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五一”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创始人
2026-05-06 02:55:14

全市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五一”假期临近,为进一步维护我市节日期间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旅游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全市各景区景点、餐饮、住宿、停车场、交通运输、商超等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自觉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

二、全面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标价应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景区景点要做好收费公示,严格规范内部小商品、餐饮等延伸服务经营者价格行为。不得出现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不执行对特殊人群的相关减免和优惠措施等行为。

五、餐饮经营者点菜单、价签或店内其他点菜工具对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的标价应当统一,禁止出现“两套菜单”,不得出现模糊标价。

六、宾馆住宿行业经营者要严格规范价格行为,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宾馆住宿场所提供客房用品收费的,应标明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提供有偿服务的,应标明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

七、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铁路、高速公路等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相关单位要落实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政策。

八、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应合理定价,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标准、时段及监督电话。节日期间应加强管理,确保停车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九、商场、市场、电商平台等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加强对场内(平台)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督促其落实明码标价、禁止价格欺诈等要求

十、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请各相关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妥善处理各类价格纠纷。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共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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