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二、【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并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接待旅游者经营模式及其具体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严重扭曲了旅行社的正常经营模式。
2、严重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3、扭曲了导游等从业人员获取报酬的正常机制。
多年来,旅游主管部门从立法到执法,为打击“零负团费”作出了不懈努力,但收效仍不明显,甚至出现了“谁能拿到的回扣多,谁的团队报价低,谁的产品有吸引力,谁的客源份额大”的状况,企业失去了公平竞争的环境,以致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因此,需要从更治本、更有效的角度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
为了扭转旅行社业扭曲的经营模式,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等的合法权益,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外在表现,到“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方式、手段,再到“诱骗旅游者”的实质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最终目的,对“零负团费”经营的内涵作了界定,并明确禁止旅行社以这种模式从事经营活动。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
(二)旅行社不得诱导、欺骗旅游者。
(三)不得通过旅游者的消费获取不正当利益。
特别需要明确的是,由于是诱骗旅游者和不正当利益的性质,旅行社因此获取的货币或非货币利益,不论公开或私下收取、不论是否入账,均属非法所得。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说导游就是骗人的,就冤枉了一大部分导游.因为大多数的导游在辛苦、很敬业、很本份的为游客服务:讲解、安排吃住、照顾老年游客等,没有导游,一车游客出来就没法行动一致,就需要自己找吃的地方找住的地方,自己买门票.等等,很费心的.所以旅游行业离不开导游工作. 不过在现实中,确实有些导游,失去了职业操守,处处想着法子让游客掏钱购物,增加自费景点,甚至是强买强卖,态度恶劣,很让游客气忿.这种导游毕竟是少数,他们的行为也不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可以像旅游局举报他们,只要有真凭实据,他们就会受到应有的惩罚.相信经过政府部门和游客的共同努力,这种导游会逐渐减少直至消失,到那是旅游市场就规范有序了.
哪行哪业都有很多潜规则,没什么奇怪的.主要是看你自己适合不适合这个行业.很多人不是做导游都做得很好吗.
导游不错,可以增长文化,见识,可是受外界的影响太大,如果你不是一个十分经的起诱惑的人还是不要选择在这个行业!
现在社会竞争激烈,没有一样工作是轻轻松松能干好拿钱的,靠的是自己对事业的热忱、努力、能力,导游的职业分几种,有的是带外国团的,除了要有对旅游城市景点的了解,对文物的解说外,需要学好外语,(普遍的是英语、日语)尤其是口语,要有流利的表达能力,也有带国内游客的,对外语可能没太高要求但普通话要标准,做导游都有专门的导游证,你可咨询导游证的考取方法进行准备,不论做那种导游,做好了收入都是不错的,还可以到处走走看看增长见识.
我觉得还可以
不好 很累 很辛苦 心理压力很大
太多的 所谓 “导游托儿"的曝光 导游和景点商贩串通 黑赚钱滴 在人们眼里 出去旅游 就是拿着钱找人坑自己 以后带团的时候 你可以实现就说啊 你凭良心为大家服务 只为一碗饭吃 大家会喜欢的 你也问心无愧
发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
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
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旅游社的经营范围包括:
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旅游公司是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违反旅游法的导游三年不能从事导游工作!
根据《旅游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从事旅行社有关业务。如违反旅游法规可被处以吊销导游证3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