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要厚道!”四川甘孜,两名游客花98块钱购买60根虫草,平均每根不到2元。事后店主回应,虫草价值3000多元,因当时自己和男子出去上厕所,留下6岁的女儿看店,不会算账,所以才卖得这么便宜,希望顾客能够予以退还。

据涉事商家王女士表示,3月16日事发当天,因自己和男子上厕所去了,所以店中就只留下了6岁正在写作业的女儿。而恰巧此时,店中进入了两名女性游客,她们声称自己要购买虫草,便向6岁的孩子进行询问,小孩哪里想得了那么多,见有生意,便在大人不在的情况下,向这两名女游客进行售卖。但由于小孩还不会算账,便稀里糊涂的向对方售卖了60根虫草,最终只收了98元钱,平均一根还不到两元钱。事后,待王女士与男子回到店中,小女孩便把刚才售卖虫草的事情和大人讲说,两人随即对虫草进行清点,最终发现少了60根,仅仅得到98元的收入。

王女士与男子这才意识到自己吃亏大发了,便对这两名游客进行寻找,希望他们能够将虫草退还回来。据了解,这两名游客是专门到此购买虫草,此前也曾在与王女士同一条街的同行那里询问过相关情况。一、俗话说,明眼人不说暗话,既然是来此购买虫草,那么理应对虫草的价值摸得门清儿,花98块钱购买60根虫草,这不是痴人说梦话吗?显然,两名游客正是看到店中无大人,便趁着小女孩不会算账之际,对其进行忽悠,最终以小博大。也有人认为,可能是当时虫草价码没有标记清楚,导致两名游客对于虫草的具体价格产生误导,再加上小孩难以说清楚其中的相关信息,那么就将信将疑地按照小孩所说的价格进行购入。
二、显然,在此过程当中不管真相如何,王女士对此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其还能够挽救的回来吗?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对于买卖双方之间产生的是一个买卖合同联系,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在于合同相对方要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即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20条之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均为无效显然,本案中,对于6岁的女孩来说,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与两名游客达成的买卖合同协议理应归为无效,合同不成立!

这样一来,两名顾客理应将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入的60根虫草对王女士进行返还,王女士亦需将98元进行退款处理。
三、两名顾客可能还涉及刑事上的责任。
两名顾客可能涉及合同诈骗罪。该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在与6岁的女孩订立买卖合同过程中,对于一个前来收购虫草的买家来说,对于虫草的价值应当知悉,基于此,其仍然以严重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入60根虫草,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则不言而喻。
那么最终其以花费98元购入价值3000元的虫草,达成目的。
但有其中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成立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诈骗公私财物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显然本案涉案金额还达不到这个标准。
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九条规定,两名顾客亦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四、总而言之,不义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希望两名顾客能够迷途知返,及时对虫草进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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