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AAA级旅游厕所的建设要求
1. 通用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的公厕建设相关标准,没有上下水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维护简单、经济可靠的厕所技术(如:节水型、泡沫免冲型、循环冲洗型和生物型等);
2. 男女厕所 男女厕所应分开设置;
3. 建筑外观及外部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外观造型风格应体现地域文化,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
b)色调应体现地域文化,融于周边环境;
c)厕所入口根据当地气候特点设计,应注意隐私保护,热带地区可采用开放式入口,寒冷地区应考虑保温需求,宜设置过渡空间。厕所设大门时,门扇与门框应防夹手。材质坚固耐用,与厕所建筑风格一致。
d)装饰材料宜根据地区特点就地取材,尽可能少的使用工业材料,以减少碳排放,建筑主体材料应采用防风化、防腐蚀、无污染环保建筑材料,防火性能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e)旅游厕所周边环境衔接自然、协调。
建筑室内布局及装饰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面积80㎡以上;
b)独立式厕所室内净高3.2m以上(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附属式公厕按建筑层高;
c)室内顶棚选用防潮、防腐、易清洁材料; d)厕所间、洗手间内墙面应采用防水、防火、易清洁材料;
e)厕所室内地面铺装前应做防水,装饰面应采用防滑、防渗、防腐的材料;厕所内地面色调宜统一,地面高度应一致,环保类厕所根据设备需要可放宽要求;
f)室内所有水、电、暖通等管线宜暗装;
g)管理间根据管理、服务需求设计,使用面积宜为6㎡以上。
h)厕所建筑室内宜在公共区域摆放绿植、配盆花或其他装饰品
给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a)旅游厕所的给排水管路的布置与安装应符合GB5024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北方地区应达到防冻要求;
b)给水管路进户前应设检查井,厕所端应设排空阀门,管内径不小于50㎜;
c)排水主管路出户后应设过井,并作防渗处理;主管路上应设排气管;厕所地面应设防腐水封地漏,位置、数量设置合理,确保地面无积水;厕所主排水管路直径200㎜以上,材质光滑、坚固、防腐。
二 供特殊人群使用的设施:
1、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2、厕所应设置第三卫生间,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a)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入口,方便行动不便者进入,轮椅回转半径不小于1.5m;
b)内部设置可包括:成人坐便器、儿童坐便器、儿童小便器、成人洗手盆、儿童洗手盆、多功能台、儿童安全座椅、挂衣钩和呼叫器;
c)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d)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e)成人坐便器、洗手盆、多功能台、安全抓手、挂衣钩、呼叫按钮应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f)多功能台和儿童安全座椅应可折叠,儿童安全座椅长度不小于450㎜,宽度宜不小于420㎜,高度宜为500㎜,离地高度宜为300㎜;
g)入口处应设第三卫生间标志。
3、厕所应符合当地民众的信仰、习俗
4、厕位比例
a)男女厕位比例(含男用小便器)2:3;
b)座蹲位设立比例至少达到1:4;
c)男厕应以小便位为主。
d)坐便位至少有一个标明无障碍厕位,并安装标准的无障碍扶手。
5、厕位尺寸及配置
a)蹲坐厕位使用净尺寸应不低于长1.4m,宽1.2m;
b)厕位暗装有/无人指示装置,门锁牢固可内外开启;
c)厕位隔板应选用坚固、防潮、防腐、防烫、易清洁材料,宜采用金属隔板,隔断板(门)高度1.8m以上。
三 卫生器具
蹲坐便器
1、蹲坐便器在具备上下水的条件下宜选择陶瓷便器。蹲坐便器应符合GB6952《卫生陶瓷》、GB/T18092《免水冲卫生厕所》的要求,应选用国内品牌便器,坚固耐用、卫生节水、简洁大方,普通水冲厕所应采用满足卫浴质量证明商标五星以上的产品。
2、蹲坐便器清理:
a)水冲式应采用感应式节水型冲洗阀门或无触摸机械式阀门冲洗;
b)免水冲式或循环冲洗式应采用感应式或无触摸机械式清理,达到卫生清理效果。
3、蹲坐厕位应设置以下辅助设施,外观造型应与整体内装协调:
a)手纸盒,每个厕位内设两个;
b)废弃手纸放置,每个厕位内有一个带盖无触摸式垃圾桶;
c)扶手,每个厕位至少应安装一个,安装牢固、位置合理,宜选用有抗病菌的功能
d)挂衣钩,每个厕位内设2个挂衣钩,承重不小于5KG。
小便器
1、小便器质量:
a)应才采用品牌瓷制半挂式小便器;
b)小便器间距应在0.8m以上;
c)站位隔板应选用坚固、防潮、防腐、防烫、易清洁材料,宽0.5m,高0.8m以。
2、小便器清理:
a)水冲式应采用感应式节水型自动冲洗阀门或无触摸机械式阀门;
b)免水冲式应处理便捷,易清洗。
洁手设备
1、洗手盆数量参照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
厕位数4个以下, 设1个
厕位数5--8个,设 2 个
厕位数9--21个,每4个厕位增设1个;
厕位数22个以上,每5个厕位增设1个。
说明:
ⅰ.男女厕所宜分别计算,分别设置;
ⅱ.当女厕所洗手盆数n≥5时,实际设置按N=0.8n计算。
净手设备
a)有水型应选用品牌洗手盆和龙头,安装牢固,龙头应选无触摸式,开放时间内宜提供冷热水,龙头应选用满足卫浴质量证明商标五星以上的产品;洗手液容器,至少每个洗手盆设一个;
b)无水型应提供感应式净手设备、纸巾等,确保洁手有效。
干手设备
a)男女厕所应设2个干手设备,至少感应式烘手机和一体式纸巾盒各一个;
b)公共区域设置一体式纸巾盒,带垃圾桶,应选用入墙式。
面镜
通片式或独立式,带灯光或感应灯。
工具间
应不小于1.5㎡,不暴露,可通风。工具间内配拖布池、墩布、抹布挂钩、水桶等必要的清洁工具。
一类公厕设置在对外开放游览点和繁华街道,需配备独立式大小便器、采保暖设施、手纸架、先进节水器,需设置1.8米高的独立单间等,地面、墙裙装饰用才标准较高;
二类公厕适合建设于主要街道,可以设置独立式便器的单间,也可建设通槽式便器,采用瓷砖面小便池;
三类公厕则设置于一般街道,采用通槽式大小便器,装修用材标准也相应降低。1990年来,公厕建筑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建在繁华商业街、旅游景点附近的公厕,达到了"星级"标准,无论是建筑用材、服务设施和服务水平,还是公厕的文化氛围、卫生水平,都有很大程度提高,满足了公众如厕需求。
饮食店10米内禁建公厕
征求意见稿规定,独立式公共厕所位置应选择在使用方便、地点适宜的地段,与饮食行业及其销售网点、托幼机构的距离≥10m,与集中式给水点的距离≥30m。同时,独立式公厕周围不应设置敞开式生活垃圾池、污水池等易于鼠、蝇类孳生的设施。
征求意见稿将公共厕所臭味强度分为无臭味、微有臭味、明显臭味和强烈臭味四个等级,要求附属式公共厕所臭味强度为1级,独立式公共厕所臭味强度小于等于2级。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附属式公共厕所每平米苍蝇数小于等于1只,独立式公共厕所小于等于3只。
女厕位应为男厕位两倍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公共厕所服务区内男女人群数量相当情况下,男女厕位比例宜为1∶2。
《标准》拟规定,公共厕所大便器应采用防臭、易清洁、节水的蹲便器。选用坐便器时,应配备相应的卫生保洁器材。选用的小便器应避免或减少尿液迸溅。此外,公厕的大小便器应安装有防臭气回流设施。
《标准》还建议,水冲式厕所均应采用节水型水冲便器,应选用感应式开关和脚踏式水冲开关;厕位之间应有隔断板和门,男厕小便位间应有隔板;洗手盆宜采用非手动出水装置:感应式开关、脚踏式开关。不应使用中水或回用水洗手。
1. 通用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的公厕建设相关标准,没有上下水的场所应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维护简单、经济可靠的厕所技术(如:节水型、泡沫免冲型、循环冲洗型和生物型等);
2. 男女厕所 男女厕所应分开设置;
3. 建筑外观及外部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外观造型风格应体现地域文化,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
b)色调应体现地域文化,融于周边环境;
c)厕所入口根据当地气候特点设计,应注意隐私保护,热带地区可采用开放式入口,寒冷地区应考虑保温需求,宜设置过渡空间。厕所设大门时,门扇与门框应防夹手。材质坚固耐用,与厕所建筑风格一致。
d)装饰材料宜根据地区特点就地取材,尽可能少的使用工业材料,以减少碳排放,建筑主体材料应采用防风化、防腐蚀、无污染环保建筑材料,防火性能应符合GB50016的要求。
e)旅游厕所周边环境衔接自然、协调。
建筑室内布局及装饰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面积80㎡以上;
b)独立式厕所室内净高3.2m以上(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附属式公厕按建筑层高;
c)室内顶棚选用防潮、防腐、易清洁材料; d)厕所间、洗手间内墙面应采用防水、防火、易清洁材料;
e)厕所室内地面铺装前应做防水,装饰面应采用防滑、防渗、防腐的材料;厕所内地面色调宜统一,地面高度应一致,环保类厕所根据设备需要可放宽要求;
f)室内所有水、电、暖通等管线宜暗装;
g)管理间根据管理、服务需求设计,使用面积宜为6㎡以上。
h)厕所建筑室内宜在公共区域摆放绿植、配盆花或其他装饰品
给排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a)旅游厕所的给排水管路的布置与安装应符合GB5024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北方地区应达到防冻要求;
b)给水管路进户前应设检查井,厕所端应设排空阀门,管内径不小于50㎜;
c)排水主管路出户后应设过井,并作防渗处理;主管路上应设排气管;厕所地面应设防腐水封地漏,位置、数量设置合理,确保地面无积水;厕所主排水管路直径200㎜以上,材质光滑、坚固、防腐。
二 供特殊人群使用的设施:
1、无障碍设施应符合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
2、厕所应设置第三卫生间,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a)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入口,方便行动不便者进入,轮椅回转半径不小于1.5m;
b)内部设置可包括:成人坐便器、儿童坐便器、儿童小便器、成人洗手盆、儿童洗手盆、多功能台、儿童安全座椅、挂衣钩和呼叫器;
c)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5㎡;
d)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e)成人坐便器、洗手盆、多功能台、安全抓手、挂衣钩、呼叫按钮应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f)多功能台和儿童安全座椅应可折叠,儿童安全座椅长度不小于450㎜,宽度宜不小于420㎜,高度宜为500㎜,离地高度宜为300㎜;
g)入口处应设第三卫生间标志。
3、厕所应符合当地民众的信仰、习俗
4、厕位比例
a)男女厕位比例(含男用小便器)2:3;
b)座蹲位设立比例至少达到1:4;
c)男厕应以小便位为主。
d)坐便位至少有一个标明无障碍厕位,并安装标准的无障碍扶手。
5、厕位尺寸及配置
a)蹲坐厕位使用净尺寸应不低于长1.4m,宽1.2m;
b)厕位暗装有/无人指示装置,门锁牢固可内外开启;
c)厕位隔板应选用坚固、防潮、防腐、防烫、易清洁材料,宜采用金属隔板,隔断板(门)高度1.8m以上。
三 卫生器具
蹲坐便器
1、蹲坐便器在具备上下水的条件下宜选择陶瓷便器。蹲坐便器应符合GB6952《卫生陶瓷》、GB/T18092《免水冲卫生厕所》的要求,应选用国内品牌便器,坚固耐用、卫生节水、简洁大方,普通水冲厕所应采用满足卫浴质量证明商标五星以上的产品。
2、蹲坐便器清理:
a)水冲式应采用感应式节水型冲洗阀门或无触摸机械式阀门冲洗;
b)免水冲式或循环冲洗式应采用感应式或无触摸机械式清理,达到卫生清理效果。
3、蹲坐厕位应设置以下辅助设施,外观造型应与整体内装协调:
a)手纸盒,每个厕位内设两个;
b)废弃手纸放置,每个厕位内有一个带盖无触摸式垃圾桶;
c)扶手,每个厕位至少应安装一个,安装牢固、位置合理,宜选用有抗病菌的功能
d)挂衣钩,每个厕位内设2个挂衣钩,承重不小于5KG。
小便器
1、小便器质量:
a)应才采用品牌瓷制半挂式小便器;
b)小便器间距应在0.8m以上;
c)站位隔板应选用坚固、防潮、防腐、防烫、易清洁材料,宽0.5m,高0.8m以。
2、小便器清理:
a)水冲式应采用感应式节水型自动冲洗阀门或无触摸机械式阀门;
b)免水冲式应处理便捷,易清洗。
洁手设备
1、洗手盆数量参照CJJ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
厕位数4个以下, 设1个
厕位数5--8个,设 2 个
厕位数9--21个,每4个厕位增设1个;
厕位数22个以上,每5个厕位增设1个。
说明:
ⅰ.男女厕所宜分别计算,分别设置;
ⅱ.当女厕所洗手盆数n≥5时,实际设置按N=0.8n计算。
净手设备
a)有水型应选用品牌洗手盆和龙头,安装牢固,龙头应选无触摸式,开放时间内宜提供冷热水,龙头应选用满足卫浴质量证明商标五星以上的产品;洗手液容器,至少每个洗手盆设一个;
b)无水型应提供感应式净手设备、纸巾等,确保洁手有效。
干手设备
a)男女厕所应设2个干手设备,至少感应式烘手机和一体式纸巾盒各一个;
b)公共区域设置一体式纸巾盒,带垃圾桶,应选用入墙式。
面镜
通片式或独立式,带灯光或感应灯
1、全日保洁,多次冲洗,做到无臭味。
2、厕内持续“六面光”。做到无蛛网、无烟头、无纸屑、无杂物。
3、定期药物消杀,做到无蚊蝇。
4、公厕周围环境整洁,墙壁内外无乱写乱画乱贴。
5、厕内干净,便槽畅通。无污迹、无尿碱、无便垢。
按建筑等级分类按照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规定,城市公厕建筑标准,按其设置地点的重要程度分为三类。
一类公厕设置在对外开放游览点和繁华街道,需配备独立式大小便器、采保暖设施、手纸架、先进节水器,需设置1.8米高的独立单间等,地面、墙裙装饰用才标准较高;
二类公厕适合建设于主要街道,可以设置独立式便器的单间,也可建设通槽式便器,采用瓷砖面小便池;三类公厕则设置于一般街道,采用通槽式大小便器,装修用材标准也相应降低。1990年来,公厕建筑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建在繁华商业街、旅游景点附近的公厕,达到了“星级”标准,无论是建筑用材、服务设施和服务水平,还是公厕的文化氛围、卫生水平,都有很大程度提高,满足了公众如厕需求。
公共厕所规范设置,布局合理,数量足够;公共厕所的建设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旅游景点等场所,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社区、单位公厕不低于三类标准;公厕卫生整洁设施完好,保洁制度落实;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和苍蝇;公厕标志标识规范;粪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化粪池处理;公厕免费开放。條萊垍頭
1、导游全景图(即景区总平面图):包括景区全景地图、景区文字介绍、游客须知、景点相关信息、服务管理部门联系电话等,它能让游客初到景点时,在脑海里留下一个景区的大概念。
2、景物(景点)介绍牌:它向游客展示的是景点、景物的相关来历,这里曾经发生过什么,有哪些流传至今的典故。
3、道路导向指标牌:包括道路标志牌,行人、车辆引导牌,公厕指示牌,停车场指标牌,游客提示牌等。它们让身在景区的游客们根据导向指标顺畅地去到他们想去的地方。
4、警示关怀标识牌:它们的设置用来温馨提示游客注意安全以及保护环境、不影响当地居民生活等。
5、服务设施名称标识牌:比如售票处、景点出入口、游客中心、医疗救援处、购物中心、公共卫生间、游览车上下站等一些公共场所的提示性标识牌。
旅游景区的标识系统由上述五种标识标牌共同构成,标识标牌的规划、设计和投放无不对提升景区服务质量和水平起着重要作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
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下列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第九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查处。
第十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并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规定定期清洗、粉刷;
(二)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色调;
(三)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四)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栅,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二米。
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对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十三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立交桥、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管、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六条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八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十九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二十条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
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士,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二十三条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第二十四条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第二十五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定时清扫、保洁。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清运垃圾、粪便,接收船舶垃圾、粪便,以及进行水上航行和码头、船舶装卸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的收集、运输,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应当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粪便外溢时,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及时清除、疏通,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士。
因建设施工、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城市生活垃圾收集站。居民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垃圾,应当堆放在指定的地点。
第三十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士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不得沿途抛撤滴漏,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第三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推行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城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分类投放设施。
第三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自行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处置方案,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并征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的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规划方案,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
第三十六条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遵守相关操作管理规范,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不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的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责令其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集贸市场和大型商场、超市以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集散地和各类船舶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粪便收集容器。
第三十八条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提出迁建方案,报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章市容环卫作业服务
第四十条市容环卫作业服务推行市场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卫作业企业。
对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减免税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四十一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条件。
第四十二条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第四十三条市容环卫作业企业进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应当遵循市容环卫专业作业规范和有关合同的约定,达到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七章监督、投诉与奖励第四十四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市容环卫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四十五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大提出的涉及市容环卫方面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六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
(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打骂、侮辱当事人;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对市容环卫违法行为或者市容环卫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投诉人;有处理结果的,还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保密。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投资、公益捐赠或者义务从事市容环卫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在市容环卫事业的宣传和科研方面成绩突出的;
(三)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
(四)制止、劝阻和举报市容环卫重大违法行为成绩突出的。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经营设施的,责令拆除违法经营设施;
(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收旧、车辆清洗、维修、饮食等单位或者个人污染环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家禽家畜和食用鸽的,按照每只(头)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七)饲养笼物和信鸽污染环境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及流体废弃物的车辆,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
(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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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3A级厕所
男女厕位比例2:3,即:(男的小便槽+男厕位):女厕位的比例不能大于2:3,考虑女厕拥堵,所以女厕位比例一定要高于男的,这项一票否决;
建筑面积大于80平米;
管理间大于6平米;
工具间大于1.5平米;
第三卫生间大于6.5平米;功能有残卫、母婴室等,国家标准有详细清单
儿童厕位、小便等。
每个厕位有抗菌扶手至少1个;挂衣钩2个;厕纸盒2个;搁物板一个(小便槽上方也要)
洗手盆5-8位要配备大于2个,男女方可以分设,儿童洗手台。
二、2A级厕所
男女厕位比例2:3,即:(男的小便槽+男厕位):女厕位的比例不能大于2:3,考虑女厕拥堵,所以女厕位比例一定要高于男的,这项一票否决;
2、建筑面积大于60平米;
3、管理间大于5平米;
4、工具间大于1.2平米;
5、第三卫生间大于6.5平米;功能有残卫、母婴室等,国家标准有详细清单
6、儿童厕位、小便、儿童洗手等
7、每个厕位有抗菌扶手至少1个;挂衣钩2个;厕纸盒2个;搁物板一个(小便槽上方也要)
8、洗手盆5-8位要配备大于2个,男女方可以分设,儿童洗手台
三、1A级旅游公厕
1、男女厕位比例2:3,即:(男的小便槽+男厕位):女厕位的比例不能大于2:3,考虑女厕拥堵,所以女厕位比例一定要高于男的,这项一票否决;
2、建筑面积小于60平米;
3、管理间大于4平米;
4、工具间大于1平米;
5、第三卫生间大于6.5平米;功能有残卫、母婴室等,国家标准有详细清单
6、儿童厕位、小便、儿童洗手等
7、每个厕位有抗菌扶手至少1个;挂衣钩2个;厕纸盒2个;搁物板一个(小便槽上方也要)
8、洗手盆5-8位要配备大于2个,男女方可以分设,儿童洗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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