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青黄综法罚字[2023]第202304192号了解:青岛小珠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杨七岭村西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 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经山东经纬润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现场勘验,该地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面积为2281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171平方米(合3.26亩),剩余面积与原始地貌一致,未改变林地用途。根据山东经纬润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胡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43600元。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符合《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5项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一般】位阶,违法情形:擅自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1亩以上3亩以下或一般林地2亩以上5亩以下。处罚标准: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计算方式:43600元×1=43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青岛小珠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罚款43600元。
青岛小珠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08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为胡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