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上万元报名港澳游
入关前发现证件错拿无法成行
旅行社只退还三成费用
法院会支持吗?
和大件事君一起来看这个案例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2025年5月,秦某与A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为其与母亲购买“6天5夜港澳跟团游”,支付旅行费用14600元。其中,合同约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当日解除合同,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扣费。
合同行程开始当日,秦某与母亲按旅行计划入住酒店。次日,二人乘车前往港口过关时,秦某发现自己错将港澳通行证拿为其他通行证件,无法过关,随即要求旅行社结束后续行程并退还未履行合同费用。
A旅行社称,根据合同约定,仅需退还秦某4600元旅行费用。秦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旅行社退还不合理扣费9000元。
A旅行社辩称,签署合同时,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秦某港澳游相关注意事项,并明确要求“旅游者应携带并保管好港澳通行证”,秦某错拿证件导致终止行程,过错在秦某。同时,秦某的违约行为给A旅行社造成香港酒店损失1404元(香港酒店不退不改)、港澳两地牌用车损失8300元(预订单明确载明不可取消更改)及深圳已入住酒店费用损失734元,A旅行社退还4600元已属让步。
图:IC photo
法院审理
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案中,秦某与A旅行社实际已解除合同,争议焦点在于哪些费用属于依法可以扣除的“必要费用”。
关于香港酒店费用是否应扣除的问题。行程开始前,A旅行社已实际支付香港酒店费用1404元,酒店向A旅行社出具确认单,其中载明若未入住将收取全额费用1404元。该笔费用在已实际支付,且明确不可退改的情况下,属于应扣除的必要费用。
关于预定车辆费用是否应扣除的问题。A旅行社提交行程车辆预定单,其中明确每日用车的使用时间、金额、出发地与目的地,订单总额为8300元,并备注载明“一经确认不可取消更改”。该用车安排系根据旅游行程每日确定,在秦某明确不继续后续行程的情况下,A旅行社应与用车公司积极协调,取消后续用车安排,减免损失。但A旅行社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与用车公司进行协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全部支付车费。行程开始当日,接送秦某去深圳酒店入住的行程已实际发生(用车费用300元),次日,秦某因带错证件而无法入关,当日行程已确认安排用车,车费3000元应视为已实际发生,故该项应扣除的必要费用为3300元。
关于秦某在深圳入住产生的住宿费用是否应扣除的问题。为实现旅游合同目的,秦某在深圳入住酒店,产生住宿费734元,A旅行社已实际支付该笔费用,属于应扣除的必要费用。
除此之外,秦某系由于自身原因而影响后续行程的进行,存在一定过错,A旅行社亦提供了旅游服务。综上,法院酌定A旅行社退还秦某旅游费用75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说法
旅游服务以旅游者亲身参与为核心,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一旦游客因故无法或不愿继续行程,强制履约不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且可能激化矛盾、扩大损失。基于这一特殊性,法律赋予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在旅游者解除合同时,旅行社可以扣除已实际发生、无法退回的必要费用,剩余预付费用应当退还。
本案中,法院逐一审查各项费用是否实际发生、是否可退还,同时考虑秦某自身过错,酌定A旅行社退还7500元旅行费用。
法院提醒,“说走就走”是法律给予旅游者的保护,但行使解除权亦需承担相应的经济代价。在旅游出行前,旅游者应仔细核对行程安排、必备物品,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行程中断、造成损失。旅行社在与第三方合作时,应明确退改规则,在行程变更时,积极协调、减少损失,勿将全部风险转嫁给旅游者。旅行社在处理与旅游者的退费纠纷时,应坦诚沟通、据实核算,提供真实、合法的费用凭证,避免因不当扣费引发纠纷,共同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
上一篇:在线旅游大模型,困在聊天框里
下一篇:去斯里兰卡旅游签证这样办超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