二龙戏珠、辽代古碑、碧韵清石、千年银杏、老藤寄柏、明清玉兰),青海塔尔寺三绝(酥油花、壁画、堆绣),黄山四绝(怪石、奇松、云海、温泉),兰屿三宝(蝴蝶兰、海芙蓉、桂圆树),大理风光四绝(苍山白雪、洱海明月、林寨院落的繁花、沁人心脾的下关风),桂林四绝(山青、水秀、洞奇、石美),苏州二绝(园林、水巷),衡山四绝(祝融峰之高、方广寺之深、藏经殿之秀、水帘洞之奇),太原晋祠三绝(难老泉、侍女像、齐年柏),泰岱旅游区四大特色(泰岱之雄伟、泉城之秀丽、孔府之建筑艺术、崂山之矿泉仙境),济南三胜(大明湖、趵突泉、千佛山),全闽二绝(鼓山、旗山),川中四绝(夔门天下雄、剑门天下险、峨眉天下秀、青城天下幽),浙江海盐二绝(日月并升、海宁观潮),五台三胜(台怀白塔、菩萨顶、佛光寺),佛光寺四绝(建筑、唐塑、壁画、墨迹),小孤山四象(南看象笔、西看象大吊钟、东看象太师椅、北看象腾云驾雾的青龙)等等。此外各地还有八景、十景、十二景、二十八景等。这些奇、绝、名、胜都是对风景旅游资源艺术景象的高度评价。评价时有三种比较方法值得注意:第一是地方色彩的浓郁程度,即个性的强弱程度;第二是历史感的深浅;第三是艺术性的高低。旅游地学家要善于运用上述原则,确定其艺术观赏级别和价值。
③科学考察价值:指景物的某种研究功能,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教学上各有什么特点,为科教工作者、科学探索者和追求者提供现场研究场所。我国有许多旅游资源在世界和中国具有高度的科学技术水平,获得了中外科学界的赞誉。如北京在旅游资源方面,不仅数量居全国各大城市首位,而且许多是全世界、全国最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据统计,北京居世界第一位的旅游资源有7项,居中国第一位的有42项。其中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24项,市级165项,县级450多项,清查登记的文物7309项。这些旅游资源,科技价值涉及数十个专业,可供国家从事不同专业的科教工作者作为研究考察的对象。由于这一原因,国内外许多名家对它作了高度的评价,如称其为“中国二十四个历史文化名城之首”,“地球北纬40°地带经历三千年而不衰的都城”、“北京古城设计匀称明朗,是世界奇观之一,是一个卓越的纪念物,一个伟大文明的顶峰!”“北京是地球表面上人类最伟大的个体工程”、“北京是世界上最富有魔力的三个城市之一,是记录时代的城市”、“北京是我国旅游资源荟萃之都,是中国古文化的一部百科全书,是一座中外难得的历史文化宝库,是世界任何大城市无与伦比的”。古都西安旅游资源的科学研究价值也很丰富多采。这里从公元前11世纪始建都,先后经西周、秦、汉、西晋、隋、唐等11个朝代,历时长达1100多年,成为我国历史上建都朝代最多、历时最长的古都。西安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历史文化古迹的丰富性。近年在西安附近秦始皇陵发现的兵马俑,规模之大,壮观之举,都是史无前例的,被人们称为“世界最大的地下军事博物馆”、“世界第八奇迹”。它是研究历史、雕塑、军事、美术的科学园地。
2.三大效益的评估:
三大效益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主要包括风景资源利用后可能带来的经济收入。这种评估必须实事求是,不能夸大和缩小。因为它是风景区开发可行性的重要条件。社会效益指对人类智力开发、知识储备、思想教育等方面的功能。它可以给游人哪些知识、赋予何种美德,这些都需要进行科学的评价。环境效益指风景资源的开发,是否会对环境、资源导致破坏。旅游地理学家可以通过综合考察,分析各种利弊条件,对风景区的环境效益作出评估。关于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已在第三章中讲过了,此处就不再赘述。
3.“六大条件”的评估:
旅游资源的开发,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可行性的条件基础上。这些条件最重要的是六个方面,即:景区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景物或景类的地域组合条件;景区旅游容量条件;施工难易条件;投资能力条件;旅游客源市场条件。
①地理位置及交通条件:地理位置是确定景区开发规模、选择路线和利用方向的重要因素之一。它不仅影响风景的类型和特色。而且影响旅游市场客源。例如位于北纬53°的黑龙江漠河镇,由于太阳高度角在全国最低,冬长夏短或基本无夏的气候条件,使之具有中国独具一格的旅游风景资源,如观赏白夜、极光等,被人们誉为“北极村”、“不夜城”。位于南海北部湾畔的广西北海市(北纬21.5°),因处于南亚热带,一年之内有三季(春、夏、秋)可以进行海水浴,开放时间比我国大连、北戴河长4倍,是我国少有的冬季避寒度假胜地,被人们称为“南方的北戴河”。位于河西走廊的嘉峪关,因交通位置的重要,在历史上曾是兵家必争之地,“丝绸之路”的要站。这里有丰富的人文旅游资源,如长城关楼、峰火台、古陵墓、摩崖石刻等。在地理环境方面,由于它处于祁连雪峰北面的干旱区,所以在旅游方面可以考虑开发冰川雪景等项目,使之具有不同于其它地方的旅游区。
但是,这些旅游区的开发工作,绝不能只考虑其景观特色。因为旅游景观虽好,而地理位置太偏远,路途交通费用过大,时间过长,也会直接影响旅游客源市场。例如漠河旅游区的观览最佳时间是在夏至前后短暂的几天,游人相对比较集中,但数量不会很多。北海游区,可以长年举办旅游活动,旅游规模和条件比黑龙江漠河要优越,但因离我国最大的客源市场相距甚远,故旅游活动比外国游客进出我国比较方便的广州、海南岛会略逊一筹。嘉峪关的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比漠河、北海好,所以到此观光的游客也比较多。以上三地及其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的比较,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旅游点的“可进入性”很大程度取决于优越的位置和方便的交通。一个旅游区景色再美,但交通不便,行程困难,那也很难招徕游客。可见位置和交通条件是评价旅游区开发的首要条件之一。
②景象的地域组合条件:是评价旅游资源又一重要指标。风景名胜固然驰名,但地域组合分散,景点相距遥远,或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可进入性差,就大大降低了它的旅游价值,也影响了它的开发程序。例如桂林之所以成为著名的旅游区,就是因为桂林的风景点相对地比较集中,又有漓江环绕,山水组合成浑然一体的风景区,加上可入性条件好,故桂林旅游资源观赏价值高。四川兴文地区,是我国新发现的“石林洞乡”,岩溶风光很美,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景点分散,又缺乏象漓江那样联系各景点的水上交通线,人们从东部地区进入,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与旅费,从而影响了它的旅游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