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
关于加强民宿、日租房(网约房)
管理的通告
为全面加强海勃湾区民宿、日租房(网约房)等提供住宿服务行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真正做到保障出租人、承租人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以及解决以“日租”形式开设家庭式旅馆的出租房屋漏管失控问题,有效堵塞管理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一)日租房(网约房)是指未取得旅店业经营许可的盈利性以“小时”和“日”为计量单位对不特定人租用的房屋(介于旅馆与租赁房屋的一种提供住宿服务的短期房屋租赁形式),包括:短租房、网租房、民宿、客栈、家庭旅馆、移动公寓、日租公寓、青年旅馆、自助公寓、酒店式公寓等。
(二)民宿指利用当地闲置资源,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休闲中心、农庄、农家院等。
二、管理方式
对于民宿、“日租房(网约房)”全部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对符合开办条件的,需经营者通过辖区派出所到治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经核查合格后,发放《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后方可经营。
三、登记要求
民宿、日租房(网约房)等提供住宿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在接待旅客住宿时应严格按照“四实”(实名、实数、实时、实情)、“未成年人五必须”登记制度,如实登记旅客信息,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未成年人“五必须”规定
为防范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住宿经营者必须接待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即:
(一)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五、其他要求
(一)对于民宿、日租房(网约房)不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经营者一律不得以“小时”和“日”为计量单位对不特定人员进行短期房屋租赁,应按照出租房屋进行管理。根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将房屋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信息向公安机关报备。
六、法律责任
(一)对未经许可,以民宿、日租房(网约房)形式从事旅馆业的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经营者或相关负责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予以处罚。
(二)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相关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三)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旅馆业范围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以计月或计年方式租赁给他人的,双方必须到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备案。
(五)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未落实入住“五必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从即日起截至2024年4月30日,民宿、日租房(网约房)经营者需通过辖区派出所到治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限期过后,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规经营者。
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
2024年4月8日
来源:活力海勃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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