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的旅游用地(海南的旅游用地性质土地能做房地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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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4 05:42:51

1. 海南的旅游用地性质土地能做房地产吗

2021年海南购房政策

随着房价的升高,不少的地区都推出政策来调控楼市,海南作为国际旅游岛,一直以来是买房的热门城市,因为炒房以及哄抬房价的现象。

在2018年海南实行了全岛区域限购,进行了海南楼市的调控,不少想要在海南买房的用户就遇到了买房难的问题,那么想要在海南买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今天就来说2021年海南购房政策。

一、限购区域

想要了解购房政策,首先要了解限购区域,以下就是海南各个区域限购情况:

五指山、保亭、琼中、白沙四个生态核心区市县→只面向本市县居民家庭;

海口、三亚、琼海→非本省户籍购买,至少提供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累计60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除去以上区域→非本省户籍购买,至少提供一名家庭成员在海南累计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购房条件

想要在海南买房,目前有三种办法,人才引进政策、不落户购房、购买商业产品。

对于很多人来说,想要的是不落户就能购房,不落户购房条件如下:

1、在海南最少缴纳2年社保或个税,像海口这样的主城区需要5年社保或个税;

2、拥有全日制大专/中级职称以上,并且在海南无房及购房记录,提交工作证明以及1年社保或个税;

3、在海南注册公司,以公司名义购房(海口不行),近1年的纳税记录,可得一次性购房,而且公司法人要在海南待满五个月才可以;

4、海南所需要的特殊人才,比如总部企业人才、高层次人才、机关事业单位(含驻琼单位)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柔性引进等各类人才。

第1-4种情况在海南购房首套首付需要支付70%,所以满足条件的同时,买房首付比例较高对于很多家庭来说也是一种压力。

人才引进政策购房条件

有关于人才购房政策,可以参考《海南人才购房政策有哪些?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里面有满足条件人才引进政策的内容。

满足人才引进政策的同时,也要分为落户以及不落户

落户海南首套住宅,首付30%;第二套住宅,三亚首付50%,其余市县40%,如果是在海口,在第一套房贷还完的情况下,首付40%,未还完的情况下70%。非住宅类,首套、第二套首付都是50%,贷款年限是10年。

不落户海南。实际引进在海南工作的人才但并没有落户

不满足购房条件,不满足人才引进的情况下,只能购买海南不限购的纯商业用地产品了,比如40、50年产权的公寓、复式、SOHO等。这类产品首付需要50%,贷款年限为10年。

以上就是2021年海南购房政策,无论是落户还是不落户都有在海南买房的办法,只是在选择上有一定的限制。

2. 海南省旅游用地价格

南沙群岛是我国南海中南诸岛的一个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固有的领土,旅游资源非常丰富,而且战略位置极其重要,每年有很多人来这里参观旅游,那么游客来到南沙群岛旅游的时候,大约需要多少钱呢!

南沙群岛是一个美丽的地方,来到这里旅游的时候,如果不包含往来的车票,平均一个人一天的费用大约是300元至500元之间。如果跟团旅游的话价格会稍微便宜些,但是这样旅游感比较差一些。建议游客一定要提前做好预算,现在哪种出游方式一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3. 海南旅游用地能否销售

公司拟利用海南澄迈约2,842亩土地打造集健康医疗、健康产业、现代农业、休闲旅游等为一体综合特色绿色产业园区;公司旗下的三亚凤凰岭景区总体规划面积达12平方公里,目前拟通过填平补齐、升级改造建设,打造三亚观光制高点、三亚旅游新目的地和海南文旅新地标。

4. 海南省对旅游用地的相关政策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可以过户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同时国有土地是禁止买卖的,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

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办法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依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商业、金融、娱乐、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的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底价。

5. 海南的房子的土地性质有哪些

不能办理。规定农村住房和宅基地属于集体性质,只有本地农业户籍人才有资格享有。你是外地户籍,没资格办理。

6. 海南建设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区别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海南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海南省农村土地征收试点办法》《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办法》已经省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7. 海南用地规划

      海南省 ,简称“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南端的省级行政区 ,省会海口。是中国的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地处中国华南地区,北以琼州海峡与广东划界,西临北部湾与广西、越南相对,东濒南海与台湾对望,东南和南部在南海与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为邻。海南省陆地总面积3.54万平方公里,其中海南岛3.39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公里

一. 地理位置

海南省地理位置位于中国最南端,北以琼州海峡与广东省划界,西临北部湾与越南相对,东濒南海与台湾省相望,东南和南边在南海中与菲律宾、文莱和马来西亚为邻。岛屿轮廓形似一个椭圆形的大雪梨,长轴作东北至西南向,长约290公里,西北至东南宽约180公里。

二. 领土组成与面积

海南省所管辖的范围包括三大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海域。作为中国最大的省,其国土总面积达203.5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3.5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为200万平方公里。

三、地形特征

海南岛四周低平,中间高耸,以五指山、鹦歌岭为隆起核心,向外围逐级下降。山地、丘陵、台地、平原构成环形层状地貌,梯级结构明显。

四、河流和湖泊

海南岛的河流多发源于中部山区,组成辐射状水系。

独流入海河流总数:154条

三大河流:南渡江、 昌化江和万泉河

水库和水塘:2448个

五.气候特征

海南岛位于北回归线以南,终年太阳高度角大海南岛位于东亚季风区,受季风影响较为明显。具有全年暖热、雨量充沛、干湿季明显,常风较大,热带风暴和台风频繁等特点,属于热带季风气候。

六. 海南资源

1. 土地资源

海南省拥有全国最多的热带土地资源耕地。

耕地多分布在北部和沿海平原、台地和阶地地带上。水田分在沿海沿江平原上,旱地多分布在台地和阶地上。

林地则是全省面积最大的土地资源,以尖峰岭、吊罗山、黎母岭和五指山较为集中,是海南珍稀贵重林木的保留地和珍禽异兽的栖息地,也是全岛水源涵养地。

2. 生物资源

海南省有着我国仅存的两个原始热带林区之一。

海南五大特类木材有坡垒、花梨、野荔枝、母生、子京。

红树林被称为海岸卫士,主要分布在东寨港和清澜港。

四大南药为槟榔、益智、砂仁、巴戟。

稀世之宝为海南坡鹿。

3. 矿产资源

海南省矿产资源种类较多。全国已探明有工业储量的148种矿产中,海南已探明具有一定开发利用价值的矿产57种;探明有各级储量规模的矿床126个。

石碌铁矿是亚洲最大的富铁矿。

莺歌海盆地崖城13-1气田,是我国最大的海上天然气田。

8. 海南旅游建设用地

三亚海滨风景区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总面积约212平方公里,由海棠湾、亚龙湾度假区、大东海度假区、天涯海角游览区、落笔洞旅游区、大小洞天旅游区等景区组成。1994年被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9. 海南建设用地

随着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进城落户,农村土地闲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像很多地区都有林地亟待开发。有的时候,国家为了发展农村经济,有时候也会征用林地进行修路等等。而对于部分农民朋友来说,想着自家的宅基地不够,那么能不能将林地转变为宅地基建房呢?下面一起来了解吧。

农村林地变宅基地办法是什么?

首先要明确的是,农村林地是不可以转变成宅基地的,土地若想改变土使用性质的话需要通过国务院审批。经过审批的前提下,转变才是可行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可以申请林地变宅基地:

①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②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④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农村林地可以建房吗?

林地建房同样也需要进行审批,否者也是不合法的行为。一般要求采伐面积会在35公顷以上以及其它林地面积在70公顷以上的,需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如果占用或者是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了上述规定数量的,则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如果是重点林业区的话,则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而且农村村民自建房占用林地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需要符合乡镇的规划;二则是需符合一户一宅。

农村林地承包需要什么手续?

首先要确认该块林地是谁承包的,要明确承包经营权属问题。在明确权属的情况下,按照土地流转的格式合同,与所有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即可。另外,还要注意的是,林地的承包期是在30到70年,最后会以办法的林权证为准,而且如果是林业局辖下的林场职工还能够获得林业补贴,而且在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也应当注意合同对林地的约定方式。

10. 海南旅游建设用地开发限制要求

一、海南11个重点园区的行业要求

1、洋浦经济开发区:

(1)洋浦经济开发区:主要有海洋油气产业,港航物流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2)东方临港产业园:以油气化工,服务南海大开发等战略,为南海油气资源开发提供各类海洋工程装备设备的研发、生产、维修、保养和补给,培育南海油气资源配套设备制造业为主导,建设国际化航空物流产业园,打造海南西部航空产业和物流仓储基地。

(3)临高金牌港临港产业园:临高港以清洁型散杂货和客货滚装运输为主。

 

2、复兴城互联网信息产业园:

以数字经济为主导,发展以智能物联、数字贸易、金融科技和国际离岸创新为核心的数字经济产业,打造国际数字经济总部和国际离岸创新创业基地。

 

3、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医药与医疗器械,低碳制造业,芯片集成电路,低空产业,海洋产业,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

 

4、海口综合保税区:重点发展保税物流,保税加工和保税服务等产业。

 

5、海口江东新区: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集中展示区。

 

6、海南生态软件园:海南互联网信息产业的主要载体和平台。

 

7、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

集康复养生、节能环保、休闲度假和绿色国际组织基地为一体的综合性低碳生态项目,将以低碳生态环境为基础、以发展高端医疗养生产业为方向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21世纪新的国际组织聚集地和全球领先的低碳低排放生态社区。

 

8、三亚崖州湾科技城:

“一港,三城,一基地”发展格局;(南山港,南繁科技城,深海科技城,大学城,全球动植物种子基地)。

 

9、三亚中央商务区:国际化的区域总部经济及中央商务集聚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引领区。

 

10、文昌国际航天城:建设开放型,国际化,创新融合世界级航天城。

 

11、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黎安试验区将打造成我国一流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聚集平台,国家教育创新发展示范区,高端国际人才培养规划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学生留学重要目的地,打造“宜居、宜教、宜创、宜产”的全球教育创新聚集高地,中国教育对外开放新标杆和国家级教育创新发展示范区乃至全世界的教育创新引领区。

11. 海南住宅用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是指依法确定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六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镇设立的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负责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具体管理。各区、镇人民政府及规划、建设、房产、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农村宅基地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供地计划

第七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镇的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没有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宅基地。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应为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安排专项经费。

第九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市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各区、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结合本镇实际,编制本镇农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计划。镇农村宅基地年度使用计划应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予以公告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优先安排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十二条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负责组织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开垦完毕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宅基地批准手续。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第三章用地申请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十四条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安排使用,但每户最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因自然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因土地征收、城市及集镇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的;

(四)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村民户人均用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确实困难且现有住房不宜改建或扩建的,可以申请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但增加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内容。

第四章审批与登记

第十八条农村宅基地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名单、申请理由、申请用地位置和面积。张榜公布期15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依法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

(二)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

(三)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市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宅基地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受理申请的市、区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分别自收到有关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批准的意见。市、区或镇人民政府不予同意或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同意或批准的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宅基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

(三)未确权的土地;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六)申请人提供虚假情况的;

(七)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直接予以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办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宅基地建住房的,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应予禁止:

(一)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二)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尚未使用或空闲的集体土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权登记,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严格管理,严禁乱分乱占。在城市建成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确需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集中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合法取得并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1999年1月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由市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其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严重影响规划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严重影响规划的,经依法处理后,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前,在城市建成区外农村村民已建成房屋使用的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权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农村宅基地年度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土地管理派出??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应到施工现场测量放点;村民住房建成后,应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三十条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发证或批准机关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批准文件:

(一)自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颁发之日起闲置两年未建房的;

(二)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三)无人继承的;

(四)已荒弃的旧宅基地;

(五)实施规划或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六)其他应予收回的情形。

依照前款第(五)项收回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农村村民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应当将多余的宅基地退回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统一安排使用。地上原有房屋破损不能利用的,应无偿退回宅基地;原有房屋尚可利用的,应当由使用该宅基地的村民与原房屋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的主持下协商确定补偿。

第三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交回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按非法占用处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同时责令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土地建住宅的;

(二)超过批准用地面积或超过用地界线的;

(三)农村宅基地被依法收回,拒不交还的;

(四)其他非法占地情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法批准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应当退还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的。

第三十五条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召开会议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由于每个地方的情况不同,因此解决宅基地纠纷的法律可能也会有所不同,我们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且,法律只是给人们作为一个参考,要解决问题的时候,还要考虑很多的因素,这样才能完满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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