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资源的价值划分为有形(显性)价值和无形(隐性)价值两大类,旅游价值、科考价值、文化价值和环境价值4个亚类。
遗产旅游已成为各国或地区旅游产业发展中的名牌产品或“金字招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世界遗产是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和根本。
通过遗产旅游可考察研究、审美实践而不断发掘遗产资源的科学、美学和历史文化价值,并不断提高和深化遗产旅游的科教、游览和山水文化创作体验水平,同时可对对遗产所在地的文化、民风、习俗等资源研究与开发。
遗产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它的价值原生性是一种自然遗存,是维持自然生态平衡的一种重要力量,也是人类文明历史的写照。“遗产价值的核心是它的广义文化价值和知识价值,经济价值由此而派生出来”,而作为旅游开发也只是一种附属价值。
要了解旅游的世界遗产地是什么类型的世界遗产,然后从这类世界遗产收集和了解更多相关信息来认识和提前了解这座世界遗产地!
只有提前了解该世界遗产的相关信息 ,在正式旅游的时候会有一个着重点和旅游线路。世界遗产之所被联合国列为,关键在于这座世界遗产地有自己独特的魅力,比如说自然遗产,还自然文化双重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就是文化遗产中的世界文化景观。如果喜欢风光秀丽和自然美的朋友,去游世界文化遗产,特别是世界文化景观。那就有可能感觉没有多大劲! 那是因为错把世界文化遗产当自然遗产来旅游了。
比如说:游庐山 ,因为庐山是世界遗产,但更是世界文化景观这一类,因为庐山特有的历史文化底蕴和特有的中西文化,造就庐山是以文化名山而闻名世界的!
综上所述,朋友游览世界遗产的时候一定要先了解该世界遗产属于什么类型的,因为什么它被列入世界遗产。从而在旅行的过程有目的地去了解自然,文化,风俗,人文等。
一、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并传承至今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价值的具有知识性、技艺性和技能性的文化事项。比如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和生产生活知识等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漫长的历史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遗产,面对这笔巨大的文化财富站在不同的角度往往会有不同的认识。
站在遗产工作者的角度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延续,妥善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客观认识历史、开展文化创新、保护文化多样性、重建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使其较之有形的文物(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在识别、保护方面都有一定的难度;同时又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性,也使其在历史变革与时代冲击时比有形文物更加脆弱,比有形文物更容易消逝。正是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上的这种困难性和其本身的这种脆弱性,对它的保护才显得更加的急需和紧迫。
站在旅游和经济工作者的角度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先民留给今人和后人的一份宝贵财富,其中蕴藏着丰富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应当鼓励各方对非物质遗产的活用,从民俗表演到旅游开发,从工艺品销售到文化创意发展,多手段全方位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弘扬传统文化、振兴民族艺术的同时也为开发人文旅游景观、刺激地方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开发破坏和保护桎梏
前文的两种观点看似有较大的分歧,但细细想来却各有其合理之处。笔者认为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上,以上两种观点都是正确的,保护遗产与开发遗产同样都可以对遗产传承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基于不同的认识往往会引发不同的行动,对遗产、对社会、对国家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不论是遗产工作者还是经济工作者,面对祖先遗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要我们心态正常、方法得当,不论是保护行动还是开发行动都会是对遗产有利的活动,但如果不能端正心态或使用不正常的方法则往往会给珍贵的文化遗产造成一些不良影响有些甚至是不可消除的。
1、开发破坏损害遗产
开发活用非物质遗产本无可厚非,但是在最近我们却总能听到因为开发活用不当给遗产造成不良影响的例子。从民乐改良增加交响乐指挥,到邦子演员穿上歌剧演出服,我们不难发现由于开发者热情过高,又不了解遗产的文化内涵,在开发的过程中盲目的追大求全,导致经过“开发”的文化遗产已经失去了应有的韵味。民间小戏像京剧大戏,民族音乐像西方交响乐。本来极具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快速的向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趋同,而文化趋同的过程往往正是文化遗产消失的过程。从云南石林的天天“三月三”,到民俗村里的随意“拉郎配”,我们又发现一些开发者只看到了遗产之中的经济价值,对于文化遗产背后的文化价值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开发过后的文化遗产形式与内涵分离,文化遗产中蕴藏的风俗、信仰反而在文化遗产保护大潮中快速消失,如此一来经济开发也就成了经济糟蹋。
2、过度保护桎梏社会
经济开发可能给遗产造成开发性的破坏,这一点也许不难理解。但是仅仅按照遗产保护的工作规范对遗产进行保护就完全利于遗产发展吗?我想这个问题的答案也不尽然。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的遗产,它需要由传承人代代相传,随着时代的变迁,传承人所生活的社会也不断发展,遗产也会发生变化。如果遗产工作者仅是教条、机械的对遗产进行保护,不注意随着社会发展改变保护手段,并且总是希望遗产处于一个历史的时间点,与遗产有关的一切都一承不变,那么这种保护就成为了一种过渡的保护。过渡的保护是不现实的,比如我们不能为了保护一个民族地区的民族习俗就让当地的女孩子不去上学,比如我们不能为了保护船工号子就让河流上的航运交通停止使用机械动力而恢复拉纤。像这样的过渡保护往往会桎梏经济甚至是社会的发展,并且也往往不会被社会所接受。
三、合理利用与传承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事项,它也要尊重事物的发展规律。不论是开发还是保护,只要违背了事物的发展规律,也总会变得不切合实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提出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同时明确指出:“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紧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给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出了一个基本方针,在这个大方针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也似乎并非不可调和。适度的保护与合理的开发会相辅相成的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但在适度保护与合理开发的过程中还有一些要点值得注意:
1、 不能将开发置于保护的对立面上
要走出保护与开发“非黑即白”的二元论怪圈,保护可以是为了开发而保护,开发也可以是为了保护而开发。不能盲目的将开发置于保护的对立面上,单纯为了保护而禁止开发或为了开发而拒绝保护。开发者要有效利用保护者的工作成果,依照文化传统进行传承性的开发,而保护者则应当针对开发者的工作给出有效建议,以便开发工作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2、 可以利用遗产开发当代文化产品但要与遗产加以区分
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来源于民间,来源于生活并非为表演和旅游而设计,在需要进行商业演出和旅游开发时就难免会对遗产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比如为了增强视觉效果在民间戏剧中加入声光电元素,为了增强音响效果在民间音乐中加入新式乐器的伴奏,为了提高制作效率在民间手工艺制作过程中加入现代工艺等等,经过这样的变更原本非为商业演出和旅游开发需要的文化遗产,就成为了一种既具有全新形式,又带有遗产元素,适合商业演出和旅游开发的当代文化创意产品。为了经济开发需要而利用传统文化遗产开发当代文化创意产品是应当给予支持的,因为它一方面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也扩大了遗产的社会影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当代文化创意产品应当在推广时与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区分,让当代创意产品的受众对于其改动内容有明确的认识,防止对于遗产的误解。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即真实性与完整性原则。 为了有效地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世界遗产委员会制定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将真实性与完整性列为登录《世界遗产名录》的基本条件和保护原则。垍頭條萊
漫画竟然民族都有世界的世界遗产,即使本民族的精神财富也是世界人民的共有的精神财富,对他的旅游开发,有利于传承民族文化,促进文化的传承发展创新与发展,但是我们在船长的灌中发出一个关照,要注重保护时间保护,与传承结合,同时要树立创新意识。
首先了解山西这个城市。一方面说,古代祖先筑城兴市除了发展城市的政权职能外,客观上对城乡人民发展商品交换,
保护城内工商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促使了城市人口群落的形成和发展,促进了生产力在城市的集聚和社会分工的发展。
这不仅为城市的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而且也为城市文化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使城市逐步成为政治中心、
经济中心和文化中心,成为先进生产力和文化的摇篮和载体。
人文历史文化古迹,山西是美丽的城市所以才回去开发旅游资源因为有它的优势,这里应该有当地的传说或故事吧 用这点都可以吸引人群。
以此成为令人想往的地方。人类的智慧、文化和历史就在城市打下了一连串的印记,并随着时光的流逝,
遗留至今,成为人类历史发展的宝贵遗产。这不仅具有考古的文物价值,而且,成为我们追寻祖先足迹的
极珍贵的人文旅游资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开发旅游资源,是城市的孪生兄弟。
合理地开发利用城市旅游资源,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更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山西旅游资源区域开发初探
山西旅游资源区域开发初探(引用)
一、山西旅游资源特点
(一) 自然旅游资源基础雄厚,但空间组合性较差。
山西自然风光秀丽,主要以名山、瀑布、泉水,野生动物资源等自然景观为主体构架,充分体现我国北方“粗犷、雄厚”的风光特色 。已开发的名山有五谷山、恒山、芦芽山、灵空山、绵山、历山、老顶山、灵帝山、卦山、天龙山、五老峰等。另外还有大同火山群,集中了第三纪和第四纪的火山近30余座火山,保存完整,是进行科学考察的理想场所。天然水景资源以规模壮观的大河、流泉、飞瀑最为突出,著名的有黄河、汾河、桑干河,壶口、娘子关瀑布及汤头温泉,奇村、顿村温泉,夏县温泉等,位于运城盆地的运城盐地,不仅蕴藏有丰富的矿产资源,而且是黄土高原上难得的湖泊旅游胜地。另外,山西境内还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历山自然保护区和庞泉沟自然保护区,有省级自然保护区——蟒河自然保护区和芦芽山自然保护区,这些自然保护区既可作为生态系统研究基地和丰富多彩的生物物种博物馆,又可作为一项不可多得的未经人工雕琢的自然旅游资源。
但是,从空间分布来看,山西众多的自然、人文旅游资源中有近三分之二位于远离城镇,资源之间组合性差,很少有比较集中的景点群出现,加之交通不便、山区经济比较落后,从而使旅游景点吸引力降低,生命周期得不到延长,不仅给资源开发增加难度,而且也不利于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形成了目前虽然旅游资源丰富,却很多是“养在闺中人未识”的局面。
(二)人文旅游资源以文物古迹宗教建筑为主,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资源上相似性大,吸引力相对较弱。
山西省是名副其实的“文物大省”,全国保存完好的地面古建筑属唐宋以前的,山西省就占70%以上,具有珍贵价值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5处,国家保护级文物名列全国第3位。省级重点保护古迹300余处,县级保护的历史文物达2000余处,因而有“中国地上历史博物馆”之称,大部分文物古迹,壁画建筑都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山西还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革命者区。目前,有国家级及省级保护的革命纪念地16处,大部分已开发瞻仰、凭吊和缅怀先烈的重要场所,构成山西省一项特殊的旅游资源。
一个地方的民俗风情是不断发展的传承文化,也是不可多得的旅游资源。山西有许多民俗风情独具特色,如寒食节、添仓节、油糕节等民间节日;剪纸、面塑、皮影戏,身歌剧、民歌、地方戏曲、社火、灯展、庙会及丰富的地方特产,汇聚为山西民俗风情的海洋,目前,全省已建成了村、乔家大院、河边村等三处民俗博物馆,分别反映了全省南、中、北三个地区不同的民俗特色。
从总体评价,山西省人文旅游资源的吸引力在全国范围内的竞争力是相对较弱的,主要原因是:(1)山西缺乏象北京故宫、长城和西安秦佣那样资源垄断性高,在国际上享有极高声誉的古迹名胜。(2)全省人文旅游资源相似性大,宗教特色显著。全省仅寺庙、殿堂、道观就有3000处之多,这种状况不利于旅游活动层次的提高。(3)人文旅游资源丰富但分布相对分散,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资源的吸引力。
(三)自然旅游资源与人文旅游资源配合较好。
由于自然条件的特色和历史的原因,山西的自然旅游资源常常成为人文旅游资源的背景,两者在特定的环境中,紧密结合成统一的整体,使旅游地形成一种综合的组合形式,游客可以通过一景、一地的旅行和游览,既饱览了大自然的美妙风景,同时又能达到考察研究、论古探奇、了解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目的。壶口瀑布、北武当山和五老峰中,除壹口瀑布外,其余四个皆是在优美的自然风景中点缀有宗教建筑、文物古迹和人文景观,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旅游资源的价值和旅游活动的效益,丰富了旅游项目的内涵,是山西旅游资源开发非常有利的一面。
二、 山西旅游客源市场分析
(一) 从国际、国内旅游发展看山西旅游客源市场
进入90年代以来,国际旅游市场呈现出观光型向度假、休闲及康体等专项旅游转变的趋势。这种趋势对我国旅游业发展提出了挑战,对山西的国际旅游业更为不利。山西旅游资源以自然风光和文物古迹等观光旅游资源为主,而为满足各种特殊旅游活动如度假、休闲、娱乐、购物、寻奇、探险等专门层次需要的旅游资源较为缺乏,因而跟不上国际旅游需求的变化趋势。虽然近年来为了改变这种不利局面,有关部门着手开发了几个旅游度假区,但是从国际旅游度假区的建设需求和应具备的区位条件来看,山西在短期内不可能建成有国际意义的旅游度假区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内旅游蓬勃发展,外出观光旅游已成为居民消费热点之一,对于居民收入较高的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居民更是如此。1996年,国内旅游区人数已达6.4亿人次,旅游业总产值达1600亿元,而且国内旅游业已超出国际旅游业产值。据国家旅游局预测,到2000年,国内旅游人数将达到9.5-10.3亿人次。这一庞大的市场需求将成为山西旅游发展的有力拉动力。一方面,山西有着紧靠东部沿海地区的优越区位,“近水楼台可以先得月”;另一方面,我国国内旅游业处于以观光型为主的发展初期,也就是说,现阶段居民出行旅游的目的地一般为优美的自然风景区和文物古迹旅游地,这对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融合一体为资源特色的山西旅游业发展而言,无疑是一种机遇。
(二)从旅游客源市场看山西旅游业的地位
首先,山西国际旅游在全国处于落后位置。自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省国际旅游人数(包括外国人、华侨、台湾同胞、香港同胞)总的来说呈递增趋势(表1)。从1980年到1996年16年间,全省共接待海外游客70.66万人次,年平均增长率为12%,旅游外汇收入年增长率为20.4%,旅游业作为一项创汇产业在全省的外贸体系中已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是,从全国国际旅游发展状况来看,山西国际旅游业处于比较落后的位置。在全国30个省、直辖市(不含重庆)、自治区(除台湾)中,从1986年到1996年,山西省国际旅游人数及旅游创汇比一直在第24-28位间徘徊,即使是在较大增长的1996年,亦仅位次第26位,仅多于宁夏、青海、西藏、江西等省。其次,国际游客入境平均停留时数短,消费水平较低。1988年国际游客在晋停留天数为每人次1.43天,人均购物消费26元(人民币外汇券)。1996年增加到2.8天,但人均日消费仍低于同周边的河南、陕西等省。旅游商品销售额低,是影响山西省旅游外汇收入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其次,山西国内旅游的市场前景看好。相对于国际旅游市场来说,山西国内旅游市场比较活跃,而且一直呈稳定增长趋势(表2)。1985年国内旅游人数不足400万人次,1996年增加到1318万人次,回笼货币相当于1985年的20多倍,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2%和30%,而且国内旅游人数及回笼货币数额超过新疆、江西、吉林等省,与福建、黑龙江等省接近,这说明相对于国际旅游业来说,山西国内旅游业在全国还是具有一定地位的。
三、山西旅游资源区域开发及问题
(一)山西旅游资源区域开发条件
从山西旅游资源吸引范围分析,由于山西旅游资源属于国际吸引向性的国际级和国家级资源较少,目前只有五台山、壹口瀑布、大同云岗石崖、解州关帝庙、恒山、应县木塔等景区具有一定的吸引能力,而这些资源中又缺乏象北京故宫、长城、西安泰佣、广西桂林等具有国际知名度的景点。一些潜力大的旅游资源仍处于待开发状态,短期内也难以吸引大量的国际游客。相对来说,山西旅游资源中具有国内和省内吸引向性的旅游点服务,尤其是晋祠-天龙山风景区、五老峰风景区、历山自然保护区、黄崖洞风景区、管涔山风景区、灵宝山风景区等很多自然和人文景观组合较好的景点,虽然目前还难以吸引大量的国际游客,但却能引起国内及省内大中城市旅游者的兴趣,发展国内旅游潜力很大。
从旅游区位条件来看,山西省地处中部地带,位于京津、西安、中原(洛阳、郑州、开封)三大旅游热点之间,这对山西旅游开发即是优势也是劣势。首先,由于缺乏便捷的国际交通口岸,加之距主要客源国较远,从入境海外游客的旅游空间行为看成为劣势。1995年海外旅游者抽样调查的资料表明,在来华旅游者中,只游览1-3座城市的旅游者占74.2%。就华北地区,京津、西安及中原地区是国际旅游的热点,1996年这几个地区的海外旅游人数为北京218万人次,陕西51.04万人次,河南24.2万人次,而山西只有9.6 万人次。由于缺乏与这三大旅游区竞争的高垄断性旅游资源,山西只能定位在上述旅游区的分流区层次上,而分流区的市场是较小且不稳定的。这种状况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估计不会有较大转变。另一方面,旅游与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发达的国际旅游离不开发达的经济水平及外向性经济的推动。而山西落后的经济发展水平,薄弱的基础设施和交通条件,单一畸重的产业结构,以及山西“煤炭大省”对旅游资源的形象及游客心理的影响,也成为山西发展国际旅游业的限制因素。
其次,对于国内旅游客源来说,由于国内旅游的主体是大中城市居民,山西周围有京津、西安、郑州、石家庄、济南等大城市及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山东和河南省,有可观的市场潜力。随着太旧高速公路的开通,风陵渡,太阳渡黄河公路大桥的建筑及侯西、侯月铁路线的正式通车,山西与京津、冀、陕、豫的交通状况有了显著改善。目前,太原到原平的高速公路已开工建设,形成从京津冀到山西东部的旅游环形线路,京津冀地区的旅游者利用双休日到山西旅游已成为可能。所以,着力开拓周边地区客源市场,是山西近期内的主要目标。与南方旅游资源相比,山西旅游资源有着南方所不具备的雄深、粗犷的奇险的特色,而且众多的山水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都是消夏避署、回归自然的好去处,这些都可作为山西开拓东南沿海地区和南方旅游市场的有利条件。
(二)旅游资源区域开发存在的问题
首先,地方旅游资源开发存在较大盲目性,旅游项目建设缺乏统一的指导和准则。近年来,地方政府和群众集资开发的旅游项目逐渐增多,说明旅游业“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多、风险小”的行业特点已引起地方政府及群众的兴趣。但是,由于缺乏对旅游市场需求特点的科学分析和了解,地方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有些项目近距离重复,质量品位低,不适应市场需要。例如前一段时期在全国兴起的“人造景观热”影响到山西各地,很多地方的人造景观在内容、形式及制作上都显得粗糙、混乱,经不起推敲,令游人观一而三,游兴索然无味。这样的景点也许暂时能取得一些效益,但其内在的特性决定了其生命周期短,因而不会维持很久,造成资金资源的浪费。另外,由于很多人造景观往往附着于原有的自然或人文旅游资源之中,破坏了原有资源的特色和形象。因此,山西旅游部门急需理顺管理渠道,对全省各地的旅游资源开发进行统一规划指导及全面的可行性研究,真正从长远着眼,运用可持续发展及永续利用的观点和系统的观点进行旅游资源的区域开发。
其次,在旅游资源区域开发过程中,管理机制不顺,缺乏整体协调,存在着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在一个风景名胜旅游区内,可能有五个同等级别而又互不隶属的管理机构,分别是风景管理局、文物局(治)、宗教局(处)、旅游局及当地政府。由于各自管理体制不一,投资重点和利益也不一样,致使景区在投资、建设等方面不能配套协调。如壹口风景区是全国四十佳之一,瀑布属于风景局管理,投入大量资金,而与之一体的“旱地行船”和清长城是文物局管理,认为只是一般文物,不作重点开发,所以使景区建设一直不能整体同步进行,影响景区价值的发挥。这种管理混乱、效益低下的局面严重困扰着山西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规划。其次,各旅游区之间缺乏区域间的联系和协调,造成了旅游区间的盲目竞争,同时也难以形成通畅的旅游线路,对旅游产品的开发极为不利。
四、 山西旅游资源区域开发对策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山西旅游区域开发仍处于开发的生成期阶段。根据经验,在这一阶段中,旅游业的关键性举措主要是要丰富风景点结构,加强景区建设。具体开发对策如下:
(一)按照择优开发、保证重点的原则,采取不同的区域开发模式。
由于旅游资源区域开发的财力和物力有限,不可能采取“全面开花,面面俱到”。所以在制定旅游发展政策,选取项目投资时,应该首先在资源质量高,旅游基础好的部分地区实行择优发展战略。山西每年可用旅游开发的资金约2000多万元,应把这些不同渠道来的资金集中使用,重点扶持重点景区的建设,对其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整体规划,统一布局。从全省旅游资源区域开发来看,目前已基本形成以大同、扬州、太原、临汾 、运城为主体的八大旅游区格局,各旅游区资源丰度不同,开发程度也不同,应采取不同的旅游资源开发模式:
1、“单一腹地”开发模式
在经济发展比较落后,旅游资源开发程度不高的地区,只能集中有限的财力和物力重点开发一、两个场所值大,等级较多的旅游景点,把集中开发的几个旅游地作为整个区域旅游发展的增长极,通过自身发展能力的增加和完善来带动区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形成单一旅游中心地——腹地体系的蛛网式结构。如吕梁旅游区处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吕梁山区,旅游业刚刚起步,今后应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北武当风景区作为重点投资开发项目,建设配套设施,改善交通条件,扩大其影响,还可与距其不远的庞泉沟自然保护区进行联合开发,以二者旅游规模的扩大来带动 梁旅游区的旅游发展。
2、“等级序列”开发模式
太原、大同、忻州旅游区属于旅游资源价值大,开发程度较高的旅游区,旅游业的发展已具有一定规模,形成了一个或几个多级别的旅游中心地,而且这些中心旅游景区在区域内已具有较强的集散功能。对旅游区的功能、规模及发展方向起着制约作用。这些旅游区的资源开发应以中心旅游景区为依托,在不断完善中心景区功能的基础上,重点开发和建设潜力大的旅游资源作为次一级的增长极,逐步形成旅游中心——次级旅游中心——旅游腹地的通道网落式的空间结构,从而实现区域旅游的全面发展。如忻州旅游区中,五台山风景区是忻州地区的一级旅游中心地,区内其它旅游景点虽也已得到不同程度的开发,但目前还未能达到象五台山那样的吸引规模。今后除继续开发五台山各个台顶,开通改造台怀镇至五个台顶的道路,配套完善各台顶的服务设施等项目外,应加快开发管渗山——芦芽山风景区及代县古城(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加强它们同五台山景区的联系,形成以五台山为中心的大旅游圈,推动忻州旅游区向更高层次迈进。
3、“多核一共生”开发模式
在拥有若干个特色各异,规模相似,功能互补的旅游中心地的旅游区内,应充分发挥各旅游中心景区的功能特色和资源优势,形成多旅游中心——腹地网络式的中心集合体,共同带动区域旅游资源开发。如运城旅游区,区内存在着多个级别较高的旅游地: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解州关帝庙、芮城永乐宫、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五老峰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历( 山)云(梦山)自然保护区。这些旅游景点都已具有一定的吸引能力;其次,近年来与河南省联合开发的“黄河游”项目也显示出了极大的潜力。因此,运城旅游区应继续完善“黄河游”及“关公故里游”等项目,大力开发五老峰风景区,历山自然保护区的观光、避署、休养、科考旅游,修复永济鹳雀楼及唐开元铁牛馆,舜都萍坂古城;加强各中心景区的联合,开发环状旅游线路,共同开拓国防国内旅游市场。
(二)选定目标市场,针对市场进行资源的开发及设施建设。
旅游资源开发和建设应以市场需求为前提,遵循一定的市场原则,从实际出发,选择符合客观实际的目标市场,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营、所以,客源目标市场的正确定位是旅游资源开发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对山西而言,发展国际旅游业相对于国内旅游业说,短期内还面临着各方面的困难,旅游外汇收入的增加,往往需要付出比国内旅游收入更多的成本,因此,未来一段时期内,山西不应再把重点放在国际旅游上,而应从实际出发,把眼光移到国内旅游市场的开拓,以国内旅游为主体,着眼发展大众化旅游,开创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旅游形式和项目,进一步加强对国内旅游者的宣传促销,为一般群众旅游者提供方便的旅游条件,同时积极创造发展国际旅游条件,以国内旅游带动国际旅游的稳步发展。根据山西省旅游资源状况、旅游业基本运营态势及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发展趋势分析,笔者认为,山西省旅游目标市场定位应该是:以国内旅游为主体,逐步培育进军国际市场的配套条件,以国内旅游带动国际旅游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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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型景区是历史的留存,是人们经验和智慧的结晶,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而且它不因时间的冲刷而消逝,反而增值,因此文化遗产是最具核心竞争力的旅游资源。文化遗产旅游在合理的开发下,不但具有一般旅游活动的经济功能,而且还具有保护遗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因此,随着旅游产业的纵深化发展和旅游活动高品位化的趋势加强,文化遗产旅游已经成为人们旅游消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开发文化旅游产品。对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生产性保护方式,加以合理利用,为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注入新鲜元素。
关于文化旅游产品小知识
文化旅游产品是指以文化旅游资源为支撑,旅游者以获取文化印象、增智为目的的旅游产品,旅游者在旅游期间进行历史、文化或自然科学的考察与交流、学习等活动。
因为文化旅游产品的非物质性,对于旅游文化产品的开发者来说,要对文化旅游产品进行多角度的营销,让旅游者更多地了解旅游文化产品的信息,以达到双赢。
文化旅游产品以市场的需求为开发条件,产品的开发应该有充分的市场论证和市场定位。作为文化旅游产品,其开发的基本原则是文化导向,它的吸引点就是旅游资源的文化性。
旅游业发展对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人居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要实现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旅游业与人居环境的和谐发展,可以采取保持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间的平衡、减轻遗产地的环境压力、让社区居民参与遗产地的管理、培养世界遗产地居民的旅游意识和保护意识等诸多措施。文化遗产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文化遗产的载体。保护文化遗产对旅游业的发展重要之至。旅游需要文化遗产的衬托,没有文化遗产的旅游则显得苍白无力。没有旅游文化遗产就没有旅游业。而今文化遗产的流失情况严重至极,仅仅靠国家单方面实施政策也未能达到完全保护的功效,在这里呼吁每个人都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配合国家,自我约束。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我们每个人的一小步,就是整个社会的一大步。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利在当代,功在千秋。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措施(一)国家实施保护政策国家已经陆续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与此同时,国家更应该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通过强制力量,及时约束游客的违法行为。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信息,让大家了解法律的条款,知道自己所作所为的后果和相应法律代价。另外,法律条文对于个别破坏者,惩罚相对宽松,使得极个别不法分子有空可钻,有机可乘。对于这些破坏和侵占文物及文化遗产者应严惩不贷。在进行开发拆迁文化遗产区域时,尽最大能力保护好文物的完整性。对全民进行历史教育,实地观察体验了解,让民众亲身感受一下文化遗址的重要,谁提早认识到遗产的价值,谁就能将珍贵的遗产留住。所以,应该从思想上引导国民认识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懂得文化遗产对于自己、家族、国家、民族、世界甚至子孙后代的独特价值。对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有一个整体的把握,有所关心、爱护和尊重。(二)游客做到遵纪守法许多游客对于自身的行为是否违法,依然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有的甚至在被法律处罚之后,仍然感觉模糊,甚至不以为然。有的游客大肆采摘树叶花草等作为纪念品,有的商贩以当地稀有的动物、植物、矿产为纪念品,甚至到了“掠夺性”贩卖的地步。比如:峨眉山的枯叶蝶是名贵物种,然而有的工艺品一件就用掉几十只蝴蝶。毕竟,不是所有东西都是自家的,以一己之力也不可能全部揽下。另外,并不是非要在景区留下痕迹就代表着你“到此一游”,旅游的纪念途径有很多种。比如:在风景名胜地留影,购买旅游特色纪念品、当地特产、收藏车票、门票等。观光游览过程中必须注意保护历史、遵纪守法。(三)旅游景区采取措施许多景区采取了很多措施保护文化遗产,但还有部分遗产景区做得不够。以丢垃圾为例,根据测算,一个常人手持垃圾寻找合适丢弃地点的正常忍受距离是50-200米,如果在范围内没有出现垃圾桶,许多本来有环保意识的游客也会因为没有找到合适的垃圾筒而随地丢弃。因此,在给予游客方便上,应该注意宣传和引导,让游客的心情在文化遗产中得到放松,让游客的知识在文化遗产中得到拓展,让游客的感情在文化遗产中得到升华,让游客的心灵在文化遗产中得到净化。经过全民族集体的努力,并且是长期而持久的努力,在经久不息的积累下,保护文化遗产就会成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是环保和可持续发展在旅游业的集中表现。
开发和保护关系贯穿于旅游业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并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保护就开始边的重要。“申遗”的同时,就会使得旅游 资源被商业化。这个问题,你可以去参考网络里,一些学者的论文。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予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1号,旨在将世界文化遗产有效地进行保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传承人类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世界文化遗产,是指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
第三条
世界文化遗产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世界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全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协调、解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专门用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国家文物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工作制度,开展志愿者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承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编制任务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标准和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
尚未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规划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世界文化遗产,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编制、修改保护规划。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审定。经国家文物局审定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应当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九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法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文物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不可移动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十条
世界文化遗产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作出标志说明。标志说明的设立不得对世界文化遗产造成损害。
世界文化遗产标志说明应当包括世界文化遗产的名称、核心区、缓冲区和保护机构等内容,并包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世界遗产标志图案。
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建立保护记录档案,并由其文物主管部门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国家文物局应当建立全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记录档案库,并利用高新技术建立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为世界文化遗产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世界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世界文化遗产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宣传教育作用,并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将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世界文化遗产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服务项目由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当地居民的权益。
第十六条
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文化旅游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发掘并展示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保护并利用世界文化遗产工作中积累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及世界文化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时,保护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区别情况决定处理办法并负责实施。国家文物局应当督导并检查突发事件的及时处理,提出防范类似事件发生的具体要求,并向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通报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实行监测巡视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建立监测巡视机制开展相关工作。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监测巡视工作制度由国家文物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因保护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实性和完整性受到损害的世界文化遗产,由国家文物局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予以公布。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警示名单》的世界文化遗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进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世界文化遗产损害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文化遗产,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