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目的是:
(1)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2)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3)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4)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5)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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