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
提醒告诫
最美人间四月天,春风含笑柳如烟。又到了春暖花开,百般红紫斗芳菲的季节,旅游市场持续升温,为更好规范旅游经营活动,维护好旅游市场秩序,海北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就旅行社业务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主动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取得合法资质:
01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其提供旅游服务;
02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
03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旅行社应及其聘用导游人员依法开展业务:
01旅行社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02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03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相关经营者如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一经发现,旅游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01没收违法所得;
02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03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海北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在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中重点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将依法给予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信用平台、微信公众平台等进行公示、曝光。
文字来源:海北州文体旅游广电局
本期编辑:马一鸣
本期撰稿:杨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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