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则新闻引起注意。5月18日,3名大学生夜爬未开放的箭扣野长城后露营夜宿。19日清晨,3人被雷电击中,2人被击中后受轻微挫伤,另外1人被击中后晕倒,伤势较重。
常言道,无限风光在险峰。驴友爬山、探林遇险的事情并不少见。
如今天气渐热,炎炎夏日即将到来,草原、山林等凉爽开阔之地更是成为旅行热门;露营、夜宿等旅行方式也越来越受欢迎。
然而人在旅途,不免有意外风险。那么,如果在未开放景区内出意外受伤,谁来担责?是否能要求景区赔偿?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例一:擅自更改游览路线
张三通过购票方式进入A景区游玩。进入景区后,他没有按导视图指引的线路游览,擅自偏离景区设定的道路,翻越多个山峦,后因天黑看不清导致跌落受伤。
受伤后,张三拨打了景区电话进行求救,但随后手机没电关机,导致失联。
接到电话后,景区工作人员协调组织多方人员进行了大面积搜索,最终在景区外的山区找到了张三,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三此次受伤致九级伤残。
张三认为A景区未对自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投诉至当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要求景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当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审查认为,A景区经营者在门票上标明了游览路线,也发布了游客须知、提供了游览指示图,并在景区内多处竖立警示标志,其已经履行了对旅游者的告知、警示义务。在接到求救后,景区也及时协调组织各方资源对张三进行了搜救,并及时将他送往医院救治,尽到了对张三的安全保障义务。
而张三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其在进入景区游览时,应当按照规定路线游览,也应当预见擅自偏离路线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其擅自跨越景区游览范围,翻越多个山峦导致最终跌落受伤,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有些读者可能会问,上述案例中的张三确实具有重大过错,但如果是通过旅行社、旅行团出游,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呢?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二:擅自进入未营业滑草场
李红和几位朋友在某旅行社报名了B市草原两日游。到达草原后,李红和朋友在导游的带领下进入景区自由游玩。李红在景区内旱地滑草场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场地,在无工作人员安排下,自行选择场地设施滑道滑下。结果因操作不当,李红严重摔伤。
后李红认为旅行社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总计7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滑草场门前悬挂的游客须知,在未开放的情况下擅自入内进行滑行,致使自己受伤。她应当预见在没有工作人员指导擅自选择滑道滑行可能对自己人身安全造成损害,对受伤的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而旅行社在导游在场的情况下,确实对李红的受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其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认定后,判决李红承担70%责任,旅行社承担30%责任。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王庆律师提醒您:夏日来临,大家在选择外出游玩、露营的同时,也应提高对自身安全的防护,切勿擅自前往尚未开发、未对公众开放的山林、野沙滩、无人岛等等;在游览过程中也记得按照景区标示的游览线路进行游览,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不要“自甘风险”,以免出现意外,悔恨终生。
本文系化名,案例来源:天津高法、中国旅游报,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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