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陕西旅游年票价格为128元/张,有以下购票方式:
一、“天天周末”票务平台购票
客服咨询:疑问请关注“天天周末”公众号咨询或致电:0755-88844330,400-999-0068,服务时间:8:30-20:30
2022陕西旅游年票一卡通可以通过网上购买。购买流程如下:
1、购票界面点击【立即预订】(附:购票入口)
2、选择购买数量,填写游客信息,点击【提交】。
3、完成支付后即可成功购买。
注意事项
1、【使用时间】购买之日-2022年12.31(各景区使用时间不尽相同,请参考西安游览年票公众号内使用规则)。
2、【购买时间】即日起-2022.2.20
3、【特别提示】本票为具备时效性的电子凭证类产品,购买后不接受退换,购买后视为默认同意该条款。
2022年可以到西安来旅游,欢迎各地的朋友到西安来参观我们的兵马俑,还有我们的大雁塔,小雁塔西安市是个13代古都的名城,所以希望各地的朋友到西安来参观我们西安的古迹,品尝一下我们西安的小吃,我们有回民一条街,美味佳肴很多
西安旅游线路有20条。
秦岭生态之旅
旅行社线路一:西岳华山2日拜谒之旅
日程安排:西安——华阴——仙峪景区——西岳庙景区——华山自驾露营地 ——华山景区——西安
旅行社线路二:秦岭商於古道2日游
日程安排:西安——棣花古镇——丹凤花庙/丹江漂流——丹凤(住宿)——金丝大峡谷——西安
自驾游线路一:环越秦岭古道行
线路方案:西安——蓝田王顺山国家森林公园——商洛(古武关道)——丹凤——柞水牛背梁景区(古子午道)——宁陕——洋县(古傥骆道)——华阳古镇——黄柏塬景区——太白(古褒斜道)——留坝紫柏山风景区(古连云栈道)——凤县通天河国家森林公园(古陈仓道)——宝鸡五丈原风景名胜区——西安
自驾游线路二:人文生态旅游度假环线
线路方案:西安——周至(黑河森林公园)——佛坪(熊猫谷)——洋县(朱鹮生态园)——城固(万亩桔园、五门堰遗址)——汉中(红寺湖景区)——西乡(午子山风景区)——石泉(燕翔洞、后柳古镇)——汉阴(漩涡镇凤堰古梯田)——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旬阳(蜀河古镇)——西安
黄河沿线之旅
旅行社线路一:黄河湿地风情2日游
日程安排:西安——韩城(党家村、梁带村芮国遗址博物馆、黄河龙门大桥)——韩城(住宿)——司马迁祠——洽川(处女泉、莘国水城)——西安
旅行社线路二:黄河流域沃野乡村4日游
日程安排:延安——延川(梁家河、文安驿古镇)——乾坤湾景区——延安
自驾游线路一:“沿黄观光路”景观大道
线路方案:华阴 ——大荔(多彩渔村、丰图义仓)——洽川(黄河湿地)——韩城(司马迁祠、党家村、梁带村芮国遗址博物馆)——宜川(壶口瀑布)——延川乾坤湾(清水湾、会峰寨)——吴堡(吴堡石城、毛主席东渡纪念公园)——佳县(白云山、香炉寺、赤牛坬民俗村)——神木(“蒙汉天书”地质奇观)——府谷(府州古城)——墙头乡(莲花辿丹霞地貌、陕晋蒙三省交界碑、“沿黄观光路”零公里里程碑)
自驾游线路二:黄河流域沃野乡村游
线路方案:潼关(三河口黄河湿地公园、岳渎公园)——高陵(“泾渭分明”河口)——泾阳(郑国渠景区)——洛川——甘泉(雨岔大峡谷)——定边(无定河景观、盐湖生态旅游区)——靖边(龙洲水上丹霞)——米脂(姜氏庄园)——绥德(汉画像石馆)——清涧(无定河入黄河口、太极湾景区)——延安(延河景观)——西安
丝路风采之旅
旅行社线路一:汉唐文化遗产3日游
日程安排:西安——临潼(华清宫)——临潼(住宿)——乾县(乾陵景区)——宝鸡(住宿)——扶风(法门寺文化景区)——西安(汉景帝阳陵博物院)——西安
旅行社线路二:唐长安城1日游
日程安排:西安——小雁塔——大唐西市——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大雁塔、唐城墙遗址公园、大唐不夜城
自驾游线路一:丝路起点观光游
线路方案:西安——城固(张骞墓)——兴教寺——大雁塔——陕西历史博物馆——西安碑林博物馆——小雁塔——大唐西市——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彬县(大佛寺石窟)——西安
自驾游线路二:追寻关中文化
线路方案:西安——白鹿原(白鹿原影视城、白鹿仓)——富平(陶艺村)——泾阳(茯茶小镇、崇文塔)——礼泉(袁家村)——扶风(法门寺文化景区)——岐山(中国·周原景区、北郭民俗村)——凤翔(六营民俗村)——宝鸡(青铜器博物院、中华石鼓园)——周至(楼观中国道文化展示区)——关中民俗艺术博物院——西安
红色文化之旅
旅行社线路一:落脚陕北、进驻延安4日游
日程安排:延安——吴起(中央红军长征胜利纪念园)——吴起革命纪念馆——甘泉(住宿)——富县(直罗镇战役纪念馆)——甘泉(象鼻子湾、下寺湾会议旧址)——子长(住宿)——子长(瓦窑堡革命旧址)——志丹(保安革命旧址)——志丹(住宿)——延安(抗日军政大学旧址)——延安
旅行社线路二:古都西安红色延安5日游
日程安排:西安——八路军西安办事处旧址——临潼(西安事变旧址)——临潼(住宿)——照金(薛家寨、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黄陵(住宿)——黄帝陵景区——宜川(壶口瀑布)——延安(宝塔山景区)——延安(住宿)——延川(梁家河)——乾坤湾景区(住宿)——南泥湾——延安——西安
自驾游线路一:红色遗址旅游线路
线路方案:西安——临潼(华清池五间厅、《12·12》演出)——铜川(照金薛家寨)——洛川(洛川会议旧址)——延安——圣地河谷·金延安(《延安保育院》演出)——延安鲁艺文化园区——西安
自驾游线路二:红色故事追忆游
线路方案:八路军西安办事处旧址——泾阳(安吴青训班革命旧址)——淳化(爷台山反击战纪念馆)——旬邑(马栏革命旧址)——铜川(陕甘边革命根据地照金纪念馆)——延安(南泥湾景区)——延川(梁家河、文安驿古镇)——清涧(北国风光景区)——黄龙(瓦子街战役遗址)——富平——西安
人文休闲之旅
线路一:关中休闲3日私家团
日程安排:西安——半坡遗址博物馆——大雁塔、大唐不夜城——西安(住宿)——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华清宫、《长恨歌》演出——临潼(住宿)——华阴(华山景区)——西安
线路二:三国文化体验休闲2日游
日程安排:西安——勉县(诸葛古镇、《出师表》演出)——汉中(住宿)——龙头山景区——西安
能。疫情己控制住,有的景点己开放。
西安目前共有列入国家A级以上旅游景区60多个。
还有一些没有列入景区,但其实也接待游客的。我给介绍一遍。
市区内
(主要包括城市核心区的几个,雁塔、碑林、莲湖、新城这些)
大雁塔-大唐芙蓉园景区。西安人给外地游客的最大福利。不想花钱的话,也可以免费看很多。大雁塔是文物和历史价值最高的,1000多年的原装货,但从广场上拍照效果就很好了,买票进去看价值不大,当然你想近距离抚摸大雁塔除外。大慈恩寺全部是仿唐建筑。大唐芙蓉园是原唐代芙蓉园基础上复修的,是中国第一个全方位展示盛唐风貌的大型皇家园林式文化主题公园。设计得很不错,古色古香。门票120。
西安城墙-碑林景区。两个景区合为一个,打造为5A级了。城墙是明代修建起来的西安古城墙,是西安号称世界四大古都的标志性建筑,保存基本完好,西安人民引以为豪。已经创建为5A景区。门票55。
碑林博物馆位于城墙内书院门,核心的旅游吸引物是收藏的诸多名家书法碑帖。褚遂良、柳公权、欧阳询、张旭、颜真卿。如果认识这些人你就去,肯定会喜欢。否则你去了看不懂。
陕西历史博物馆。4A景区,和北京、南京的博物院鼎足而立的全国三大博物馆之一。3000年中国历史的见证。位于市区内,交通很方便。免费的,人很多。
曲江海洋极地公园,位于曲江,4A景区,门票190。我估计去过青岛、大连海洋馆的,对西安海洋馆兴趣不大。不过在西部地区,还是有一定的市场,一般是家长带小孩去。
大唐西市文化景区,4A景区。以前的唐长安城西市遗址,因为民营开发,所以搞了一批大唐西市博物馆、丝绸之路中国及日韩风情街区、国际古玩城、国际旅游纪念品交易中心、精品百货超市等商业项目。
半坡博物馆,4A景区。地铁通了以后,非常方便。是中国第一座新石器时代博物馆,1958年开馆。这么多年设施更新不够,现在去看,是比较陈旧的。和四川的金沙遗址博物馆展示方式差很多。但由于是仰韶文化代表,保存完整的古村落遗址,价值很高。
小雁塔西安博物院。4A景区。西安人民给外地游客的又一福利!免费。小雁塔免费看,西安博物院免费看,小雁塔所在的荐福寺免费看。不过有时间限制,必须下午4点多进去否则下班了。不能像大雁塔那样晚上去看。
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4A景区。丝绸之路重要遗址之一哦!唐代的大明宫遗址,历史文化价值高得一塌糊涂,当然现在只是遗址了,剩一点含元殿的断壁残垣。现在是国家遗址公园,做的很不错。有博物馆、微缩景观,4D电影,考古模拟中心,可玩性比较强。面积比故宫大几倍,做好走断腿的准备。门票60,不算贵。
西安世博园,4A景区。西安东郊,距西安市中心约10公里,是2011西安世界园艺博览会会址。非常大,一天也就绕着湖走一圈。世博园大门不收费,但里面有一些收费景点,比如秦岭四宝馆,长安塔。
汉城湖景区,是利用汉长安城遗址的外围护城河搞的一个4A景区。感觉外地人很少去,以西安本地人钓鱼、晨跑、遛狗、带小孩休闲为主。免费。
浐灞湿地公园,4A景区。对灞河的综合治理及湿地景观的重建。形成了一个自然生态亲水的景区。主要以西安本地人休闲为主。
沣东现代都市农业示范区(博览园),4A景区。成博士本人还没去过,感觉这种类型的景区就是一个超级大型的“农家乐”,没有贬义哦。意思是说满足都市人乡村旅游的需求。估计主要包括温室大棚采摘、农业观光、生态餐厅这些项目吧。网上查要50快门票。
大兴善寺。位于闹市的小寨商业区附近,地段非常好,3A景区。佛教八大祖庭之一!!历史价值很高。3A有点对不住它的价值。关键是免费!!
西咸沣东沣河生态景区。3A景区。位于西郊的一个城市郊区公园,沣河岸边。主要满足本地人休闲遛狗锻炼带孩子需求,里面可以骑车。其他就没啥说的了。不收费!
八路军西安办事处纪念馆,3A景区。离西安火车比较近,一两公里范围内吧。“西安事变”和平解决后,共产党在此设立了红军联络处,后改为八路军驻西安办事处。周恩来、朱德、刘少奇等多次过来工作。红色景区,免费!
西安广仁寺,3A景区。位于西安城墙内西北角,陕西唯一的藏传佛教寺院。康熙皇帝曾经来过,拨款敕建。有陕西省境内最大的千手观音。免费。
青龙寺遗址景区,3A景区。位于西安市区东南的乐游原上。唐代,日本著名留学僧空海法师在此学习中国密宗,后成为创立日本真言宗之初祖。因此青龙寺是日本人心目中的圣寺,是日本佛教真言宗的祖庭。现在的青龙寺,春天人气很旺,西安市民看樱花。队伍排的很长。
陕西自然博物馆,3A景区。位于电视塔,坐公交走那看见的圆球就是其中一部分。主要面向社会普及科学自然知识,丰富市民文化娱乐生活。有一个自然馆、一个科技馆,单独买票30一个,套票60。
大汉上林苑(杜陵)生态景区,3A景区。西汉皇帝刘询的杜陵所在地,由一个私营企业运营开发,做的不错。种了几千亩树林,生态环境很好。有一个秦砖汉瓦博物馆,户外拓展中心等等。门票35。
大秦温泉景区。3A景区。在西郊阿旁宫遗址上天台遗址处,我个人感觉更像一个泡温泉的酒店。进去没人拦,但我没消费过。所以了解不深。
白鹿原葡萄主题公园,3A景区。白鹿原上的一个葡萄采摘园。本地人没事去摘葡萄的地方。
临潼秦始皇帝陵博物院。5A景区,位于临潼,距离西安30公里,一小时车程。陕西最有世界影响力的景区,最早入选世界遗产。150块的门票,包括地球人都知道的兵马俑,加上秦始皇陵。没人敢说这个景区价值不高,如果你敢说不好看,别人肯定怀疑你的历史文化修养不够。所以,看过的都说好。
华清宫。5A景区,门票150,位于临潼骊山山脚下,以温泉著称。尤其是唐玄宗和杨玉环在这里留下缠绵悱恻的故事,知名度很高。但这样的离宫,陕西有不少,因此华清宫资源垄断性不强。依托临潼庞大的客源,加上陕西旅游集团的运营,经营做的不错。《长恨歌》是近几年陕西旅游演艺的重要名片。这里也是西安事变发生地,还有“骊山晚照”是关中八景之一。
临潼区博物馆。3A景区。就在华清池隔壁,如果天没黑,人没走累,有半个小时顺便去看看,反正免费。
秦陵地宫。依托秦始皇陵和兵马俑庞大的客源,搞的一个人造景区。这个时代已经不能迎合游客需求了。貌似被摘牌了。
市临潼区鸿门宴博物馆,3A景区。同上,已经被摘牌。
世界八大奇迹馆,3A景区。同上,已经被摘牌。
西安贾平凹文化艺术馆。3A景区。主要陈列贾平凹先生作品、书画、创作手稿、获奖证书、奖杯、收藏品永久展示区,还有书吧、陶艺吧、艺术衍生品商店。
长安区翠华山。4A景区,国家地质公园,门票70元。主要知名度在省内,尤其是西安市民基本都爬过。成博士觉得有点可惜,因为终南山那三个字的品牌,要比翠华山在国内拥有更高的知名度。目前爬的翠华山,只是海拔1600米的一个小山头,继续往上可以到终南山之巅。可惜去的人很少!
秦岭野生动物园,4A景区,门票100。秦岭山脚下的一个野生动物园,除了门票,还有很贵的车票。一家三口去一趟,基本上小一千的感觉。主要以本地游客为主。
关中民俗艺术博物院,4A景区。一个叫王勇超的人,私人收藏、抢救了一批关中文物,所以值得尊重。特色有两个:一是很多关中老院子,一砖一瓦从渭南等地移过来到这里。二是有几千还是上万个拴马桩。门票120,个人认为应该鼓励一下这样的人。
常宁宫休闲山庄。3A景区。此处原为唐朝皇家御苑,后由胡宗南将其改建为蒋介石的西北行宫。目前是集餐饮、住宿、娱乐、休闲、旅游为一体的大型度假山庄。网上查有15的门票,成博士没有验证过。
秦岭大坝沟景区,3A景区。位于沣峪内几公里,门票20。秦岭自然风光其实差不多,那么多免费的峪口,所以我估计愿意买门票进去的人不多。
杨虎城将军陵园。3A景区。陕西名人杨虎城的陵园,都认识这个人吧?现在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免票。后面有个杜甫祠,好像也免费。
万华山景区。3A景区。也是在沣峪内,一个可以爬山的地方,门票30。成博士没去过,因为免费的山都爬不过来。祥峪森林公园,3A景区。沣峪隔壁的祥峪,开发为国家森林公园,门票30元。不算热点,西安市民周末可以去看看。
桃花潭景区。3A景区。没去过。。不了解。西安广新园民族村,3A景区。位于西安沣峪内,集餐饮、住宿、游乐、民族歌舞观赏为一体的旅游度假区。
户县草堂寺,3A景区。中国佛教三论宗的祖庭,西域高僧鸠摩罗什曾草堂寺译经。所以宗教文化价值很高。草堂烟雾是关中八景之一。门票35。
重阳宫,3A景区。位于户县县城西10公里的祖庵镇,道教全真派的祖庭,王重阳早年在这里修道,建有活死人墓。元代的北方道教中影响很大,居全真道三大祖庭之首,最盛时近万人,宫观规模之大为天下道观之首。门票25.
钟馗故里。3A景区。钟馗是中国民间传说中能打鬼驱除邪祟的神,据说是户县人。没去过这个景区,不评论。
太平国家森林公园,4A景区,仍然是秦岭山脉,自然风景没的说,挺好。户县这边开发了两个4A景区,其实我觉得太平和朱雀应该合成一个景区算了。反正最终都是登秦岭主脉冰晶顶的。现在搞两个景区太不科学!门票50.
朱雀国家森林公园,4A景区,同上,资源不错。建议两个景区合了。
金龙峡风景区,4A景区,秦岭72峪口之一金龙峪开发的一个有山有水的景区。门票45。
户县万华山朝阳景区。3A景区。去太平森林公园的路上,进峪口几公里左手边有个小山,就是万华山了。门票10元。
蓝田王顺山,4A景区,又名玉山,著名的蓝田玉产地。位于蓝田县城20公里的蓝桥镇,玉皇顶海拔2200多,是这一段比较高的山峰。门票40。
蓝田猿人遗址。3A景区。著名的蓝田猿人,上过初中历史的同学都知道。但只有一个头盖骨,几颗牙齿。正品已经被拿走了,这里陈列的是仿制品。陈列馆很小,5分钟看完。还有一个头盖骨出土处,整个景区20分钟事情。据说蓝田已经让这几个景区免费了。
辋川溶洞风景区,3A景区。一个溶洞,规模不大,否则它的区位条件比柞水溶洞好,早就发展起来了。据说已经免费了,但成博士没去过。
西安蔡文姬纪念馆。3A景区。一个很小的蔡文姬纪念馆,还有她的墓葬。就在蓝田县城。好像免费了。水陆庵,3A景区。距离蓝田县城10公里的秦岭山脚下,关中环线可以直接到。以保存古代精巧罕见的彩塑而闻名,真正的古迹,历史价值很高。然而规模很小,就一间屋子。而且里面不允许拍照,有点遗憾。
周至曲江楼观道文化展示区,4A景区。核心资源是什么?就是所谓老子讲经处。西安曲江集团在此深入挖掘道文化,建了一大批古建筑。目前据说有升5A景区的计划。门票120。
黑河旅游景区,4A景区。或许是距离西安最远的一个景区吧。当年傥骆古道从西安区汉中的路线。秦岭深处,风景自然很好。著名的老县城、厚畛子穿越黄柏塬都得从这个景区过。所以大部分户外爱好者为了逃票,都是从黄柏塬反穿过来。阎良高陵阎良航空科技馆,3A景区。观众可以近距离观看各类实体飞机,主题很好,放在阎良也很适合。但飞机数量不多,关注体验不够。
高陵奇石博物馆。3A景区。喜欢石头的可以去看看。
高陵场畔农耕文化生态观光产业园。3A景区。
我是成英文,欢迎关注我的头条号“成博士陕西旅游”
陕西推出,旅游微刊,2018年6月8号,让广大民众和游客分享旅游发展成果和资讯,一个依托互联网技术,全新创意的旅游微刊,近日在陕西创刊,并立即受到旅游业内人士的还有陕西日报的文物旅游专刊。有一种是旅游商报。暂且只知道这几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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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给了我一个一年的签证,所以,并不是每一张美签都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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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1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
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五章 经营与服务
第六章 乡村旅游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和在本省内组织的到省外、境外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进行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突出陕西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旅游业发展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协调部署本省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规划建设,以及旅游市场的综合监管执法等需要综合协调的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旅游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和鼓励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组织的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管理,加强会员信用建设,引导会员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信息享有知情权;
(二)有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的权利;
(三)有权利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权利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获取相关合同文本以及旅游过程中相关的发票等支付凭证;
(五)人身、财产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八)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九)旅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
(三)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
(四)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七)入境旅游者不得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八)履行旅游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旅游者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旅游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者有书面仲裁协议的,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三章 规划与促进
第十二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设区的市、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对跨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其旅游资源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对跨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其旅游资源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编制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以及旅游资源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第十四条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专家以及当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及时调整和修编规划的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进行评估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第三方和公众评价为主,合理选择参与评估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融合发展,重点扶持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支持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活动、手工艺产品、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旅游资源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特色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品牌创建、旅游产品文化内涵提升以及扶持促进旅游相关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建立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产业。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扶持发展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和支持省内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对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和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的,可以通过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政府贴息贷款等措施予以支持。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方的供水、排水(污)、供电、通讯网络、环保、绿化、消防等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方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交通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以关中环线和沿黄河、汉唐帝陵、秦岭南北两麓等为骨架的重要旅游交通线路,完善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标志牌等道路标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在审批旅游线路、旅游客运企业和旅游汽车指标投放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本省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统筹组织本省整体旅游形象的境外和省外推广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完善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省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旅游宣传促销专业化、市场化,建立多语种的陕西旅游宣传推广网站,加强陕西旅游形象宣传。
广播电视、文化、商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文物、外事、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做好旅游形象推广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发布以及假日旅游预报系统,准确提供旅游市场信息服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交通运输、统计等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旅游信息统计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提升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第二十五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建设具有宣传促销、咨询、投诉、安全、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等功能的综合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旅游咨询中心,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投诉、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建立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旅游经营管理高层次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范围。
第四章 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当地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景区项目建设应当举行听证会。
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突出文化特色并对旅游功能统筹规划,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宗教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宗教文化的要求,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山地、水域、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名胜和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第三十条 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旅游景区内非法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建坟、伐木、烧荒、捕猎、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染物以及建设损害生态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项目。
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外,可以依法转让。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扶持开发具有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章 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设立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领队证。
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为推介、宣传产品等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服务质量等级,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旅游经营者不得超越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可以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接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会议等服务。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二)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未经游客同意转团并团;
(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
(五)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六)向旅游者索取小费,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回扣;
(七)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拒绝履行合同;
(八)从业人员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九)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
(十)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为导游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与导游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导游的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建立依据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服务,应当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等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 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
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针对旅游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第四十二条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交通安全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保障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船员以及座位安全带、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旅游者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座位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市区内景区周边划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点,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在该停车点即停即走,方便旅游者乘车。
第四十五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不得接待旅游者: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景区主管部门应当对景区是否具备前款规定的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依法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景区主管部门报告,景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当公开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城市公园、体育场(馆)等,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第四十八条 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入股等形式,引入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规范化运营。
第四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条 宾馆饭店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政策。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相关部门应当为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资料保密。
第五十二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章 乡村旅游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区域旅游品牌打造、线路整合、设施完善为重点,结合实际,突出特色,编制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规范乡村旅游开发建设,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整体布局,加强乡村旅游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给(排)水、绿化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游览标识牌,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组织开展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清除其孳生地的活动,改善乡村旅游地的环境卫生。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旅游资源的革命老区和秦岭、巴山等集中连片贫困地区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镇、传统村落的建设,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第五十六条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扶持、宣传推介、协调指导等措施,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挥生态优势、突出乡村特色,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发展。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乡村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十八条 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和其他条件从事餐饮、住宿等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核实登记游客身份证件,发现有违法嫌疑的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九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开设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村旅游经营者不得在河道以及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的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经营者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对乡村旅游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服务质量、特色项目等方面进行等级综合评定,指导和帮助乡村旅游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 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和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县级以上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工作。
第六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旅游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旅游者流量大的重点景区应当按照相关部门要求配备专业医疗和救援队伍。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旅游、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四条 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其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应当依法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第六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事先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说明或者警示可能出现的危险,提出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第六十六条 旅游景区应当设置地域界限、服务设施和游览导向等标识;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六十七条 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提示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完善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受理来访或者通过电话、网络平台的投诉。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受移交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再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受移交部门认为依法确属其他部门处理职责权限的,应当通过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移交,并跟踪负责投诉处理情况和答复投诉者。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移交部门和其他有权处理部门之间不得相互推诿。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投诉受移交部门对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投诉,应当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三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告知投诉者。一般的投诉应当在七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并告知投诉者。确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法律、法规对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旅行社以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旅游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行使下列权力:
(一)进入旅游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四)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利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七十二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县级以上价格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拟制定或者提高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提高的,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
县级以上价格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会组织应当指导督促旅行社按照旅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对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记录,公开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的旅游经营者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单位和人员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合法旅游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未明码标价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方式,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船舶承担旅游客运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未公开、明码标价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旅游景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价格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执行旅游发展规划或者旅游专项规划,造成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
(二)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
(三)未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未公布受理地点、电话、网络地址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对投诉互相推诿不及时处理的;
(五)超越定价权限、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和服务价格的;
(六)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