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崇信学校初中部教学质量挺不错的,是所民间私立学校,在泰安市教育局正规备案,划片招生,学生采取就近入学的原则,附近的学生可以放心的报名。
泰安市崇信学校是市直公办九年一贯制学校,由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隶属于泰安市教育局,由山东省泰安师范附属学校一体化管理。
徐州市崇信学校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位于鼓楼区红星路22号,占地面积约90亩,崇信学校和徐州市第三十一中学联合办学,施教区范围:东至京沪铁路,西至徐运新河及华润路,南至奔腾大道,北至北三环(含台子、陈庄)。徐州市崇信学校2021年秋季招生8个班,共计360人。
言过其实,以次充好,名不符实
平凉红牛
"平凉红牛"是指在中国甘肃平凉特定自然环境和精细饲养方式下,经过长期繁育、改良生产的红色牛的商品品牌,包括当地秦川牛在内的各种杂交牛,以皮质厚韧,肉质细嫩著称。 主要分布于平凉市东部崆峒区、泾川、灵台、崇信、华亭四县及周边地区。饲养量有50多万头。
基本特性
1、外貌特征:被毛红色,体格较大,体质结实,结构匀称,骨骼粗壮,肌肉发育良好;公母牛都有角,角呈扁圆型,小而钝,俗称"萝卜角"、"疙瘩角",角、蹄、鼻镜呈肉红色;公牛有明显的肩峰;成年公牛平均体高140厘米,母牛124厘米;成年公牛平均体重550公斤,母牛430公斤。
2、生产性能:(1) 适应性强,耐粗饲,抗病力强,性情温驯,好管理。 (2) 生长发育快,初生重公犊27.4公斤,母犊25公斤,18月龄公牛活重450公斤,母牛410公斤。
(3) 肥育快,瘦肉率高。体重550公斤以上的育肥牛屠宰率和净肉率分别为64%和54%,高档肉块产量占活重的5.2%,优质肉块产量占活重的9.3%。
(4) 皮、肉加工性能好。"平凉红牛"皮质厚,韧度强,加工性能上乘;肉质细嫩味美, 大理石花纹明显,必需氨基酸含量高,营养丰富。
韶关,地处粤北,位于东经112°50′-114°45′、北纬23°5′-25°31′之间。西北面、北面和东北面与湖南郴州市、江西赣州市交界,东接河源市,西连清远市,南邻广州市、惠州市。被称为广东的北大门,是中国北方及长江流域与华南沿海之间最重要的陆路通道,战略地位重要。韶关市是粤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交通枢纽,广东著名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上岭南有名重镇,全国著名的“有色金属之乡”。辖浈江区、武江区、曲江区、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新丰县和乳源瑶族自治县,代管乐昌市、南雄市两个县级市。面积1.86万平方公里,人口279.14万。说到韶关,可以用12个字来概括——“历史名城、山清水秀、民族风情”,它的历史可上溯至二千多年前的汉代,元鼎六年设曲江县时,便以韶关为县治。 这里原先被称为韶州,是一个四面环山的“盆底”形城市,在军事上有“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险势;在商贸上则是“一吏当关,万物难出”,各种商品货物,均有东、西、北三关把守,后来商贾们就将这里称为韶关。 由于韶关地处山区,因而有着秀美的自然风光,加之韶关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因而当地的旅游景观十分多姿多彩,是粤北的旅游中心。韶关有国家级风景区丹霞山,佛教禅宗六祖慧能弘扬南宗禅法的发祥地南华寺,著名的“马坝人”出土处、“石峡文化”遗址狮子岩,有“地下宫殿”之称的古佛岩,全国保存最完好的古驿道梅岭古道,珠江三角洲居民的发祥地珠矶巷,南方第一家天然狩猎场乳源南水狩猎场,乳源的必背瑶寨等等。 丹霞山风景丹霞山 丹霞山位于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和浈江区交界地带。东经113°36′25″至113°47′53″,北纬24°51′48″至25°04′12″之间。总面积292平方千米。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国家AAAA级旅游区。是以丹霞地貌景观为主的自然风景区。2004年2月13日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为全球首批世界地质公园,同年7月5日丹霞山世界地质公园正式揭碑开园。2010年成功申报为世界自然遗产。 “色如渥丹,灿若明霞”。丹霞山是世界丹霞地貌命名地。丹霞地貌是指有陡崖的陆相红层地貌。作为丹霞地貌命名地,丹霞山的丹霞地貌发育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多样性和不可替代性。 丹霞山古称曲红冈、韶石山、烧木佛旧地。由680多座顶平(顶斜)、身陡、麓缓的红色砂砾岩石构成,以赤壁丹崖为特色。最高峰巴寨海拔619.2米。据地质学家研究表明:在中国已经发现800多处丹霞地貌中,丹霞山是发育最典型、类型最齐全、造型最丰富、景色最优美、研究最充分的丹霞地貌集中分布区。 丹霞山由丹霞、巴寨、韶石、矮寨、锦江画廊五大景区组成。以赤壁丹崖之雄、阴阳元石之奇、巴寨之险、锦江之秀、翔龙湖之幽、韶石之韵、夏富之旷闻名。南华禅寺 南华寺坐落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南6公里的曹溪之畔,距韶关市中心城区22公里,是我国著名的佛教古刹,广东六大寺庙之一,也是佛教禅宗六祖慧能宏扬“南禅宗法”的发祥地。 南华寺始建于南北朝梁武帝天监元年(公元502年)至今已有一千四百八十多年历史。建成后,梁武帝赐额为“宝林寺”。唐中宗神龙元年(公元705年)赐改“中兴寺”,神龙三年又赐改“法泉寺”,宋太祖赵匡胤开宝元年(公元968年)赐改“南华禅寺”沿称至今。据史载,梁武帝元年,印度高僧智药三藏航海至粤,北上途经曹溪,“掬水饮之,香味异常,四顾群山,峰峦奇秀,宛如西天宝林山也”,遂建议在此建寺。 南华禅寺在中国佛教发展史上有重要的位置,一千多年来,南华寺与六祖名字连在一起而著称于世。六祖慧能在此传授禅法37年,得法弟子43人,传播全国各地,后来形成河北临济、湖南泻仰、江西曹洞、广东云门、南京法眼等五宗,即所谓一花五叶。法眼宗远传泰国、朝鲜;曹洞、临济盛行于日本;云门、及临济更远播欧美。故南华禅寺有“祖庭”之称。乳源云门寺 云门寺即门山大觉禅寺,公元923年由云门宗始祖六祖慧能九传弟子文偃禅师所建,位于乳源县城北面6公里的慈云峰下,是我国佛教禅宗五大支派之一云门宗的发祥地,也是全国重点寺庙之一。 云门寺源于云门文偃。文偃(864-949),俗姓张,嘉兴(今浙江)人。出家后到各地参学。初参睦州道,后参义存,获得印可。禅宗六祖慧能圆寂后,嗣法 弟子有湖南南岳怀让和江西青原行思两个法系。到唐末五代间,南岳一系形成沩仰和临济二宗,青原一系分出曹洞、云门、法眼三宗,合称禅宗五家。云门宗的传承 是:青原山行思--道悟--崇信--宣鉴--义存--文偃。文偃在福州象骨山雪峰广福院得义存印可后,就来到韶州云门山,修复残破的光泰禅院,开创了自成 一系的云门宗禅风。其说教方式独特,被称作"云门三句"。据《五灯会元》曰:"我有三句话,示汝诸人。一句函盖乾坤,一句截断众流,一句随波逐浪。"悟此 三句便可入道。 云门寺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整座建筑物庄严雅静,风格独特,寺庙香火鼎盛,除放生池外,殿厅堂楼等共180余处连成一体。寺内保留着一批国家重点保护文物,较为著名的有距今1000多年的《大汉韶州云门光泰禅寺院故匡真大师实性碑铭并序》。 云门寺前有观音山,后有桂花潭,每到金秋时节,这里桂花遍地,一派灿烂景象。乳源大峡谷 广东乳源大峡谷位于距乳源县西南68公里的大布镇。大峡谷贯穿于韶关的大布镇和英德的波罗镇,全长15公里,最高深切度是400多米,沿途风景优美。原来大峡谷所在地只是山沟中的小盆地,由于受到燕山造山运动的影响,令地壳承受地块抬升的扩张力,而使部分地块张裂下陷形成裂谷,距今已有1000万年的历史。也因为乳源属于石灰岩地貌,所以大峡谷内有许多溶洞,而石灰岩与红色沙砾岩的成因非常相似,所以大峡谷的地貌与丹霞山的地貌非常相似。 大峡谷有黄山之奇--下雨时山间涌出的云雾,漂流在峦中,就如置身仙境中;有华山之险--千步云梯1386级;有张家界之秀--谷中幽深,峰峦层叠,翠映生晖。 大峡谷的两侧是高角度的绝壁峡谷,十分险峻,谷内出露的岩石为距今3亿多万年以前形成的沉积岩,以致密坚硬的石英岩为主。大峡谷的顶端状似一只大埕,谷面宽约600米,平静的大布河流从东南向西北蜿蜒流过,流到这里突然腾空冲下,形成瀑布,其气势之磅礴,撼人心魄!瀑布下有一深潭,潭水一直沿着大峡谷流出英德波罗镇,汇入北江河。在离大峡谷约二十公里处,有一个国内罕见的石英砂岩洞--景峰洞,洞内奇石千姿百态,与石灰岩溶洞相比,风格迥异,独具特色。南岭国家森林公园 南岭国家森林公园总面积273平方公里。位于乳源瑶族自治县与湖南交界处。其主峰石坑崆海拔1902米,是广东省的最高峰,广东第二、第三高峰均坐落在此,有“广东屋脊”之称。公园内有小黄山、亲水谷、瀑布群等知名景区。南岭山脉逶迤连绵,保留广东省最完整、最大片的原始森林,保存着最完整的自然生态系统,是岭南天然生态保护屏障。目前,南岭国家森林公园已发现的植物种类2000多种,野生动物200多种,属于国家一、二级保护动植物的有82种之多,且为华南虎最后栖息地。活跃于此的珍稀物种构建了“广东物种宝库”、“南岭生物多样性最丰富之地”,也展示给生态旅游、探险爱好者四季流动之美——春有樱花含笑、杜鹃满山红;夏天浓阴蔽日、清溪长流;秋日红叶斑斓、漫山遍野;冬季雾淞冰凌、恍若北国风光!马坝人遗址 马坝人遗址——狮子岩位于曲江区城区西南2公里处,1958年,闻名中外的“马坝人”头盖骨在此被发现。“马坝人”是介于中国猿人和现代人之间的古人类,为12万年前的旧石器时代的古人类,它为完善我国原始人类发展的序列提供了相当重要的资料,是迄今为止广东省唯一的一处古人类化石遗址。1977年在狮子岩两石山之间出土了大量的新石器时代晚器的文物,被命名为“石峡文化”,更使狮子岩名声大震。 1960年,马坝人遗址被韶关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961年10月,马坝人遗址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第一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00年,马坝人遗址和石峡遗址被评为“20世纪100项考古重大发现”;2001年6月,马坝人遗址和石峡遗址合并,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马坝人遗址风景区是一个山、水、洞、石兼收并蓄,集考古与旅游、知识性与娱乐性融为一体的广东省著名的大型考古旅游胜地。该景区分为前山和后山,前山主洞是“马坝人”化石出土地点,在银岩和桂花岩等洞中塑造了“马坝人”时代原始人类生活塑像群和“石峡文化”时期先民们生活情形。后山有禅宗六祖慧能大师曾居住过的招隐寺和大型的石灰岩溶洞,洞内有千姿百态的石钟乳令人惊叹大自然的艺术创造力。景区内还设有建筑面积达2096平主米的马坝人博物馆,陈列有许多古人类化石,动物化石和新石器时代的文物。九泷十八滩漂流 巍巍南岭山脉南麓,著名的大瑶山下,有一条秀丽的武江,武江源于湖南临武,出宜章自北向南流入广东最北边的县级市乐昌,经韶关注入北江。 武江自进入坪石镇至乐昌市区的60多公里河段,属峡谷江流地貌。河水沿大瑶山奔腾而下,江岸陡峭,谷深林密,河道蜿蜒曲折,共有九个泷{指落差大,水深流急,河道较窄处},十八滩(指落差小,水浅流急,多石处),古称乐昌峡、泷峡,又称虎溪九泷十八滩自然风光绚丽多彩,姿态万千,河道蜿蜒,水清流急,银雾飞烟。“韩泷”最窄之处,是老泷和新泷间,河道仿佛被大山挤压,仅容得下一条船而过。最险要的要数垂泷。水流似箭,水下礁石丛生,离泷尾十多米处有峥嵘崔嵬的泷壁,蔚为壮观。最奇的要算百鸡滩。江心有千万只大小形似鸡的卵石,如百鸡群戏。涨水之时,发出阵阵声响,似百鸡齐鸣。最美之处要算梅泷至惊泷之间,此处山峪耸险,石纹各异,自然洒脱,杂木丛生,盘根错节,藤缕丝连。一年四季色彩各奇,加上河水清清、涛声悠悠,真可谓山水相映。 九泷十八滩穿行在大瑶山下的崇山峻岭之间,由于受大山的挤压,河道仅宽几米至几十米,景区风光以奇峰、秀水、怪石、丛林等自然景色为主,没有人为的堆砌、没有刻意的雕琢,两岸叠峦重重,峡谷幽深,谷坡多达60度以上,有的近似直立,江心怪石嶙峋;犬牙交错,岸边古木参天,梅林片片,沿途风景如诗如画,秀色可餐,具有水美、峡奇、滩险的独特风韵。 九泷十八滩漂流旅游,既不同于长江、黄河的考察探险性漂流,也不同于如漓江的乘船观赏性旅游,而是集游乐、观赏于一体的漂流项目,游客乘动力橡皮舟穿行于水流湍急的泷滩之中,既新鲜刺激,好玩,有惊无险又安全。经开发以后,很快就成为游客喜爱的游乐项目,成为广东省旅游热线景点。1988年列为省四大旅游拳头产品之一,1993年被评为省级风景名胜区,并被国家旅游局确定为国线景点。新丰云髻山 云髻山旅游区属省级自然保护区,主峰海拔1438.8米,是珠江三角洲最高峰。她既有南方山水的钟灵毓秀,又有北国山岳的雄伟峻拔。二00六年荣获“广东最美丽乡村示范区”称号,“2006年度最受欢迎国内(外)旅游目的地”大型读者票选活动中,云髻山旅游区今天又被评为“最佳自驾游目的地”。“仁者乐山,智者乐水”,云髻山,以雄伟原始的山和神圣洁净的水,令天下游客悠然陶醉,如入梦乡。 云髻山奇峰林立、怪石纷呈。狮子峰雄伟峻拔,玉女峰洒脱秀美,酒壶耳峰惟妙惟肖,五指山直插云霄……满山异姿纷呈的象形山石,似人、似兽,或仰或立、或蹲或倚,千姿百态、美不胜收。雄师回眸,憨象施礼,金龟朝圣,猿人石,子母象等,个个形态逼真,栩栩如生。而最为独特神奇的天狗望月,则横空出世,俯瞰万象,令人感叹大自然鬼斧神工的神奇造化。 云髻山是新丰江的源头,滚滚东流的新丰江水蓄于新丰江水库,润泽下游的惠州、东莞、深圳、香港等地万千民众。区内新丰江源头三叠瀑布,落差128米,洁净的源头水从天而降,落在岩石上跳跃的窜泉飞珠,好似阿婆的云发,终日飘洒,奔飘而下,蔚为壮观;岩之景的剑龙瀑,水顺狭窄的沟槽倾斜而下,如连天接地的一束银线,堪称奇景;诗情画意的蕉风雨韵,飘洒飞扬的青龙瀑布、窜越飞天的飞龙瀑布等瀑布群,可谓三步一景,五步一观,异姿纷呈。 云髻山一年四季风光如画。春赏山花,春天是彩色的海洋,满山盛放着一簇簇没有名字的山花、野花,五彩缤纷,斑斓多姿,展示着大自然生命的绽放与延续;夏弄清风,夏天是郁郁葱葱的天地,阵阵山风吹过,夹着飞瀑,给人清凉爽快的感觉;秋观红叶,秋天是火红的日子,金红的枫叶成行成片,大山以最朴实的方式,用火一样地热情欢迎八方游客的到来;冬踏冰雪,冬天是玉色的世界,冰花、冰串、冰天雪地,晶莹剔透,白雪皑皑。 云髻山的森林、云海、湖水、温泉又是一大特色。这里的林海无边,植被茂密,有寄生树、石上竹、禾雀花等奇观,可谓争怪斗异,千姿百态;这里的云海翻腾,如棉絮,如地毯,人在其中,心旷神怡,犹如飘入仙境;在海拔八百米处的鸳鸯湖,宛如镶嵌在山中的璀璨明珠;这里的温泉,水色清透,含氟、钾、钠等多种微量元素,有良好的疗养和保健作用。珠玑古巷 南雄珠玑巷,位于县城北部偏东,在323国道南雄至江西大余公路9公里处的沙水村。该巷南起驷马桥,北至凤凰桥,全长1.5公里,是古代五岭南北梅关古道的必经之路,其古朴风貌犹存。珠玑巷有三街四巷,即珠玑街、棋盘街、马仔街;洙泗巷、黄茅巷、铁炉巷、腊巷。今住居民38l户,1742人。现有姓氏为何、谢、曾、黄、钟、赖、刘、陈、郭、周、董、雷、戴、张、杨、欧阳、李、王、熊等19姓,其中雷姓是畲族,其余诸姓均为汉族。 关于珠玑巷得名,据清·道光四年(1824年),戴锡纶编纂的《直隶南雄州志》载:“珠玑巷得名,始于唐张昌。昌之先,为南雄敬宗巷孝义门人。其始祖辙,生子兴,七世同堂。敬宗宝历元年,朝闻其孝义,赐兴珠玑绦环以旌之;避敬宗庙讳,改所居为珠玑巷。”明屈大均著《广东新语》、民国时期中山黄慈博遗稿《珠玑巷民族南迁记·粤北简氏大同谱》所述,有珠玑巷得名之议,与上说一致。 近年来,南雄珠玑巷人南迁后裔联谊会筹委会,派员到珠江三角洲各市、县调查和收集诸姓族谱、家谱。据顺德、番禺、南海、东莞、中山等市、县诸姓族谱、家谱.记述有关珠玑巷得名由来,亦与《直隶南雄州志》说法相同。(摘自《珠玑巷古今》)车八岭自然保护区 车八岭自然保护区名闻遐迩的车八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境内,占地7545公顷,是南岭南缘保存较完整、面积较大、分布较集中、原生性较强,具有世界性典型代表意义的中亚热带原始常绿阔叶林精华所在地,是镶嵌在华南地区的一颗绿色翡翠。 莽莽苍苍的车八岭原始大森林里,栖息着华南虎、云豹、苏门羚、海南千干鸟、水鹿等1550种珍禽异兽,其中珍稀濒危动物44种。野生植物1928种,其中珍稀濒危植物8种,主要有伯乐树、伞花木、野大豆等。在这绿色的海洋中蕴藏着无数生物种类,这里一年四季常青,鸟语花香,草经冬而不枯,花非春仍怒放,果熟四季,姹紫嫣红。每当秋季,那“红叶胜似二月花”的林区景色,更是迷人,严冬偶尔也可欣赏到银装素裹的景象,呈现一派大自然的勃勃生机。 车八岭自然保护区风光秀丽,自然景观多姿多彩,独具特色。区内目前已开辟自然博物馆、原始森林漂游、原始森林探险、瑶寨风情、野生植物园、茶果园、梅园、野外观鸟等10多个旅游活动项目,各具特色。信步景区,一览大自然的风采,山、水、石、林、古;雄、幽、险、奇、秀,使游人品味到回归大自然的山野情趣,千种风味,万般惬意,乐趣无穷,流连忘返。 返扑归真,回归自然。车八岭自然保护区以其幽谷深壑,参天古木独有的魄力吸引着四方游客。这里不仅是科研考察、教学实习、环境教育的理想场所,也是旅游度假、避署疗养、写诗作画,领略大自然情趣的胜地。百丈崖峡谷漂流 百丈崖峡谷漂流百丈崖峡谷漂流位于全国著名的大宝山,紧临京珠高速,从沙溪出口到漂流起点15分钟,北依佛教圣地南华寺,车程也只需10分钟,地理位置极为方便。被誉为“京珠第一漂”。大宝山这里植被茂盛,树木参天,古藤缠绕,翠竹成林,彩蝶成群,溪流清澈,山幽鸟鸣,百雀飞舞,是一个难得的漂流探险.享受大自然,反朴归真,重拾童趣的首选之地。漂流河道全长约3公里,落差达百米,沿漂流河道有十多个回旋处,可在60分钟的漂流过程中,尽情享受原始森林峡谷漂流之刺激,更可欣赏融山之雄,水之秀,林之幽,花之美,石之奇,潭之壮,鸟之鸣,鱼之乐于一身的原始森林山谷风光。满堂客家大围 满堂客家大围满堂客家大围坐落于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隘子镇内,北至始兴县城、西往韶关市区均约65公里,地处车八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小坑国家森林公园之间。 满堂客家大围建于清道光五年,如今虽170多年过去了,但高大的墙体竟无一处有下沉开裂现象,实在是民间建筑之一绝。据说从道光五年起直至咸丰九年,用了28年时间才全部完工。素称"广东第一大围"、"岭南民居之最",占地1.3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近2万平方米,具"三大功能,九大奇观"这特点,是民居建筑中"方围"系列的杰出代表。乳源必背瑶寨 必背瑶寨是乳源民俗风情观光的好去处。必背,原叫“鳖背”,是乳源瑶族自治县瑶族聚居的一个镇,位于乳源县城东北约50公里的大瑶山腹地。必背瑶族属过山族,是瑶族的一个分支,是旅居美国,泰国,法国,缅甸,老挝等地的瑶族发祥地。 游览必背瑶寨,可以欣赏迷人的瑶山风光,观看欢快热闹的瑶族歌舞,领略古老的民族风俗,品尝独具风味的瑶家美食。必背瑶寨依山而建,有别致的树皮房、竹房,依山而建的吊脚楼别具一格。瑶区除瑶语外,客家话也通用。瑶胞穿戴自己刺绣的彩色图案服饰,男女能歌善舞,以山 乳源必背瑶寨歌传情示爱。他们的热情好客,用甘甜的瑶山茶、清香味美的竹筒饭和自制的瑶家水酒待客。 歌谣是瑶族人民口头文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瑶族音乐、舞蹈与民间歌谣一样,起源于劳动与宗教。现在,瑶族的长鼓舞、铜鼓舞已搬上舞台,深受广大群众欢迎。民间保留的传统体育项目有扳手腕、摔跤、气功、上刀山、武术等。每年农历十月初一至十五日为乳源过山瑶的“十月朝”节,又称“十月社”,是乳源过山瑶庆丰收的传统节日。萊垍頭條
西安境内河流:渭河、泾河、黑河、灞河、沣河等。
1、渭河
渭河,古称渭水,是黄河的最大支流。发源于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鸟鼠山,主要流经今甘肃天水、陕西省关中平原的宝鸡、咸阳、西安、渭南等地,至渭南市潼关县汇入黄河。
渭河南有东西走向的秦岭横亘,北有六盘山屏障。渭河流域可分为东西二部:西为黄土丘陵沟壑区,东为关中平原区。
2、泾河
泾河是渭河一级支流,也是黄河第一大支流渭河的第一大支流,即黄河二级支流。它发源于宁夏六盘山东麓,南源出于泾源县老龙潭,北源出于固原大湾镇,至平凉八里桥汇合,
东流经平凉、泾川于杨家坪进入陕西长武县,再经政平、亭口、彬县、泾阳等,于高陵区崇皇街道办船张村注入渭河。
3、黑河
发源于华亭市东南部的上关罐子梁背后,河源高程1760米,由西向东流,经华亭、崇信、灵台、泾川,入陕西省长武县,在长武县亭口镇注入泾河。
河口高程843米,河长168公里,平均比降2.9‰,流域面积4255平方公里,年平均径流量1.02亿立方米。黑河在华亭、崇信县境内的流域范围,森林茂密,稍林草坡植被较好。
2021年平凉崆峒文化旅游节将于5月19日在崇信县开幕。
佛山祖庙
没有到过祖庙就没有到过佛山。祖庙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城区,据传始建于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年),供奉道教崇信的北方玄天大帝,名“北帝庙”。
佛山西樵山
西樵山是一座沉寂了亿万年的死火山,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南部,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风光美不胜收。山上有72奇峰和36奇洞及大大小小的湖泊、泉瀑和深潭。由于西樵山林深苔厚,储存了极为丰富的水资源
佛山南海影视城
南海影视城是中央电视台直属影视摄制基地,占地1500余亩,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南国桃园旅游度假区。南海影视城地理位置优越,位于广州、佛山、花都、三水交汇处,距广州、佛山、南海桂城均为12公里
佛山碧江金楼
从宋代建村开始,繁荣的经济和深厚的文化为如今的顺德区北滘镇碧江社区留下了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被列为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的碧江金楼古建筑群,就包括了七处古建场。
佛山南风古灶
华夏名窑——南风古灶,位于历史悠久的"南国陶都"石湾镇,建于明朝正德年间,是一条国内罕见、世界少有的古龙窑。五百年来一直窑火不绝,生产未断,现为广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佛山顺德宝林寺
顺德宝林寺座落在顺德大良太平山西麓。于明山秀水之中,取"龙跃天门,虎卧凤阁"的山势。因此,除了佛教徒经常去朝拜外,也是人们浏览的胜地,被誉为"太平瑞气"。
佛山石湾陶瓷博物馆
石湾陶瓷博物馆是广东首个以陶瓷为主题的行业博物馆,它以汇聚、展示石湾民间陶瓷文化为“目标”,并生动地展现陶业的历史演变。 馆内展览共分陶瓷拾隅、陶的形成、窑的演变、石湾二十四行、石湾陶艺
佛山南国桃园旅游度假区
千百年来,多少人憧憬、追求清静、自由、幸福的“世外桃园”。其实,距广州、佛山两个繁华都市12公里的南海松岗,就有一方令人倾倒的人间乐土——南国桃园。
佛山清晖园
清晖园位于顺德大良镇华盖里,为我国南方古典园林艺术的杰作,素有岭南四大名园之一的盛誉,已列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其布局既能吸取苏州园林艺术精华,又能因地制宜,环境以清幽自然、秀丽典雅见称。
佛山三水荷花世界
三水荷花世界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云东海旅游经济区的东南角,东临南丰大道,南接三水广三高速公路三水出口处。 荷花世界是目前全球最大,品种最丰富、培育技术最先进这,集观光、表演、娱乐、美食
佛山黄飞鸿纪念馆
在祖庙三门的北侧,有一座两层仿清代青砖镬耳建筑,那是占地五千平方米的黄飞鸿纪念馆。 走进黄飞鸿纪念馆,馆内设有陈列馆、飞鸿影院。陈列馆内,有一幅目前国内仅存的黄飞鸿真人照片
信阳没有5A景区,最高只有4A景区。
五A级景区代表着中国旅游景区的最高等级,就信阳目前的旅游业发展来说,还没有达到这个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旅游者一方人数众多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七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一百零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