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漂流、露营等旅游休闲运动
新业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近期气温回升,漂流项目、露营等旅游休闲运动新业态项目活动人员增加。为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现就加强我市漂流、露营等旅游休闲运动新业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漂流项目。
二、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对漂流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漂流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负责对漂流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督促漂流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漂流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漂流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漂流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范畴。
(二)部门监管责任
参照省安全委员会《旅游休闲运动新业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2024版)中相关内容执行。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聘请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法律法规规定的合规性评审报告。
已有国家标准的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暂无标准的项目,应寻求专业机构合作制定安全标准并对标建设。建设完成后寻求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真实的检验报告。
寻求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真实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整改结果确认书。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明确安全运营第一责任人,健全安全运营岗位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救护、安全运营例检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各项目操作规程,编制实施过程记录表单。
建立健全适应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的安全运营管理机构,配备安全运营管理人员。督促安全管理员编制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开展安全提示,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管理的建议,督促落实设备运营前的检查工作及每个开放日之前完成两次试运行,如实记录试运行情况。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违章处理情况。从业人员应经任命后授权上岗,特殊岗位应持证上岗。
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在运营场所明显位置,醒目公示项目体验服务中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和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必要时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不得开展运营活动。
完善意外伤害保险机制,购买场地意外公众责任险和高危岗位员工意外伤害责任险,并在醒目位置设立鼓励游客购买意外伤害责任险的告示。
公开安全运营承诺和安全资源投入承诺,详细记录安全资源投入有效实施情况。
根据项目运营特点,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记录格式,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应当熟悉场地、设备设施性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保障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
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岗位技能。
主动宣传项目《安全须知》《行为安全守则》《安全风险警示》,对违反安全规定的游客要耐心劝阻,坚决制止违禁行为。
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定期检查、更换、补充紧急救护器械和药品。
三、过程监管
定期保养。漂流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项目设施设备进行检验和检测,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漂流项目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定期巡检。每日运行前开展一次日常检查,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漂流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视频监管。漂流项目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四、应急处置
经营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及时了解伤情,迅速排除致命和致伤因素,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紧急救护流程,及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救护措施,尽力避免二次伤害发生。同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项目或者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 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当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为游客提供观光游览、休闲体验等服务的经营性露营项目。
二、管理职责
(一)属地管理责任
对露营项目的准入审查、建成验收、运营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
建立联合审查机制,对露营项目严格落实可行性、安全性“双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验收评估。
负责对露营项目招引的审核把关,对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项目手续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督促露营项目经营主体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
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露营项目的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对辖区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露营项目,监督其停止开放或运营,直至整改完成。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将露营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范畴。
(二)部门监管责任
参照省安全委员会《旅游休闲运动新业态项目安全管理规范》(2024版)中相关内容执行。
(三)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落实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及其责任,建立健全风险管控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委托专业机构科学核算最大安全承载人数,加强对人流的管理和控制。
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露营地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救护设备、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每半年组织一次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不断提升露营地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加强游客安全教育和提示,引导游客自觉遵守安全露营的要求。
建立并完善旅游项目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增加必要的安检和监控设施设备、广播设施。
(四)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严格执行项目安全使用制度。
每周组织定期对露营地各类设施设备巡检,如实填写检查记录。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并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没有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运营。
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技能。
及时制止乘客的不安全行为,乘客发生意外时,应按规定程序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每年定期参加相关安全操作培训,参加应急演练。不按时参加培训人员不得上岗。
三、过程监管
定期保养。露营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对已建成的项目设施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定期检测。每年至少聘请一次专业机构对露营地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定期巡检。每周组织定期巡检。检查记录要如实填写。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清单式闭环化管理。发现重大隐患的露营项目在隐患排除前不得对外开放或经营。对拒不整改、冒险经营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视频监管。露营地新业态经营主体要建立视频监管系统,保证视频信号畅通,安排一位以上值班人员在运营期间在岗。
四、应急处置
露营地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营地法人或负责人,并及时做好游客安抚、现场疏导等紧急措施。
露营地法人或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属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或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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