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厕所标准2017(旅游景点公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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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10:00:56

1. 旅游景点公厕标准

一类的公共厕所设置在对外开放的游览景点,繁华的街道,商城等人流量特别大的地方,而且在公共厕所的内部要配备独立的大小便器,采取保暖的设施,手纸盒,高科技的节水装置,包括厕所的地面和墙裙的装饰的标准都是比较高的。

2. 景区公厕标准

旅游厕所的最高等级五星级,即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厕所的设计和建设有相关部门的要求。

星级标志为:五角星形状,用一颗五角星表示一星级,用两颗五角星表示二星级,用三颗五角星表示三星级,用四颗五角星表示四星级,用五颗五角星表示五星级。由此,旅游厕所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星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厕所等级越高。

3. 旅游公厕标识牌标准

5A级旅游景区标识系统包括五大类型:

一、导游全景图(景区总平面图)

包含景区全景地图、景区文字介绍,游客须知、景点相关信息,服务管理部门电话等。

二、景物(景点)介绍牌

指景点、景物牌介绍,相关来历、典故综合介绍。

三、道路导向指示牌

内容包括道路指示、公厕指示、停车场指示等。

四、警示关怀牌

提示游客注意安全及保护环境等一些温馨、警戒、警示标识。

五、服务设施名称标识

售票处、出入口、游客中心、医疗点、购物中心、厕所、游览车上下站等一些公共场所的提示标识。

4. 景区公厕规范

我从实际经验来说,比如市里车站,高铁站,男厕所蹲坑都在二十个以上,再加二个左右残疾人蹲坑,还有小便池,所以一般男性厕所是不会出现人群拥堵等现象,在到县里车站明显就小些了,一般在十个左右,外加残疾人专用蹲坑,一般小便池都比较长和卫生随时有流水冲走。

5. 旅游区公厕设计规范

三类公厕则设置于一般街道,采用通槽式大小便器,装修用材标准也相应降低。1990年来,公厕建筑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建在繁华商业街、旅游景点附近的公厕,达到了"星级"标准,无论是建筑用材、服务设施和服务水平,还是公厕的文化氛围、卫生水平,都有很大程度提高,满足了公众如厕需求。萊垍頭條

标准:  1、三类公共厕所的门、便器、安全抓手、洗手池、挂衣钩、呼叫按钮等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萊垍頭條

  2、位置宜靠近公共厕所入口,应方便行动不便者进入,轮椅回转直径不应小于1.50m。萊垍頭條

  3、内部设施应包括成人坐便位、儿童坐便位、儿童小便位、成人洗手盆、儿童洗手盆、有婴儿台功能的多功能台、儿童安全座椅、安全抓杆、挂衣钩和呼叫器。頭條萊垍

  4、使用面积宜不小于6.5平方米。萊垍頭條

  5、地面应防滑、不积水。萊垍頭條

  6、多功能台和儿童安全座椅宜可折叠,儿童安全座椅离地高度宜为300mm。萊垍頭條

6. 旅游公厕的标准

一、3A级厕所

男女厕位比例2:3,即:(男的小便槽+男厕位):女厕位的比例不能大于2:3,考虑女厕拥堵,所以女厕位比例一定要高于男的,这项一票否决;

建筑面积大于80平米;

管理间大于6平米;

工具间大于1.5平米;

第三卫生间大于6.5平米;功能有残卫、母婴室等,国家标准有详细清单

儿童厕位、小便等。

每个厕位有抗菌扶手至少1个;挂衣钩2个;厕纸盒2个;搁物板一个(小便槽上方也要)

洗手盆5-8位要配备大于2个,男女方可以分设,儿童洗手台。

二、2A级厕所

男女厕位比例2:3,即:(男的小便槽+男厕位):女厕位的比例不能大于2:3,考虑女厕拥堵,所以女厕位比例一定要高于男的,这项一票否决;

2、建筑面积大于60平米;

3、管理间大于5平米;

4、工具间大于1.2平米;

5、第三卫生间大于6.5平米;功能有残卫、母婴室等,国家标准有详细清单

6、儿童厕位、小便、儿童洗手等

7、每个厕位有抗菌扶手至少1个;挂衣钩2个;厕纸盒2个;搁物板一个(小便槽上方也要)

8、洗手盆5-8位要配备大于2个,男女方可以分设,儿童洗手台

三、1A级旅游公厕

1、男女厕位比例2:3,即:(男的小便槽+男厕位):女厕位的比例不能大于2:3,考虑女厕拥堵,所以女厕位比例一定要高于男的,这项一票否决;

2、建筑面积小于60平米;

3、管理间大于4平米;

4、工具间大于1平米;

5、第三卫生间大于6.5平米;功能有残卫、母婴室等,国家标准有详细清单

6、儿童厕位、小便、儿童洗手等

7、每个厕位有抗菌扶手至少1个;挂衣钩2个;厕纸盒2个;搁物板一个(小便槽上方也要)

8、洗手盆5-8位要配备大于2个,男女方可以分设,儿童洗手台

7. A级以上旅游景点公厕标准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指:建筑景观、公用设施、园林绿地、广告标志、公共场所和环境卫生等城市容貌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大中城市应在集中领导下,实行市、区、街道三级管理;小城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 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统一进行监督管理;(二)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三)对城市环境卫生经费计划实施统一调控;(四)组织实施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受上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城市市容管理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要的经费,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予以安排。环境卫生工作应实行有偿服务,委托单位和个体进行清扫垃圾、粪便的清运和加工处理的,按服务面积和容器容量实行收费。逐步推行净菜进城,减少城市垃圾总量,推广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车站、广场、市场、影剧院、宾馆和大饭店等大型公共场所,必须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工作。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环境卫生科学研究工作,做好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鼓励环境卫生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利用,引进先进的符合本地实际的环境卫生技术,改进垃圾、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方法,提高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机械化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任务时应佩戴省统一发放的标志,并出示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履行职责。

   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广告装饰、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和构筑物外型完好、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封闭,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在限期内修整、改造或拆除。

   第十一条 牌匾设置与规格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各种牌匾和广告的文字要规范。设置橱窗和贴挂宣传品,外型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内容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按指定位置、时间设置或悬挂,并要定期维修、油饰或按时拆除。

   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其设施在道路中地面井盖的齐备、完好负责。掘路和井下施工作业时应设安全警告标志,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原貌。

   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采用透景、半透景围栏,或者选用绿篱、花坛、草坪作为分界,一般不设置实体围墙。 沿街建筑物设置的遮阳篷帐、挡雨板等,应保持整洁美观,宽度不超过2米。 街道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保持整洁美观。死树、枯枝、树叶等应及时进行修剪和清除。 城市雕塑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由设置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须征得城市公安交通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城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车辆在市区运输货物时,应密封、包扎、苫盖,不得泄漏、抛撒。客运列车驶入市区前应关闭车上厕所。客运汽车和列车上的垃圾应集中收集,到指定地点处理。 城市市区的机动车和自行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进入市区的畜力车必须带粪兜。 禁止不洁车辆进入城市市区。机动车辆须配备保洁工具和设备。

   第十六条 临街的建设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围挡,设置明显标志,脚手架应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渣土应及时清除。竣工后10日内应清理和平整完毕场地。

   因建设单位施工造成垃圾、粪便清运停运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清运和处理。设区的城市应扩大商品混凝土的使用范围,减少砂、石、水泥在市区的运输和堆放。

   第十七条 凡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定点设置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和建设。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搬迁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事先提出方案,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从事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建设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同步建设垃圾收集和转运设施及公共厕所等相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经费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建设多层和高层公共建设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封闭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贮存设施,并应修建清运车辆通道。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新建的公共厕所,具有上下水条件的,一律建成水冲式厕所;对已建的旱厕、损坏严重或年久失修的公厕,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改造或重建。 在主要街道、繁华区、旅游区,新建的水冲式公共厕所,达到国家《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的,方可按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公厕的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电)车始末站、展览馆、体育场馆、封闭式集贸市场、停车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内,必须建设公共厕所和设置垃圾收集设施,由上述单位负责建设,并负责保洁。

   第二十二条 城市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和全日保洁。 居民区、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和内部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清扫、保洁。下雪后应及时清理冰雪。单位和职工住宅区内的垃圾、粪便,均由单位自行组织收集、运输。单位和个人无力处理的,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各类市场的环境卫生由市场的主办单位负责,并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办单位无力处理的,也可有偿委托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清运和处理。 各种固定、流动摊点的经营者,必须配置必要的垃圾收集设施,负责保持摊位周围的清洁。废弃物按时倒在指定的池站内。

   第二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对城市垃圾、粪便应及时收集、清运和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十六条 对在城市中建设或施工产生的渣土、建筑垃圾实行排放处置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或修缮时,产生的渣土和建设垃圾,必须在开工前携带施工执照或工程计划任务书,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放处置许可证后,方可将渣土或建筑垃圾按批准的时间和指定土场消纳处置,并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第二十七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性和专业性的服务公司。

   第二十八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以及化学、生物、药物等生产研究单位,对产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种垃圾废弃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进行集中统一处理。严禁倒入公共垃圾场(站)或任意抛弃。

   第二十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爱护城市公共环境卫生,不准乱泼污水,不准由楼上向楼下倾倒垃圾废弃物,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准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禁止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信鸽必须经信鸽协会审核同意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审批。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情节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遵守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贴挂、设置宣传品的;

   (三)在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未经批准在市区饲养家畜家禽的,或虽经批准饲养信鸽但未设置保洁防护设施的;

   (五)栽培、整修树木花草,未及时清理枝叶、渣土的;

   (六)造成自来水、污水、粪便外溢或者清理下水、污水淤泥未及时清运的;

   (七)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

   (八)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0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三)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

   (四)临街施工不设护栏、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五)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

   (六)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是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无党派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所属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盗窃、故意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者侮辱、殴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和监察人员,阻挠其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景区公厕分类标准

我国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AAA级是仅次于AAAAA级和AAAA级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

评定标准

1 旅游交通

a)可进入性较好。交通设施完备,进出便捷.。或具有至少二级以上公路或高等级航道、航线直达;或具有旅游专线等便捷交通工具。

b)有与景观环境相协调的专用停车场或船舶码头。且布局合理,容量能满足需求。场地平整坚实或水域畅通。标志规范、醒目。

c)区内游览(参观)路线或航道布局合理、顺畅,观赏面大。路面有特色,或航道水质良好。

d) 区内使用低排放的交通工具,或鼓励使用清洁能源的交通工具。

2 游览

a) 游客中心位置合理,规模适度,设施、功能齐备。游客中心有服务人员,业务熟悉,服务热情。

b)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标识牌、景物介绍牌等)造型有特色,与景观环境相协调。标识牌和景物介绍牌设置合理。

c)公众信息资料(如研究论著、科普读物、综合画册、音像制品、导游图和导游材料等)有特色,品种全,内容丰富、制作良好,适时更新。

d)导游员(讲解员)持证上岗,人数及语种能满足游客需要。普通话达标率100%。导游员(讲解员)均应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大专以上不少于20%。

e)导游(讲解)词科学、准确、生动。导游服务质量达到 GB/T 15971-1995中"4.5.3"和"第5章"要求。

f)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设置合理,设计有特色,符合GB/T 10001.1-2000的规定。

g)游客公共休息设施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设计有特色。

3 旅游安全

a)认真执行公安、交通、劳动、质量监督、旅游等有关部门安全法规。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工作全面落实。

b)消防、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交通、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游乐园达到GB/T16767规定的安全和服务标准。危险地段标志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有效,高峰期有专人看守。

c)建立紧急救援机制,设立医务室,至少配备兼职医务人员。设有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应急处理能力强,事故处理及时、妥当,档案记录准确、齐全。

4 卫生

a)环境整洁。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b)各类场所全部达到GB9664规定的卫生标准。餐饮场所达到GB16153规定的卫生标准;游泳场所达到GB9667规定的卫生标准。

c)公共厕所布局合理,数量满足需要,标识醒目。建筑造型与景观环境协调。全部厕所具备水冲、通风设备并保持完好或使用免水冲生态厕所。厕所整洁,洁具洁净、无污垢、无堵塞。

d)垃圾箱布局合理,标识明显,数量满足需要,造型美观,与环境协调。垃圾清扫及时,日产日清。

e)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 邮电服务

a)提供邮政及邮政纪念服务。

b)通讯设施布局合理。游人集中场所设有公用电话,具备国际、国内直拨功能。

c)公用电话亭与环境基本协调,标志醒目。

d)通讯方便,线路畅通,服务亲切,收费合理。

e)能接收手提电话信号。

6 旅游购物

a)购物场所布局合理,建筑造型、色彩、材质与环境协调。

b)对购物场所进行集中管理,环境整洁,秩序良好,无围追兜售、强买强卖现象。

c)对商品从业人员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

d)旅游商品种类丰富,具有本地区特色。

7 经营管理

a)管理体制健全,经营机制有效;

b)旅游质量、旅游安全、旅游统计等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贯彻措施得力,定期监督检查,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和总结;

c)管理人员配备合理,80%以上中高级管理人员具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d)具有独特的产品形象、良好的质量形象、鲜明的视觉形象和文明的员工形象;确立自身的品牌标志,并全面、恰当地使用。

e)有正式批准的总体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

f)培训机构、制度明确,人员、经费落实。业务培训全面,效果良好。上岗人员培训合格率达 100%。

g)投诉制度健全,人员、设备落实。投诉处理及时、妥善,档案记录完整。

h)能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提供特殊服务。

8 资源及环境的保护

a)空气质量达 GB 3095-1996 一级标准。

b)噪声质量达到 GB 3096-1993 一类标准。

c)地面水环境质量达到GB 3838的规定。

d)污水排放达到GB8978的规定。

e)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保护手段科学,措施得力,能有效预防自然和人为破坏,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f)科学管理游客容量。

g)建筑布局合理,建筑物体量、高度、色彩、造型与景观相协调;出入口主体建筑有格调,与景观环境相协调。周边建筑物与景观格调协调,或具有一定的缓冲区或隔离带。

h)环境氛围良好。绿化覆盖率较高,植物与景观配置得当,景观与环境美化效果良好。

i)区内各项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不造成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不破坏旅游资源和游览气氛。

9 旅游资源吸引力

a)观赏游憩价值较高;

b)同时具有很高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或其中一类价值具省级意义;

c)有较多珍贵物种,或景观奇特,或有省级资源实体;

d)资源实体体量大,或资源类型较多,或资源实体疏密度良好;

e)资源实体完整,基本保持原来形态与结构。

10 市场吸引力

a)周边省市知名;

b)美誉度较高;

c)市场辐射力较强;

d)有一定特色,并初步形成主题。

11 接待能力

年接待海内外旅游者30万人次以上。

12 游客满意度

游客抽样调查满意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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