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以下五个标准判定为国际突发事件:
一是事件的公共卫生影响是否严重
二是事件是否不同寻常
三是事件是否具有国际传播的危险
四是事件是否有限制国际旅游与贸易的风险
五是事件是否侵害到个人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时需要结合这5个因素一起判定。
旅游主要是出外异地,放松心情,寄情于山水,品尝旅游地的特色美食,采购当地特色产品等等。
如果旅游时发生了突发的事件,无论事件大小,势必会对旅游的行程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从而影响了参与旅游参与者的心情,所以突发的事件必然会影响到。
按照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4级,分别是:特别重大事件、
重大事件、较大事件、一般事件。
(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所列情形之一的,
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①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 中毒或重伤的;②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③直接经济损失1
亿元以上的;④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 的;⑤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⑥1类、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 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⑦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 发环境事件。
(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①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
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②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 以下的;③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④区域生态 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⑤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⑥1、2类放射源丢失、
被盗的;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
较大范闱辐射污染后果的;⑦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①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 上 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②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
以下的;③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④国家重 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⑤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中断的;⑥m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 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⑦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 环境事件。
(4) —般突发环境事件。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①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
伤的;②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③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以下的;④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⑤IV、 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核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
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 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 染后果的;⑥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
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
不含本数。
保留现场 一旦发现旅游者死亡,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真实死因。 及告旅行社领导 导游人员在保护现场的同时,要及告旅行社领导,由旅行社领导出面组织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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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通知死者亲属 如果死者亲属不在中国,应由就近的所属国驻华使、领馆通知其亲属前来处理后事。 开具证明 导游人员应协助旅行社领导办妥有关证明:“抢救经过报告”、“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并由主治医生签字后,一式数份,分别交给死者亲属、领队,旅行社保留一份。 清点遗物 清点遗物,必须由死者同行人员及其所属国在华使、领馆人员和我方人员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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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请公证处公证人员到场。清点完毕后,要列出清单,由清点人员逐一签字,并办理公证手续,一式数份。 尸体的处理 如果需要解剖尸体,需经死者家属、领队或使、领馆书面同意;对死亡的海外旅游者尸体的处理,应尊重死者家属的意见,可就地火化,也可将尸体运送出境(已腐败或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地火化)。若就地火化,须持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法医的“死亡鉴定书”到民政部门开具“火化证明”;若须将尸体运送出境的,则除具备《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外,还须由医院出具“尸体防腐证明书”及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并进行必要的装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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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悼会 尸体火化或运送出境前,可由旅行社、事故发生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举行简单的追悼会仪式。追悼会的仪式要尊重对方习俗。 帮助理赔 旅行社应帮助死者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写出书面报告 导游人员应将情况书面报告旅行社领导,旅行社视事件性质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旅游作为突发事件检测的内容有:多地多人同一时间前往同一目的地。
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是指下列情形:
(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二)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三)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先说结论,旅游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内容如下。旅游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了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理应急机制,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理人员队伍建设,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理物资储备,旅游突发事件的上下游产业处理人员资源储备。
旅游的应急措施有哪些?感谢邀请!
旅游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紧急事故、意外情况、突发情况。比如游客坠落高山峡谷、索道出现损坏、游客出现高原反应、突发性疾病、车祸、火灾、洪水灾害、自然灾害、塌方、雪崩、踩踏事故等,这些都是足以引发事故和生命危险的现象,需要采取应急措施,有了科学的应急措施之后,才能在紧急关头救人于水火,将事故尽量控制在防控范围,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的伤及面。
旅游过程中的应急措施有哪些呢?
1、意外坠落。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及时拨打当地120急救电话,119救援电话,110报警电话,以及景区服务电话,迅速通知相关部门前来支援。对于海拔高的山峰、峡谷、平原,要随时保持手机的有电,否则关键时候电话无法拨出去,耽误了救援,就会耽误大事。
2、突发性火灾。这种突发情况,在旅游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特别是在天气干燥的情况下。这种突发性火灾的应急措施,就是立即先救人、再救火的原则。拨打电话通知当地的消防应急救援部门,通知120急救大队,报警的时候说清楚地点、起火的原因材质、可能波及的面有多广等都要说清楚。
3、车祸。旅游过程中,突然发生车祸,分级别大小。首先应该将警示牌放置在距离150米的地方,防止二次追尾事故的发生,伤及无辜。接着应该寻找车上的急救药品,让伤者先止血,防止流血过多导致更加严重的后果。最后设法拨打急救电话和救援电话、报警电话。
4、水灾。当旅游过程中发生了水灾,房屋、财产、车辆、动物被淹,预防的措施我想应该是不要前往洪灾区,如果已经去了,要找到地势较高的地段避险。第二是要有消毒药水,随时喷洒在自己身上,防止疫情发生。第三是寻找当地救援部门。
5、雪崩。这种事情比如珠峰等海拔非常高的山峰就会偶尔发生,面对这种雪崩,虽然我个人没有经验,但是大雪无情,还是得有应急措施才行。
6、高原反应。高原反应会出现头晕、眼花、目眩、心跳不规则等特点,2015年我去香格里拉的时候,就曾经出现了两天的高原反应。应急措施,一般就是不要过于激烈的运动,多喝水,尽量不要直视太阳等。
7、山体滑坡、塌方等自然灾害。面对这种自然灾害,我们需要镇静。然后有序地疏导来往人群、车辆,劝导车辆和游客不要前往受灾区。在山体滑坡的区域,要寻找地质牢固的石头和植被覆盖非常丰厚的地方,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旅游的应急措施需要的物资、物品
1、急救药品、感冒药、绷带、消毒药水等;
2、警示牌、求救信号灯、氧气袋等;
三、旅游应急措施
1、沉着冷静
2、组织有序
3、保持通讯畅通
4、先救人的原则
5、防止次生应急事故发生和此生灾害产生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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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作为突发事件检测的内容有:多地多人同一时间前往同一目的地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7日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金早
2016年9月27日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旅游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以及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规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负有行业监管职责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第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的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 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旅游突发事件报告义务。
第二章 经营安全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
(四)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必要时应当采取暂停服务、调整活动内容等措施。
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提供旅游服务的,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经营者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旅游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主动询问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要求旅游者按照明示的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并要求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
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
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现场人员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损害扩大。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的要求,配合其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参加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行社及其领队应当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发生地、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风险提示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以下简称风险)提示制度。
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风险提示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会同外交、卫生、公安、国土、交通、气象、地震和海洋等有关部门制定或者确定。
第十七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包括风险类别、提示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一级、二级风险的结束时间能够与风险提示信息内容同时发布的,应当同时发布;无法同时发布的,待风险消失后通过原渠道补充发布。
三级、四级风险提示可以不发布风险结束时间,待风险消失后自然结束。
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
(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
(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
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十九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游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加强个人安全防范,并配合国家应对风险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以及风险区域范围覆盖全国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发布一级风险提示的,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境外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风险提示的,需经外交部门同意。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转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发布的风险提示,并负责发布前款规定之外涉及本辖区的风险提示。
第二十一条 风险提示信息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及公众易查阅的媒体渠道对外发布。一级、二级风险提示应同时通报有关媒体。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下列旅游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一)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执行安全和应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引导其实施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提高其安全经营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二)指导旅游经营者组织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培训,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旅游安全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旅游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修订本地区或者本部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对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引导景区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流量;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配合当地人民政府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组织或者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旅游者的救助及善后处置,防止次生、衍生事件;
(二)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等机构对旅游者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
(三)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并公布咨询电话。
第二十六条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对应当承担事件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依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告后,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一般旅游突发事件上报至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级旅游主管部门;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国家旅游局。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二)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三)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四)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五)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六)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七)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
第二十九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制度。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旅游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发生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在30日内按照下列程序提交总结报告:
(一)一般旅游突发事件向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二)较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提交;
(三)重大和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逐级向国家旅游局提交。
旅游团队在境外遇到突发事件的,由组团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件类型和伤亡人数等。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相关情况逐级报国家旅游局。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主要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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