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2日,于都县文广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称有人明天早上在该县贡江镇长征大道马子口公园组织游客乘坐大巴车前往桂林四日游的行为,涉嫌存在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情况。
次日早上,于都县文广旅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一行到达该县贡江镇长征大道马子口公园,依法对江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部组织的“桂林汽车4日游”马子口公园上车地点检查。当时,两辆旅游大巴车正停在路边,已有部分游客上车。
检查中,执法人员对江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部负责人许某进行调查询问,许某无法出示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告知其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许某得知可能涉嫌违法后,当场配合执法大队将此次旅行团进行了遣散处理。
江西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许某在检查时,配合执法人员主动遣散旅行团,没有继续进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降低了不良影响,其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025年12月,于都县文广旅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本案例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条例》
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来源:于都文化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