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晚,海南省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发布对“40元桂林低价游”事件中涉及到的组团社海南佰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调查情况称,涉事旅行社已被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涉嫌非法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
7月16日,桂林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40元桂林低价游”事件情况通报。涉事地接社桂林美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涉嫌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地接社导游李某、黄某涉嫌向旅游者虚假宣传兜售物品,已立案调查,将依法严肃处理。同时,通报中提到涉事组团社为海南佰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针对这一信息,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海南省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海口市公安局旅游警察支队、海口市旅文局联合调查取证。经查,海南佰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被吊销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涉嫌非法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后续,海南省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海南佰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立案查处,从严从快处罚,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公布。
下一步,海南各级旅游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不合理低价游”的打击力度,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游客警惕低价旅游团,在出行时优先选择服务标准高和品质优的旅行社,自觉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在旅行中遇到旅行社、导游、景区、酒店等需要维权的问题,可通过“12345”便民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直接拨打110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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