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行业管理。其所属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范围内网约车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他各县(市)区网约车行业管理由同级人民政府的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四)在服务所在地设立服务机构,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三)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五)本市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六)在服务所在地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七)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8年。期限届满拟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等为依据作出许可。
取得、变更、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能向公安机关发送应急信息的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规定;
(四)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
(五)燃油(气)车辆轴距2650毫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
(六)新能源汽车轴距260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200千米以上;
(七)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八)在车身两侧前车门或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侧,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
(九)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
(三)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
(四)机动车购置税发票;
(五)车辆投保证明;
(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其他企业的,还应当提供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七)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依据车辆使用年限确定,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
(二)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男性年龄60岁、女性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记录;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无暴力犯罪记录;
(七)经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二)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及身份证明;
(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四)初中以上毕业证或学历证明;
(五)服务所在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七)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八)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取得、变更、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制度;
(二)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三)平台数据库向服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公布计程计价方式,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按规定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承担驾驶员甩客、故意绕道等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作出答复;
(八)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九)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十)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十一)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二)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采集信息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三)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四)依法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取查阅数据信息等工作;
(十五)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十六)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七)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作出答复;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二)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运,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候客区域候客;
(三)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四)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五)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七)保持通讯设备畅通;
(八)无法提供运营服务时,及时上报平台;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乘车;
(三)文明乘车,不得吸烟和抛置废弃物,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志;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人陪护;
(五)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及乘车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道路、桥梁费;
(六)遵守预约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要求驾驶员送还遗失物品的,支付运输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制定网约车规范运营服务相关政策和规定。服务所在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定期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环保、科技、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投诉和监督。
乘客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答复不满意或在办结时限后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配合调查。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商务、国税、地税、质监、人民银行、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5日起施行。
12358是价格举报电话,发现有虚假标价等违法行为都可以打电话举报
我已经投诉成功了,可以退货了,你到12301投诉,昆明旅游质监投诉平台,人民网旅游3.15投诉平台,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互联网投诉举报平台,中国质量万里行,这些网站上我都投诉了,旅行社,商家,甚至下单的阿里,只要有关的都投诉他们,第一次给我打电话给我打八折,没同意,就要退,每天投诉,投诉了两礼拜,让我退了,总之,就是要坚持到底
云南跟团游有户籍限制,主要体现在当地人是不允许参团的。
一方面,本地人对自己家乡的景点非常熟悉,而且交通,自驾都很方便,如果去参团旅游,这从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另一方面,现在的旅游团队都要去购物店,玉石店或者足浴店,本地人是根本不会去这些地方的,你还不能用强,因为你根本不知道这些人背后是什么背景,而且他们非常熟悉怎么投诉,而且你团队里有这么几个人带头,会影响其他人进购物店的,旅行社怎么赚钱,所以一般本地人是不允许参团的。
12345可以投诉司法鉴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云南旅游被导游强制购物,可以拨打12345旅游投诉热线,也可在正常上班时间拨打市旅游质监所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旅游者报名参团时,要综合考虑旅游线路特色及产品的品质、价格,不要一味追求价格低廉的旅行团;还要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认真阅读旅游合同的各条款;旅游途中,一旦遇到问题纠纷时,要理性对待,一方面积极与导游、领队或组团社协调沟通,一方面注意取证,要收集保全相关材料。
当然了强迫购物是存在于跟团游里面,你要选择自由行就肯定没事!你会不会遭遇强迫购物就要看你选的旅行社了!选择旅行团,低价游绝对不要相信,那些低的离谱的价格百分之九十九都是购物团,看见低价好多人都以为是自己占了便宜,但是也不想想自己跟旅行社非亲非故的怎么就亏本让你出去玩啊!肯定是有另外的渠道赚钱!那就是强制购物!但是价格偏高的也不一定是好的,哪里都有奸商但是运气真背的话也没办法,反正不要硬碰硬,如果强制购物就先忍着,之后再打电话投诉,打12301吧,最近出来的很有用的国家旅游投诉热线。希望能帮到你!
680元玩8天,根本不可能。
我天天从事云南旅游,知道旅游行情,最经济的团也办不到。我听说有人为了招揽生意,给游客报超低价格先把人吸引过来,等你交了定金来到云南,正式签正规旅游合同时,他会告诉你哪些自费是要自理的,会故意把自费抬高多倍,这样就把不够的团费补回来,即使你不参加把押金退你,他又没损失。但你被愚弄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不给你签正规合同,如游客不强烈要求就不签或要求强烈就签假合同,然后等你在某一段行程结束后,用私车带你进朋友购物店,私下进店骗取钱财,有这种侥幸心理的操作方式,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请你发现一起举报一起,不能让这种扰乱旅游秩序的“害群之马”得逞,让他为他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这种人千万不要相信。在云南旅游监督部门的高压打击之下,低价团几乎绝迹了。只有纯玩团没有购物团,价格是比较高的,如果680元游8天,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现在参加云南旅游团就是你想购物也买不到了,因为云南全境购物店都强制关了,我为你的慎重点赞。
希望你的云南之行,开心!愉快!
当我们在旅游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骗人,讹人现象发生,那么如何来有效的预防被骗不仅能够避免你在旅游过程中的一些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同时也能够提高你在旅途中的旅行质量。那么我们到底该如何有效的避免被骗现象的发生呢?
1切勿轻易相信陌生人
旅途中,大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人,听着各种口音的人,所以,大家得留个心眼,不要轻易相信他们说的话,更不要轻易留下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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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前,应该对旅游城市进行全面的调查,搜索,比如,宾馆的价格,路线,打的费用等等。要知己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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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途中,一定要保管好个人物品,尤其是钱包。钱包里面不要把所有证件放在一起,最好分开放置。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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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途劳累的时候,休息的时候,要做到处处留心,出门在外,不是在家。要警惕性高点。尤其是一些女生。
一、旅游防骗子骗人第一招:
谨防车站码头旅游串串:凡是旅游发达城市,都在旅客集散地聚集了大量身份不明的打着各式各样招牌的人员,有兜售车票的,也有拉旅馆住宿的,现在还有大量的拉人去参加旅游的,他们肯定不具有合法的资格,但他们大都具有非常强的察言观色的本领,能投其所好,又能言善辨,先是以高价出售,如果不行,又以超低价进行诱骗,只要一旦得逞,立即以更低的价格买给一些旅行社,转瞬就找不到人。
二、旅游防骗子骗人第二招:
仔细检查旅行社资质:这已是老生常谈了,但这确实至为关健:旅行社分为不同类型,目前中国将旅行社分为2类,不是像很多人所说的分为三类,一是国际“旅行社”,二是国内“旅行社”,而“国际旅行社”中又为分二类,一类是可以经营出境旅游,另一类是可以经营入境旅游及国内旅游。比如说四川全省只有国际旅行社三十多家,其中只有二家可以直接经营出境旅游,即四川省海外旅行社及成都海外旅行社,但由于成都海外旅行社违规经营已被暂停经营出境旅游了。其它国际旅行社一般只是代理经营出境旅游,而不能直接经营出境旅游。
那么“国内旅行社”又与“国际旅行社”有何差别?
首先“国内旅行社”只10万元保证金,面“国际旅行社”要交60万元保证金;
另外,说得通俗一点,“国内旅行社”不能接待除中国大陆以外的游客,比如港、澳、台同胞等,他们是不能接待的,游客也不能参加他们组织的旅游团队,很多游客忽视这一点,其实是很危险的,大的方面不说,单说游客自己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比如,现在全国的旅行社必须实行责任保险这一点,而“国内旅行社”与“国际旅行社”投保的金额及范围是不一样的,如果大陆之外的人仕参加国内旅行社所组织的团队,一旦出事,由于“国内旅行社”的投保范围没有国外人仕这一条,所以您有可能根本得不到赔偿,即使按大陆人仕的金额进行赔偿,金额可差2-3倍之多,还不用说“国内旅行社”的经营方式能否满足国外人仕所要求的品质了。
三、旅游防骗子骗人第三招:
检查旅行社是门市部还是总部:这一点同样重要,比如在四川成都,旅游业比较发达,但市场很混乱,从业人员多如牛毛,成都有旅行社200余家,但一些比较老牌的旅行社在当初市场刚形成之时,与全国其它大城市一样,采取承包的方式批发了大量的门市部,而总部与门市部的关系,只是交钱的关系,经营思想、经营方式等等一概不问不管,而旅游局一时又难以找到办法治理,虽然出台了很多文件、政策、法规等进行制止,但至今没有好转,目前部门数是旅行社的数十倍,这已成了成都旅游的一大玩疾,甚至都已惊动了国家旅游局,严令整顿。按国家政策,所有与总部不在一起的旅游部门只能是为总部接待游客,他们没有资格像旅行社一样进行操作。据四川省旅游局统计,成都市场上的旅游投诉80%出于这些违规操作的门市部,所以识别这些门市部就至关重要。
首先要看他们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其次看有没有旅游局颁发的许可证,还有是否悬挂旅游局的投诉牌,千万不要看复印件,是否有旅游局监制的正规旅游合同,是否能出具正规发票,如果以上缺少一样,您最好先走为妙。
另外,还要看一下旅行社的营业设施是否齐全,办公室是否正规,从业人员是否正规等,这就要看您的眼力了。
四、旅游防骗子骗人第四招:
记住各地旅游局的电话号码,对旅行社资质等问题不甚明了时,可以打电话咨询。
五、旅游防骗子骗人第五招:
注意鉴别旅行社所承诺的宾馆的星级:很多非法的旅游门市部为了蒙骗游客,往往采取欺骗的手法承诺游客住几星级酒店,但当客人入住时才发现其实差别甚大,这里面除了有一些星级宾馆有很多不同类别的房之外,还往往由于其地理位置的差别,造成酒店价格的差别。很多来成都的游客,一下火车往往容易被骗住一家火车站附近的很有名的三星级酒店,并被许以很低的价格,有时甚至只需要60元就可以开一间房,这里面的秘密就在该酒店的低楼层房间很差,还不如一间普通的招待所,当然价格很低。旅游途中往往也会有很多类似的方式。
游客最好要求在旅游合同中写明酒店的名称及所住的是否是主楼等,并向一些相关机构咨询酒店的档次。比如在四川,九寨沟唯一一家五星级酒店,九寨沟国际酒店就有东楼,西楼之称,当然价格是有差别的。一般正规的旅行社这方面会做得比较好一些。
六、旅游防骗子骗人第六招:
谨防价格陷阱:低价格当然是诱人的,正规旅行社也在追求以低的价格来争取更多的游客,但同时也要注意一些违规旅行社或旅游门市部以低价格诱骗游客参团之后,再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得更多的非法利益,如增加购物,去黑店购物,降低档次,更换景点等,甚至携款潜逃。
如何区分正常的价格及低价格陷阱:多找几家正规旅行社进行比较,更主要是看性价比,及价格与质量的比值,而不单纯看价格,不合理的价格不可能得到合理的服务,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
七、旅游防骗子骗人第七招:
区分转团与买团:在当今旅游市场经济中,不同的旅行社进行不同的分工应该说是正常的,因为任何一家旅行社都不可能将市场的方方面面进行垄断,也没有实力每天都能获得足够多的客源针对数十条线路进行单独发团,指责旅行社的合理分工是不合情的,但这并不等于允许施行社可以随意的剥夺游客的选择权。
首先,游客要明白,您所参加的旅游团不能因为转团或并团就改变了您所报名的旅行社的责任,这家旅行社应该对您在旅游过程中的一切问题负责。
其次,转团或并团之后,旅行社对您的承诺不能改变,否则您有权投诉该旅行社。
第三,旅行社必须在签定旅游合同时告诉您是否转团或并团,并且转并团的旅行社名称也必须写进合同中。
八、旅游防骗子骗人第八招:
注意购物陷阱:一般来说没有特别注明不购物的团队,都会安排购物,但购物要注意一下几点:
各地旅游局对旅游购物都有规定。比如四川省旅游局有明确规定,每天购物不超过一次,每次购物不超过40分钟,您可以此要求导游不要违反规定,否则有权投诉。
另外,导游带您进的购物点必须是旅游局认可的定点购物点(当然您自己要求进的商店、路边小店等除外),均应有明确的旅游局定点商店的招牌。
最重要的一点,任何人不能强迫您购物,不能强迫您消费,也不能诱骗您购物,一旦您发现您所购买的是假、冒、伪、劣商品,或质价不符商品,只要您能出据发票或证据,您均可要求退还或赔偿您的损失。
九、旅游防骗子骗人第九招:
注意自费项目陷阱:旅游离不开消费,所以一般旅游团除了规定的必游项目之外,一般还会有自费项目,自费项目原则上只能游客自愿,不得强迫,所以您要仔细选择自费项目,千万不要落入自费项目的陷阱,因为有很多自费项目其实质价不符。
比如在四川旅游,比较正常的自费项目除了可选择正规的景点之外,一般有各地的烤羊篝火晚会,成都小吃、成都火锅、成都药膳、四川川剧、四川茶馆、泡温泉等,只要价格合理,一般是没什么问题的。
十、旅游防骗子骗人第十招:
注意免费陷阱:为了吸引游客,很多非法旅行社或违规旅游部门会采取免费赠送某些景点等的方式来吸引游客,俗话说,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其实这些赠送要么是已经含在所收的旅游费中,要么就是另有陷阱,要特别注意,比如,在四川旅游前往九寨沟的途中有一嘎米寺,很多违规旅游部门以前都采取免赠送的方式送客人游览,其实进去之后,会以烧香敬佛的名义或购买商品的名义诈取游客很多的钱,如有不从,则会被假装的和尚诅咒甚至辱骂,这方面的投诉已多不胜数,现旅游局已取缔了这一参观景点,取缔时才发现里面的和尚都是当地农民装扮的,与非法旅行社联合起来欺骗游客,捞取好处。
总结这么多,其实最关键的就是请勿贪占小便宜,请勿凑热闹。如果能够做到这两点,那么你就就能够避免很多被骗和被讹现象的发生!希望以上建议能够为您的旅途带来一份安全和一份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