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19年12月20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漓江风景名胜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漓江干流,是指市区虞山桥至阳朔县留公村漓江段。
第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漓江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将漓江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和保护管理工作考评问责机制。
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以及监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漓江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等有关部门以及海事、船检、航道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动协同执法机制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协调、督办漓江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相关工作。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发现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职能范围内的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九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峰林峰丛地貌、岩溶洞穴、湿地、江河沿岸洲岛、林木植被、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古建筑、古树名木、历史遗址、园林建筑、摩崖石刻等人文景观,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第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按照资源特色、空间布局和规划要求,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保护区和控制协调区,实行分级保护:
(一)特级保护区应当保持自然原生状态,禁止各类人工设施建设,除必要的通过性道路外,不开放游客进入游览;
(二)一级保护区应当保持景观自然状态,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游乐园、索道以及其他与风景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逐步迁出;
(三)二级保护区应当保护典型景观格局的完整和良好自然生态环境,控制区内人口规模,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控制游客容量,禁止建设与游览和风景保护无关的设施;
(四)三级保护区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合理设置游览内容和游览设施;
(五)控制协调区应当保护基本农田和田园风光,加强封山育林,提高绿化覆盖率。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勘定界线,设立标识,明确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
(五)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
第十四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实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在漓江干流河堤、河滩、洲岛烧烤、野炊和经营餐饮;
(二)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
(三)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
(四)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
第十五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乱扔垃圾;
(四)在景物或者公共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开展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利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按照保护优先、有效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科学布局水域、陆域、低空游览经营项目,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依据环境容量安排游览线路和游览项目。
第十八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利用漓江风景名胜资源开展船舶、排筏游览等水上游览经营项目,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具体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约定各自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游览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区域和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围追兜售、强买强卖或者拦截、围堵游船车辆强行揽客,不得欺诈和误导游客,不得向游客索要统一票价或者明码标价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及时发布客流信息,合理控制游客流量,对水上游览经营运输工具实行总量控制和信息化管理。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提倡采用环保燃料、节能环保型动力,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行旅游服务分级管理。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船舶提供餐饮服务的,鼓励提供配送餐或者自助餐,采用环保餐具,避免产生油烟污染。餐厨废弃物应当集中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排筏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经检验合格,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后,方可运营。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排筏驾驶员免费进行技术指导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游览排筏,应当按照规定的游览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
第二十四条 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驾乘排筏游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驾驶员和乘客未规范穿戴救生衣;
(二)两张以上排筏捆绑游览;
(三)在封航期游览;
(四)强行追越、横越在航的船舶、排筏;
(五)饮酒后驾驶;
(六)其他影响游览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利用岩溶石山开展蹦极、攀岩等活动,或者开展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貌、名胜古迹、地质遗迹造成破坏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漓江干流两岸五百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树枝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农林废弃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漓江干流水域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在漓江干流水域泊靠以居住为目的的生活船舶或者排筏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提示和安全警示等标识标牌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驾驶未经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登记的排筏从事水上游览经营活动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游览排筏不按规定路线、时间和停靠点游览、停靠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扣押排筏,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水域驾乘排筏游览时,驾驶员和乘客未规范穿戴救生衣,驾驶两张以上排筏捆绑游览,在封航期游览,强行追越、横越在航的船舶、排筏,饮酒后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游览安全的情形,在通航水域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非通航水域的由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驾驶员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漓江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漓江风景名胜区规划,擅自审核、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漓江风景名胜资源被破坏或者污染;
(三)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
(四)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
(五)未依法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经营者;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答:1、贵港旅游景点有桂平西山、广西龙潭国家森林公园、平南县龚州公园、大藤峡风景区、桂平中山公园等。
2、桂平西山:位于广西桂平市西山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级景区,桂林山水甲天下,西山风景秀南天。门票价格在:50元左右。
3、广西龙潭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中山北路114号,国家AAAA级景区,千峰如屏、劈地摩天、怪石林立、神奇峻秀。门票价格在:50元左右。
4、平南县龚州公园:龚州生态园座落在平南县城北,与县城紧密连接。这里每天早、晚都有几千名群众来这里健身、运动、休闲和游览,是一个人气很旺的风水宝地。这个公园最大特点是:公园的设计建设以突出原生态的大自然环境和平南的历史文化相结合为主线,着力打造城市建设的新亮点。以“高水平、高标准、高起点”为设计和施工原则,着力营造城市核心区域的休闲、娱乐、运动、教育和文化活动胜地。
5、大藤峡风景区:大藤峡位于黔江下游,其出口处距桂平县城约8公里。峡以桂平、武宣两县交界的横石矶为入口,弩滩为出口,全长44公里,均在本县境内。
6、桂平中山公园:位于广西桂平市市区,原属明代京官马文祥私人花园,旧称马家园,后又称芥园、浔州公园,1936年辟为中山公园,迄今已有600多年历史。园内浓荫覆盖,古榕婆娑,花径回环,绿草如茵,桥影碧波,亭台错落有致,环境整洁幽雅,有各种大小乔、灌木约4万株,其中百年以上的古榕有40多株。
风景名胜区有峨眉山。
峨眉山(Mount Emei)位于北纬30°附近,四川省西南部,四川盆地的西南边缘,是中国“四大佛教名山”之一,地势陡峭,风景秀丽,素有“峨眉天下秀”之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景点:乌桕滩、九牛三洲、蝙蝠山、望夫石、草坪风光、冠岩、绣山、半边奇渡、仙人推磨、杨堤风光、鲤鱼挂壁、浪石奇观、下龙湾、鸡笼山、八仙过江、五指山、乌龟爬山、九马画山、黄布倒影(20元人民币背景)、骆驼过江、朝板山、兴坪佳境、螺狮山、渔村、龙头山等...
桂林最经典的自然山水景观“三山两洞一条江”是桂林山水精华的代表.三山:独秀峰、伏波山、叠彩山两洞:芦笛岩、七星岩一江:漓江桂林旅游国家级AAAA景区:1桂林象山景区桂林市区2桂林七星景区桂林市区3桂林芦笛景区桂林市区4两江四湖景区桂林市区5独秀峰王城景区桂林市区6穿山公园桂林市区7愚自乐园景区桂林市郊8冠岩景区灵川县9古东森林瀑布灵川县10银子岩景区荔浦县11荔浦丰鱼岩荔浦县12世外桃源景区阳朔县
1.桂林漓江风景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是世界上规模最大、风景最美的岩溶山水游览区。
2.大龙潭风景区。龙潭公园位于柳州市区南部,距市中心仅三公里,规划面积约544公顷,是一个融喀斯特自然山水景观,中国南方少数民族风情文化,亚热带岩溶植物科研、科普、植物景观为一体的大型风景游览区。
3.姑婆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广西东北部;湘、桂、粤三省(区)交界处的萌渚岭南端广西贺州市平桂区境内,距市区(八步)中心仅26公里,姑婆山方圆80公里是天然动植物王国,境内海拔1000米以上的山峰有25座,最高峰海拔1844米,是桂东第一高峰。
4.桂海碑林博物馆 ,桂海碑林博物馆坐落于桂林市七星公园公园内月牙山西南麓,其中龙隐岩、龙隐洞石刻为桂林石刻较为集中、典型的地方,现有唐至民国时期摩崖石刻 213 件;
凡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为风景名胜。如于万里长城、北京故宫、桂林山水、杭州西湖、安徽黄山、苏州园林与长江三峡、台湾日月潭、承德避暑山庄、西安秦兵马俑
宜宾的风景名胜区有蜀南竹海、石海洞乡风景区、红岩山风景区、李庄古镇等。
以下是这些景区的详细介绍。
1、蜀南竹海
蜀南竹海: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中国旅游目的地四十佳,中国生物圈保护区,中国最美十大森林,最具特色中国十大风景名胜区,“绿色环球21”认证。
蜀南竹海位于四川南部的宜宾市境内,幅员面积120平方公里,核心景区45平方公里,共有八大主景区,两大序景区134处景点。由27条峻岭,500多座峰峦组成,景区内共有竹子400余种,7万余亩,楠竹枝叠根连,葱绿俊秀,浩瀚壮观。
2、石海洞乡风景区
石海洞乡风景区位于四川南部兴文县,因该县石林、溶洞遍及17个乡,故有“石海洞乡”之誉。景区东接泸州,西通宜宾,游客一般可将蜀南竹海与石海洞乡连作一个整体,两地有公路相通,车程仅1个小时。石海洞乡是我国喀斯特地貌发育最完善的地区之一,地面怪石林立,如云南路南石林;地下溶洞纵横,似桂林芦笛迷宫。天下奇观集于一地,上下相映,与竹海、恐龙、悬棺并列为川南四绝。
3、红岩山风景区
宜宾市红岩山风景区位于高县胜天镇,处在宜长路中段,距宜宾市 32 公里,距长宁县城 28 公里,红岩山风景区是胜天镇的旅游资源,也是宜宾市城市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蜀南竹海”旅游线上的重点景区之一,是开展宗教朝圣和原始生态观光旅游的胜地。2019年3月25日,被评定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4、李庄古镇
李庄镇素有“万里长江第一古镇”的美誉,作为中国抗战大后方的四大文化中心(重庆、成都、昆明、李庄)之一,坚持文化抗战的四川李庄,被誉为“中国文化的折射点、民族精神的涵养地”。李庄镇先后评为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小城镇建设试点镇、四川省百镇建设试点镇、全国首批特色小城镇。
黄河风景名胜区
国家4A级旅游景区
黄河风景名胜区位于河南省省会郑州市西北20公里处黄河之滨,南依巍巍岳山,北临滔滔黄河,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水利风景区。
郑州黄河国家地质公园以壮美的大河风光,源远流长的黄河文化,这里是黄河地上“悬河”的起点,黄土高原终点,黄河中下游的分界线等一系列独特的地理特征形成了博大、宏伟、壮丽、优美的自然景观。
她处于中华民族发源地的核心部位,景区历史古迹丰富,文化遗产深厚。
历经四十年的开发建设,已形成了融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科普教育、寻根祭祖、弘扬华夏文明为一体的大型风景名胜区,成为国内不可多得的旅游胜地,是“中华民族之魂”——黄河之旅的龙头景区。
黄河风景名胜区现已开放面积20多平方公里,已经建成对外开放的五龙峰、岳山寺、大禹山、炎黄二帝、星海湖五大景区,分布着“炎黄二帝巨塑”、“哺育像”、“大禹”、黄河碑林、万里黄河第一桥、毛主席视察黄河处、浮天阁、极目阁、孔雀园等四十余处景点。
其中炎黄二帝巨型塑像采用中国传统雕塑艺术和中国建筑艺术相结合的手法进行建造,高106米,是世界最高的雕塑之一。
黄河风景名胜区继2007年成功举办落成大典后又连续三年举办了“中国·郑州炎黄文化周”活动,在海内外产生了强烈反响,许多海内外游客慕名前来瞻仰炎黄二帝巨型塑像,这里已成为全球华人和国际友人寻根祭祖、观光旅游的圣地。景区每年接待上百万中外游客,被誉为万里黄河上的一颗璀璨的明珠。
上一篇:人文环境是什么短语类型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