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旅游客运发展规划(旅游客运车辆运营方案)
admin
2024-03-05 10:10:21

1. 旅游客运车辆运营方案

挂靠一定要找对正规挂靠公司,收费合理且办事效率高。

管理费:一般都是100-200左右/月,现在很多挂靠公司不收取,这也是因地而异。

保险费用:买车时自己看下都买了哪些保险,费用具体多少,现在挂靠公司要求第三者上100万或者150万,保费也是有差距的。

代办年检费:自己可以参考下正常车管所收费标准,如果相差百来块钱,都是属于正常的,毕竟挂靠公司花费了人力和精力。

处理违章费:正规公司一般是按照实际缴费标准收取,一些公司在帮助卡友处理违章时候会多收取十块八块的,也都能理解!

提档:挂靠到期后,是否协助提档另落其他户,允许的话有没有什么费用明细,都要向挂靠公司咨询清楚!切不可大意!

2. 旅游客运汽车的管理办法

你好,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七条一: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第四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

3. 旅游客运公司运营方案

按照现行的规定,七座应该是办不了道路运输证,只能作为内部接驳车辆。就单这两个证件来说的话,旅游包车是客运资格证,出租车的就叫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是同一个证件。

4. 旅游车队运营方案

带车加盟比应聘司机要求高,需要有营运资质和交通全险,对于车辆的价位也有要求,最低要求10万元以上,车辆的里程数要求在8万公里以下。

据介绍,该公司规定不接受个人挂靠,必须由本人找租赁公司,然后审核资料通过后才能加盟。加盟租赁公司的车辆才有资质进入公司的管理范畴。应聘司机需要登记个人信息,还要进行面试。

个人应聘司机,对于驾龄并无强制规定,只需要有驾驶证,并且通过简单的路考即可上路。对司机个人形象的考核也会成为面试的环节,滴滴专车要求司机必须按国宾车队司机标准着装,白色衬衫、蓝色西裤、黑色皮鞋、白色手套。

对于加盟的车辆也有要求,凯美瑞、雅阁、奔驰、宝马等同级别及以上车型即可。

两种形式的共同点是都需要司机带上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银行卡、保险单到公司登记,并安装司机版“滴滴打车”。

5. 办理旅游客运车辆营运需要哪些手续

国内怎样包车旅游:

1、个人旅游包车手续个人租车须带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如果是单位租车,除驾驶员驾驶证外,企业单位还须带上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事业单位则要求有上级单位开具的担保书、本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公章。另外非本地人租车,一定要有本地人做担保,并与担保人携带相关证件一同到开设这种业务的租赁公司办手续。

2、单位旅游包车手续单位租车须交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代码、 单位证明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一寸红底免冠照片二张。

包车旅游注意事项:

一是看驾驶员一般从事旅游包车的驾驶员都必须经过营运性驾驶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才具有营运资格。

二是手续正规在旅游包车时,必须事前和司机谈好所有要去的地方、线路和价格,而且最好是书面的,只有正规的手续才能为您的旅游带来保证。

现在大家是不是明白怎样包车旅游了,旅游是一种愉快地休闲方式,为了保障能够顺利出行,建议大家选择口碑好的大型企业。

6. 旅游客运车辆运营方案设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它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7. 旅游运营管理方案

1、细致沟通是做好地接的基础。“地接”受时空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直接、迅捷地面对团队和游客,因此事先对组团情况全面、细致的掌握,就成为做好地接工作的基础。所以要十分注意与组团社的沟通与交流,确认前必须详细了解游客的人数、年龄、职业、民族及住房要求,餐饮要求,交通要求,导游服务要求,及地接导游性别要求等等。特别是对客人的特殊要求,必须不厌其烦地细致具体了解掌握,以提供相应的服务,满足游客的需要。

2、换位思考是做好地接前提。组团社往往对旅游目的地缺乏详细了解,因此,地接社应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换位思考,多从组团社的角度出发考虑各方面的工作,并详实将接待准备情况及接待设施的运营状况告知组团社,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蠃。比如团队注意事项、当地气候特点、饮食结构特点、民族民俗习惯、景区食宿条件等等,都要有详细的说明。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应当及时提醒组团社,未雨绸缪,尽量避免临时补救情况的发生。

3、积极应变是做好地接关键。客观条件是经常发生变化的,我们无法改变,但可以以变应变,适时化不利因素为有利因素,把为游客的服务工作做好,保证旅游服务质量不降低。要实行预案制度,不打无把握之仗,做到,凡事有二套方案,不做拍胸脯,喝大胆汤的行为。一定多问自己假如出问题了怎么办?另外自带车团队确认时,一定要告清楚行车路线、接团详细地点、当地实际情况。

4、细致服务是做好地接必需。真诚、热情、细致、周到的服务是地接各项工作的必须,要随时做好团队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团队动态为游客提供全程优质服务。在团队运行过程中,我们注意随时与带团导游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团队动态,了解团餐情况、住宿情况、接待满意度等问题。及时沟通交流以化解客人与导游之间的隔阂,同时为导游创造一个好的服务工作氛围,必如,和导游联系最好以发短信方式,时间选择在中午或晚上,不要影响带团时的讲解等等,于细微处见精神。

5、以人为本是做好地接核心。以人为本不仅体现在为客人服务上,在旅行社管理上更应注重人性化管理,努力为导游及服务工作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让他们无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为客人服务工作中去,只有这样导游才能全身心的为客人服好务。以人为本方能落在实处。在给客人服务上是转变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能,用真诚、热情感动客人,用讲解技艺征服客人。

随着旅游市场竞争更为激烈,游客更加挑剔,这对我们地接要求更高,但只要我们能树立正确的观念和意识,金杯银杯不如顾客口碑,金奖银奖不如组团社夸奖。只有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就能赢得客人满意和组团社的放心和信任,我们的业务才能有长足的发展。

8. 旅游客运车辆运营方案怎么写

可以的,滴滴基本都是蓝牌车,C1基本可以开所有蓝牌车。不过现在注册滴滴要3年以上驾龄。

开滴滴车需要以下条件才可以加入:

1、快车要求C2以上驾照,驾龄1年以上;专车要求持C1及以上驾照,驾龄3年以上;豪华车要求持C1及以上驾照,驾龄5年以上;

2、男性司机年龄需要在22-60周岁,女性司机22-50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身体健康;

3、顺风车司机要求更要严格,是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安全管理》,不能有犯罪记录(含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等)、因涉嫌犯罪处于被调查、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或者被公安机关列入在逃人员名单的;

4、禁止有吸毒记录、饮酒后驾驶记录、公开失信被执行人、其他严重不良记录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旅游客运车辆运营方案范文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组织运输。

1.旅游客运的特点

开行的线路一端必须是名胜古迹、风景区等旅游区域;服务对象是旅游者;多为往返包车,旅游班车的起点也是终点;以观光为主,中途停靠点和时间服从旅游计划的安排;车辆档次较高,大多是舒适性能高的高级车。

2.旅游客运的分类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3.旅游客运的运输组织

旅游客运的发车站点应设置旅游区线路图、旅游名胜简介,公布旅游车型、导游服务项目、食宿地点和食宿标准。

提供旅游综合服务的旅游客车上,应备有饮水、常用药等服务性物品,并根据实际需要装配御寒或降温设备,随车配有导游人员。游客运的驾驶人和导游员应熟悉旅游知识,着装整齐,佩戴服务证,热情服务,并保持车辆清洁,做好旅游行程的安全。旅游客运发生变更、退票或中途终止旅游等情况时,应按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10. 旅游区观光旅游车运营方案

一、 起步和驾驶

1、 起步前,应观察所驾驶的景区电动观光车周围有无行人和其它来往车辆,接着挂档,之后缓慢踩下加速踏板,景区观光车即启动行驶。

2、 景区电动观光车在行驶过程中如遇坡道,车速会下降,此时应向下踩加速踏板,增加驱动力。下长坡时,最好踩住刹车踏板,以免车速过快造成危险。

二、 在坏天气下驾驶

在阴、雨、雪天的道路上驾驶景区电动观光车应注意以下事项:

1、 不可急踩制动踏板,而应该均匀平稳的反复踩踏板,以避免车轮抱死,因为车轮抱死会使制动距离延长。

2、 起步、加速时应小心操作,突然加速或突然制动可能会使车轮空转打滑,导致车身横向滑移。

3、 应避免方向盘转动过急过大,转弯时应在安全车速下平稳的操纵方向盘。

4、 尽量绕过水深超过10厘米的水坑,以免水滴进入电气线路,影响行车安全。

以上就是佰佰安全为大家介绍的景区观光车的驾驶方法。希望大家对这些驾驶方法要熟练的掌握和应用,以更好的驾驶景区观光车。

11. 旅游客运的经营方式

小弟,你慢慢参考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令)

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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