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安全制度(旅游安全规章制度)
创始人
2024-12-21 20:50:34

1. 旅游安全规章制度

第七十七条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旅游安全暂行管理办法

1.《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为实施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共分十一章,主要包括旅行社的设立条件、旅行社的申报审批、旅游业务经营规则、分支机构管理、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等内容。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国务院发布,共17条。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3.《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为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4.《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于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经第588号国务院令公布,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出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前内有20条相关规定。

5.《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是为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按照旅行社的经营特点,参照国际惯例,经国务院批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

3. 旅游安全规章制度汇编

北戴河区民宿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民宿的经营和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适用的民宿,是指在北戴河区划范围内,村(居)民利用自有安全合法的闲置房屋及院落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旅店业为主及附属配套经营行为的,依法取得有关营业许可及证照,楼房建筑在3层及以下或客房数量在5到20间规模的家庭旅馆。

第三条 对于日租房的经营行为,由公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 民宿实行 "属地负责、行政监管、行业自律" 的管理原则。

民宿综合管理办公室作为区委、区政府对民宿工作管理的常设机构,设在旅游部门,负责对全区民宿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旅游部门是我区民宿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

镇(街)对所辖民宿经营户的村(社区),承担发展促进、规范治理职责,负责带动村(社区)组织开展工作,并负有工作谋划、督导和问责职能。就本辖区乡村旅游及民宿发展和规范问题,与业务指导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积极有效的对接。

公安、消防、综合执法、卫生、工商、安监、质监、税务、交通、交警、建设、物价、城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民宿的监督管理服务工作。联合检查每年不少于5次,并做到信息反馈与共享。

区旅游协会下设乡村旅游分会,镇(街)负责组建镇(街)、村(社区)民宿(家庭旅馆或乡村旅游)协会。镇(街)、村(社区)协会要严格执行和落实区旅游协会的决议和制度。各级民宿协会要建立完善章程和行业公约,要具备组织、导向、管理、协调等综合服务功能,实现民宿业的自律经营。

第五条 民宿应具备一定的接待硬件设施,必须符合民宿准入必备条件(见附件1)。

第六条 申办民宿需遵循以下程序:

(一) 名称核准;

(二) 准入审批;

(三) 卫生许可;

(四) 特行审批;

(五) 办理营业执照;

(六) 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卫生执法、公安、工商部门在受理民宿证照申请时,对不符合民宿行业准入标准的,不得核准登记。

第八条 消防部门在申请人申办消防许可证时,应先征求区规划、国土、所在镇(街)、村(社区)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对经营场所确认是违法建筑(私搭乱建)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公安部门在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时,要密切配合旅游协会做好民宿会员的发动、宣传、吸纳、办理入会等工作,协同做好会员入会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 旅游部门应于每年5月前完成民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工作,要依照管理暂行规定和必备条件,科学控制新增民宿准入数量与质量,严格行业准入审核;对原有民宿要坚持年检审核制度,加强检查、指导与扶持,实行优存劣汰机制,对新申请的民宿要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旅游协会要会同公安部门做好会员信息登记与备案工作。同时做好会员量化考核、星评定价、奖罚处理等工作。

旅游部门对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民宿会员要核发 "北戴河民宿标识牌" ,并且将民宿信息建档归档,通过区旅游信息网定期发布。

"北戴河民宿标识牌" 由区旅游部门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统一颁发。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自觉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接受旅游、安全、卫生、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应将 "北戴河民宿标识牌" 置于旅游部门统一规定的醒目位置,以便旅客识别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按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依法安装使用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在前台醒目处设立物价、旅游部门规范的客房价格明码标价公示牌、投诉电话,向游客公开价格和住宿计费办法,不得损害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强行拉客,无序揽客,欺客宰客;

(二)强行要求游客接受各类有偿服务;

(三)欺行霸市,诋毁其它民宿名誉;

(四)以任何理由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五)未经民宿星评委员会评定擅自使用北戴河民宿星级标志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如发现民宿经营者出现以上行为,民宿综合管理办公室、各监管部门、旅游协会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区民宿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完善民宿业投诉处理制度,整合公安、消防、旅游、卫生执法、工商、城管、物价、安监、质监、税务及综合执法部门建立投诉中心,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各责任单位要依据职权及时查处并反馈给民宿综合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综合执法队、区旅游协会(镇村协会)对所属区域内民宿每年进行不少于10次的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要视情节严重程度及时采取诫免谈话、罚款、歇业整改等措施;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及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依据 一次性退出。

4.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暂行办法: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5.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旅游执法大队,事业单位,正常上下班,一周工作5天,周六周末休息。   旅游执法大队受本地旅游局委托行使行业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旅游法规、规章、提供旅游者法规咨询服务;   二、负责进行本地旅游市场检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检查;   三、查处旅游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四、受理游客对投诉、举报,以及受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旅游投诉;   五、办理旅游行政处罚案件;   六、承担旅游突发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并协助监督管理处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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