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者有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情权、产品与服务享用权、受尊重权、特定人群特惠权、救护权、受偿权;旅游者义务有“三尊两护”(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义务、“三不得”(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义务、告知安全健康、配合应急、承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责任,出入境游中不得随意分团、脱团的义务。
他们是鱼与水的关系,谁也离不开谁。
旅游品牌是指旅游经营者凭借其产品及服务确立的代表其作品及服务的形象的名称、标记或符号或它们的相互组合,是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统一体,它体现着旅游产品的个性及消费者对此的高度认同。
狭义的旅游品牌是指某一种旅游产品的品牌。而广义的旅游品牌具有结构性,包含某一单项产品的品牌、旅游企业品牌、旅游集团品牌或连锁品牌、公共性产品品牌、旅游地品牌等。
经营者应考虑产品,旅游点的特点是游人主要目的是观赏风景,在经营点停留的时间短。所以,可以考虑旅游环节的附属品。如餐饮,拐杖等支持旅行的产品。或是有地方特色的工艺品,特产之类,其他地方没有。
《旅游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旅游法的最大亮点。旅游法既在总则中设置了旅游者权利的相关原则规定,又单独设立旅游者专章,明确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措施,使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能够从纸上落到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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