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用公款罪立案标准判几年
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5、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二、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多少会定罪
数额上没有固定,但超过6个月拒不偿还会被定罪。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巡察人员工作纪律:“七个严禁” 一、严禁不讲政治,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在贯彻执行巡察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二、严禁跑风漏气,巡察期间只对巡察组长负责,严禁向被巡察单位、原单位以及亲友熟人等泄露巡察涉密信息; 三、严禁以巡谋私,利用巡察工作便利为个人办私事和为请托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接受被巡察单位吃请及其他非法利益; 四、严禁私下交往,巡察期间与被巡察单位人员进行非工作需要的交往活动,或参与可能影响巡察公正的相关活动; 五、严禁有令不行,不执行组织决定、不服从工作调度无故脱岗、离岗及未受巡察组统一安排单独行动; 六、严禁越权行事,未经请示汇报擅自就巡察重大问题表态、擅自联系问题线索当事人或作出其他影响巡察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 七、严禁自损形象,巡察时对被巡察单位配合人员作出居高临下、盛气凌人、态度蛮横、颐指气使、指责说教等有损巡察人员形象
第一招,“八个严禁”严明纪律规矩。为把好节日期间廉洁关口,在“元旦”“五一”等重要节点前夕,该区纪委下发《关于严肃节日期间作风的通知》,明确要求全区各基层单位和区直单位党组织要把节日期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纠正“四风”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要求全区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自觉做到“八个严禁”,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第二招,廉政教育引领新风正气。该区纪委紧盯春节、中秋等重要时间节点,以廉政短信提醒、重申纪律要求等,坚持抓早抓小,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预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把好节日关口。充分利用每月固定党日、百姓宣讲和作风督查等形式深入各乡镇、区直单位等地,用活宣教手段提升监督实效,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今年来,该区纪委牵头开展警示教育34次,全区371人次党员或干部接受廉政教育;牵头开展党纪法规知识测试5次,全区230余人次党员干部接受测试,大力发扬廉政教育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务必时刻以案为鉴,时刻紧绷“自律”之弦,修炼“忠诚”之心。
第三招,紧盯突出问题纠治“四风”。该区纪委紧盯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变相公款旅游、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今年来,共有41人次因干部作风等问题被问责,3个单位因工作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被通报。
该区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四风”是群众最痛恨、反应最强烈的问题,它关系着党在群众中的形象,要牢牢盯住“关键少数”,持之以恒,绵绵发力,促使全区干部作风不断向好发展。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九不准”规定
1.不准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2.不准违反会议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替会、缺席。
3.不准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炒股票、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或参与其它违规违纪活动。
4.不准在工作日中午饮酒,经区委办、政府办批准的重要外事接待活动除外。严禁在值班和执行公务时饮酒。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宴请饮酒。严禁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宴请饮酒。
5.不准使用公车旅游、进行婚丧嫁娶、接送子女上下学,严禁酒后驾车。
6.不准制造、传播谣言,散布小道消息,影响团结稳定。
7.不准对应当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的事项不一次性告知,更不得故意刁难、人为制造周折、损害发展环境。
8.不准未经法制部门批准入企检查,更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巧立名目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严禁在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严禁以职、以权谋私。
9.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公款旅游是违反党的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这个问题主要看参与公款旅游的一般人员在这个公款旅游案件中,参与程度的深浅或者说是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果仅仅是参加了公款旅游,一定会被要求将所消费的公款退赔出来,并且会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如果是提议进行公款旅游或者说在进行公款旅游的决策中起到一定作用,除了会被要求将所消费的公款退赔出来以外,还会根据在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