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规范旅行社经营和导游执业行为,切实维护旅游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旅游市场环境,鞍山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化和旅游部、辽宁省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发布旅行社经营行为“十个严禁”,守好旅游市场红线。
严禁诱导、欺骗、强迫、变相强迫消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采取包厢洗脑、限制停留时间、甩团、降低服务标准、歧视、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交易。
严禁擅自转团拼团、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增减游览项目、更换住宿餐饮及车辆、缩减游览时间、降低服务标准。
严禁签订阴阳合同、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不得与旅游者签订虚假合同、阴阳合同,不得使用不规范格式合同;应当如实载明行程、购物、自费项目等关键信息。
严禁组织不合理低价游、零负团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人头费、团队分成等不正当利益,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旅游者、导游。
严禁违法聘用导游、侵害导游合法权益。不得聘用未取得电子导游证、导游证已过期或者被暂扣、吊销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不得要求导游垫付团费或者向导游收取、变相收取费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
严禁出租、出借、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严禁出租、出借、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严禁挂靠承包、一社多牌、虚假主体、“僵尸社”等违规经营行为;服务网点(门市部)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严禁与履行辅助人串通收受或给予商业贿赂。不得与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经营者恶意串通,以回扣、佣金、人头费、停车费、茶水费、好处费等形式输送或收受不正当利益,坚决斩断“以购养游”利益链条。
严禁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应急处置缺位。依法依规及时交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严格履行行前说明、安全提示、风险告知、安全防范义务;发生突发事件、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处置并按规定报告。
严禁安排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项目或活动。不得组织、安排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项目或活动。
来源:鞍山云
编辑:李鸿运
审核:陈欣、刘项、 乔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