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自然保护区有其重大作用:自然保护区是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域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有以下7个方面的重大作用:一是为人类提供研究自然生态系统的场所。二是提供生态系统的天然“本底”。对于人类活动的后果,提供评价的准则。三是是各种生态研究的天然实验室,便于进行连续、系统的长期观测以及四是珍稀物种的繁殖、驯化的研究等。五是是宣传教育的活的自然博物馆。六是保护区中的部分地域可以开展旅游活动。七是能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建立自然保护区有其重大意义:建立自然保护区有保护自然资源、贮备物种、开辟基地和美学价值等四个方面的意义:自然保护区保留了一定面积的各种类型的生态系统,可以为子孙后代留下天然的“本底”。这个天然的“本底”是今后在利用、改造自然时应遵循的途径,为人们提供评价标准以及预计人类活动将会引起的后果。保护区是生物物种的贮备地,又可以称为贮备库。它也是拯救濒危生物物种的庇护所。自然保护区是研究各类生态系统自然过程的基本规律、研究物种的生态特性的重要基地,也是环境保护工作中观察生态系统动态平衡、取得监测基准的地方。当然它也是教育实验的好场所。自然界的美景能令人心旷神怡,而且良好的情绪可使人精神焕发,燃起生活和创造的热情。所以自然界的美景是人类健康、灵感和创作的源泉。
尽量不干扰自然,如不擅自进入或穿越保护区域尤其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不惊扰繁殖期的野生动物(有些动物在被窥见后会采取弃巢甚至弃婴行为),不要冒险,不要丢弃无法降解的垃圾,入乡随俗,尽量不要影响当地习俗等等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技术规程(GB/T 20399-2006)》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永范、李忠、唐小平、王志臣、翁国庆、郭红燕、安立丹、李晖、李云、周洁敏、程小玲、李燕、欧阳君祥、卢泽洋、马国青、武立磊。
1.为人类提供研究自然生态系统的场所。
2.提供生态系统的天然“本底”。对于人类活动的后果,提供评价的准则。
3.是各种生态研究的天然实验室,便于进行连续、系统的长期观测以及珍稀物种的繁殖、驯化的 研究等。
4.是宣传教育的活的自然博物馆。
5.保护区中的部分地域可以开展旅游活动。
6.能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改善环境和保持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生态旅游是一种正在迅速发展的新兴的旅游形式,也是当前旅游界的热门话题。它是针对传统旅游业对环境的影响而产生并被倡导的一种全新的旅游方式。生态旅游作为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实践形式,被认为是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首要的、必然的选择。它的开展,不仅提高了人们走进自然、欣赏自然的兴致,也提高了自然旅游在旅游业中所处的地位和赚取外汇的份额。
据世界生态旅游大会介绍,生态旅游可给全球带来至少200亿美元的年产值,现已成为当今世界旅游发展的潮流。生态旅游往往是在那些工业化程度不高的地方开展,在与外来文化的接触中,当地的文化、观念、传统、习俗、社会结构、生活方式等既是生态旅游的吸引点,也是被影响的对象,如果这其中的负面影响太大,那么就会对生态旅游的发展造成损害。
生态旅游的目的就是让游人在良好自然环境中或旅游游览,或度假休息,或健康疗养;同时认识自然、了解生态、丰富科学知识,进而增强环境意识和生态道德观念,更自觉地关爱自然、保护环境。可见,生态旅游是一种对环境保护负有责任的旅游方式,它同传统旅游形式的本质区别在于生态旅游必须同时具有促进生态保护和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特点。
因此,生态旅游是要有目的地提高旅游景区的旅游环境质量,使人们在享受、认识自然的同时,又能达到保护自然的目的,从而实现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生态旅游不能把生态消费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必须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相结合起来,强调在维护良好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开展旅游。因此,必须要保持生态自然资源、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保证旅游区域内的环境质量,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和有序发展。
倘若生态旅游达到了以上目的,那么它就是达到了一种良性循环,就能有效地提高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即通过旅游开发的方式,为旅游区筹集资金,为当地居民创造就业机会,有效地发展经济,使当地居民在生态环境质量不降低的基础上,在经济、财政上获得益处。生态旅游体现了生态学和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既是一种指向自然和相对古朴的社会文化的旅游活动方式,也是一种结合了生态环境保护和社区发展的旅游发展方式。
生态旅游对环境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但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从收益来看,生态旅游可以为自然和半自然环境的保护发挥激励作用;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自然区域的压力越来越大,生态旅游有效地利用自然地区,为栖息地的恢复和保护提供条件;生态旅游可以通过门票收入、捐献等方式直接带来经济收益;生态旅游倡导环境保护意识, 提高相关群体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生态旅游者通过帮助改善栖息地的状况,更多地了解生态旅游,有助于对环境问题更广泛的认识。
这个你要先去找找旅游专业的方向,旅游专业有很多方向的,这个要看你熟悉那个方向,选择号方向之后再去确定题目,这样就可以缩小范围了,不然旅游专业那么大题目可以写的很多的,这样不是很乱了吗。 旅游管理有这些方向:旅游学概论、旅游市场营销、旅游英语、旅游会计学、酒店管理,酒店餐饮服务与管理、旅游学概论、旅游文化学、旅游管理学、旅游政策与法规、旅行社业务、旅行社管理、旅游地理学、旅行社经营与管理等等。 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景点规划与管理、旅游项目管理、旅游信息系统、微观经济学旅游安全学、旅游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生态旅游、旅游客源、地区概况、旅游财务管理等等。 有了方向还得去找找这个方向的范文多去看看,还有技术方向相关的资料和文献,这样才能够确定自己要写什么题目。 1旅游旺季酒店与旅行社的关系之我见(旅游管理选题) 2如何设置旅游饭店营业收入核算机构(旅游管理选题) 3旅游饭店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刍议(旅游管理选题) 4中国旅游饭店集团化管理的出路(旅游管理选题) 5旅游饭店内部洗涤成本的分摊方法(旅游管理选题) 6旅游饭店的形象战略和情感战略(旅游管理选题) 7饭店管理的制度创新及经济分析(旅游管理选题) 8论我国旅行社经营体系调整的目标模式(旅游管理选题) 9我国现行的导游管理体制及其弊端(旅游管理选题) 10携程与传统旅行社的业务对比分析(旅游管理选题) 11以知识联盟塑核心能力——论我国内资旅行社的市场竞争战略(旅游管理选题) 12旅行社品牌战略的实施与经营(旅游管理选题) 13主题公园开发模式研究(旅游管理选题) 14旅游服务供应链管理初探(旅游管理选题) 15国内旅游业发展的现状、趋势及对策 旅游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旅游管理选题) 16旅游购物消费的非规范利益分配链解析与优化(旅游管理选题) 17试论现代服务业与旅游业新增长态势(旅游管理选题) 18浅谈旅游信息在经济决策中的地位及其开发利用(旅游管理选题) 19旅游目的地节事营销研究——以××城市为例 跨文化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旅游管理选题) 20旅游产品开发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旅游管理选题) 21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辩证关系探析(旅游管理选题) 22国外旅游规划研究进展及主要思想方法(旅游管理选题) 23论工业旅游对城市发展的推动作用(旅游管理选题) 24浅析主题公园与都市旅游目的地吸引力的互动(旅游管理选题) 25旅游地生命周期的本质分析与应用 (旅游管理选题) 26深度发掘文化内涵促进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旅游管理选题) 27旅游产业科学发展需处理好的十大关系(旅游管理选题) 28女性自助旅行者的主体性与性别认同的建构(旅游管理选题) 29论旅游内涵延伸的新形式:特种旅游特色旅游——国外旅游业的新趋势 (旅游管理选题) 30中国宗教旅游活动与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关系初探(旅游管理选题) 31影响人们旅游消费决策的心理因素分析(旅游管理选题) 32浅析城镇居民国内旅游消费行为 (旅游管理选题) 33论乡村旅游开发的资源凭借——谈乡村民俗文化(旅游管理选题) 34韩国影视剧对中国大学生旅游旅韩动机的影响--以某热门韩剧为例(旅游管理选题) 35红色旅游去社区参与旅游发展案例研究(旅游管理选题) 36浅析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旅游管理选题) 37浅谈我国旅游名山形成的历史文化渊源(旅游管理选题) 38旅游立法缺位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旅游管理选题) 萊垍頭條
中国的生态旅游 是主要依托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建立起来的 ,一九八二年中国第一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张家界森林公园建立 ,叫旅游开发与生态与生态环境有机结合起来的 此后森林公园建设以及生理生态突飞猛进的发展 ,至于九九九年初全国已经 建起不同类型不同 层次的森林公园近900处 , 从1956年建立起第一批自然保护区以来 至1997年底 ,共建各类自然保护区932所 ,其中国家级的有124处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围绕努力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目标,以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全面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推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
第三条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联席会议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和综合承载能力。
加快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全面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预警机制。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严格规划管控,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加强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采取分类保护、分区管控的措施,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
第五条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切实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建立森林督查、森林资源年度监测、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3项长效机制,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覆盖全省、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常态化森林资源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流域生态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公开重要水功能区达标状况、跨界断面水质状况、重要饮用水水源水质、重要湖库营养状况与水质等信息。强化河湖长制,加强环境联合监测和区域环境风险防控,完善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严格实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加强湿地保护,提高湿地保护率。开展退化湿地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加强湿地资源监测、监管和考核评估。加强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湿地保护管理水平。
加强草原禁牧休牧、草畜平衡监管,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行为。加大退化草原生态修复和治理力度,努力改善草原生态结构。
构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完善自然资源分类标准和调查监测规范,加强各类遥感数据获取与应用,开展自然资源现状、开发利用程度及潜力分析,为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支撑。
第六条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形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合力。
科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供优良生态产品和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加强森林、草原和农业有害生物检疫管理,摸清野生动植物资源底数,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及栖息地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加强极小种群物种拯救保护。建立健全外来入侵物种、重要有害物种调查监测预警响应机制,开展有害生物防治,加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强化野生动植物疫源疫情监控。开展重大工程对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监测。
实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出售、购买、运输和人工繁育等环节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非法交易、走私、利用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行为。
第七条 加强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系统保护修复,全面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以六大水系和九大高原湖泊保护修复为重点,坚持“退、减、调、治、管”综合治理,科学划定保护边界,严格约束开发建设活动,切实减少生产生活对江河湖泊生态环境的干扰破坏。
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强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入河排污口整治,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持续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
第八条 加强对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等污染源的综合防治,紧扣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强化工业企业排放管控,推进钢铁、化工、焦化、有色金属、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节能改造升级和污染治理,持续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和清洁能源替代。
第九条 深入推进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强化重点单位监管,督导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全面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管控工作。严格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依法动态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第十条 依托云南省丰富的水能、太阳能、风能资源,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推广使用。推进大江干流水电项目前期研究与开发建设工作。开工建设一批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抓紧推动“风光水储一体化”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加强节能、节水管理,鼓励开展节能节水技术研发与应用推广,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改造和技术研发,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加强节能环保新技术应用推广,征集发布应用案例、推广目录。
加强节水型企业标准、取水定额标准的实施,鼓励企业、单位、小区开展节水对标、水效领跑活动,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增强企业、单位、小区节水能力。推进节水服务企业提供用水审计、节水改造等技术服务。推广节水先进经验,带动用水效率整体提升。
开展灌溉试验研究,定期修订主要作物节水灌溉定额标准,实行农业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农业用水效率监管,建设高效节水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农业实用节水技术研发与推广。
第十二条 建立共同监管责任机制,严格落实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制度,加强矿业权审批事前规划控制、事中联合审查、事后有效监管。建立健全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依法有序做好自然保护地矿业权退出工作。监督矿业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推进全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加强矿产资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实施绿色勘查,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第十三条 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深入推进地级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夯实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基础,建立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和与前端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
第十四条 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发展。
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企业循环式生产,在冶金、化工、石化、建材等行业间实现原料互供、资源共享,建立跨行业的循环经济产业链,推动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
完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推进全省废钢铁加工、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废旧轮胎综合利用等行业规范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推广清洁养殖工艺和实用技术,推进畜禽粪污、秸秆资源化利用。推广地膜减量增效技术,开展废旧地膜回收。发展大水面生态增养殖、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推进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科学制定补偿标准,逐步实行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
优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测算体系,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奖惩机制,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提高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推进草原生态补偿,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加强耕地保护补偿,推动重点流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及其他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国家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加强绿色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推广应用替代产品。贯彻落实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开展过度包装商品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普及生态文明知识,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营造全社会崇尚、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良好氛围。
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将生态文明内容编入义务教育地方课程系列教材、融入日常教学。组织青少年学生开展环保科普教育实践学习活动,增强青少年学生生态文明意识。
加大生态文明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在主流媒体重要版面、重要时段开设专题专栏,制作刊播生态文明建设公益广告。广泛开展世界环境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生态文明素质。
深入贯彻落实《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总体方案》,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大力宣传《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持续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和改善环境卫生义务,形成绿色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 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探索开展用能权、排污权交易,积极主动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与发展,鼓励开展水权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合理配置资源。
以环境公共服务、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工业园区集中治污、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保障机制,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发展绿色金融业务。
按照中央与地方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合理划分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省以下提供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落实州、市、县、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支出责任。
落实国家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生态文明建设金融扶持长效机制,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引导信贷资金流向生态文明建设重点项目。进一步理顺资金投入机制,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创造有利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建设。
推广绿色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支持绿色环保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社会参与机制,加快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高等院校生态学等有关学科建设,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培养和引进生态领域高层次人才,在云南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计划”等人才项目中予以重点支持,培养一批生态文明建设领军人才。在生态领域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鼓励生态文明建设领域人才在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大气污染成因与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和防控、生态修复技术攻关,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安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噪声污染防治、核辐射安全等方面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加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压实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加强能源节约和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环境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完善省级以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垂直管理改革,理顺各级生态环境监测组织架构,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率。
强化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损害赔偿司法保障,加大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侦办力度。全面履行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做好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合衔接。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集体和个人的关爱,激励全省上下投身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结合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专项规划实施,将《条例》和本细则确定的任务优先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资金计划。各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抓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发展自然保护区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将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八条 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
第十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
(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五)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外,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可以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由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确定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界线,应当兼顾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适度性,以及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需要。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的撤销及其性质、范围、界线的调整或者改变,应当经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后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
第十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全国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拟订国家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国务院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该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纳入国家的、地方的或者部门的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全国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技术规范,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国家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批准。
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人,应当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采集标本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决定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作出,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自然保护区污染或者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参观、旅游活动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
(三)不按照编制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四)违法批准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者违法批准外国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展生态旅游必须以生态学为准则,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全面考虑,按生态学原理去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系统的变化及特点不断改善旅游系统的结构和布局,尽力维护其生态平衡及环境效益。一个良好的生态旅游系统应具备。
1.引 言
自海克尔创立“生态学”至今,100多年来生态学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它从单纯的研究生物与环境的关系,发展到研究自然资源开发和管理,人类生存环境变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途径等,为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生态旅游,其主体是人类,旅游对象是自然环境。所以,从学科定义来看, 生态旅游属于生态学的范畴,只不过生物与环境关系中的生物成分不是一般的生物而是人。因此,管理这样的系统必须以生态学的原理为指导,从生态学的普遍规律出发,协调好生物、环境、经济和发展的关系。无论是开放的自然环境景观还是自然保护区都是自然生态系统,而旅游行为本身是一种人为活动,它与自然系统共同形成比单纯自然生态系统更复杂的人类-自然复合系统。它不仅由生物和环境条件组成,还包括人类活动和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是这些复杂因素组成的多层次、多因子的统一体。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可引起生态系统发生变化;反过来,生态系统的变化又对人类活动产生重大影响。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要素均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的,都是按着生态学的规律在进行着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的,其中一个因素发生了变化,就会引起系统内其它因素产生连锁反应。当生态系统的自动调节能力超过其限度时,生态系统就会失去平衡,旅游环境就会被破坏,旅游事业就会受到影响。
因此, 发展生态旅游必须以生态学为准则,综合分析各种因素,全面考虑,按生态学原理去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系统的变化及特点不断改善旅游系统的结构和布局,尽力维护其生态平衡及环境效益。一个良好的生态旅游系统应具备和谐的结构、高效而经济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既能适应自然条件变化,又具有净化环境污染能力,发挥最佳的生产效率,为人类提供优美的生态旅游场所。
自然保护区是受国家行政管理和保护的,绝不允许乱砍滥伐和破坏自然环境,尤其在划定的界限内连正常的工农业生产也不能进行。然而,自然保护区建设离不开当地居民,二者唇齿相依,互相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必须给当地居民带来更多的实惠,而不是贫穷,因为无数实践证明只有当地居民生活富裕,保护的目标才能达到。那么当地居民依靠什么维持其生存与生活?就目前各种经济活动来看,自然保护区开展生态旅游是取得经费来源的一个十分有效的手段。生态旅游可给自然保护区带来经济效益,同时也能对参观者进行自然保护的教育,使当地人民生活幸福与保持自然保护区可持续经营的经济形式。如何达到发展生产又减少环境破坏的效果呢?我们认为首先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此原则指导下保护环境,尤其是要遵从旅游不能超过环境容纳量这个最基本的生态学原理。
2.可持续发展概念的产生
朴素的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由来已久,在传统的农林业生产和社会发展的实践中都有这一概念的雏形。但是作为一种科学术语,是在1980年发表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WCS)中给予系统阐述的(IUCN, 1980)。这一文件虽然主要是针对自然资源保护提出的,但其涉及的范围远远超出了单纯的自然资源的保护,而且把保护与发展看作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并将自然保护置于整个社会发展的框架之下。
世界自然保护大纲改变了过去就保护论保护的做法。明确提出其目的在于把资源保护和发展很好地结合起来。这里所谈的发展是指经济发展,来满足人类的需要和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这里所指的保护是指人类要合理地利用生物圈(生物居住及赖以生存的地球),既要使目前这一代人得到最大的持续的利益,又要保持其潜力,以满足后代的需求和愿望。大纲提出了生物资源保护的三个目标,即(1)维持基本的生态过程和生命维持系统;(2)保持生物遗传多样性;(3)保证生态系统和生物物种的持续利用。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向联合国提交了一份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又称“布仑特兰德”报告(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1987)。该报告把可持续发展思想贯穿始终,在充分考虑目前世界环境状况的同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策略与行动。在这里可持续发展的定义与世界自然保护大纲中所提出的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可持续发展是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损害人类后代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报告中提出,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做到:(1)提高经济增长速度,解决贫困问题;(2)改善增长的质量,改变破坏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问题;(3)千方百计地满足人们对就业、粮食、能源、住房、水、卫生、保健等的需求;(4)把人口限制在可持续发展的水平;(5)保护和加强资源基础;(6)技术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适应;(7)把环境和发展问题落实到政策、法律和政府决策之中。
总之,可持续发展不否定经济增长,该概念从一开始就强调经济与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甚至把解决贫困问题放在第一位。在改变以破坏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增长方式的同时,不忘满足就业、提供粮食和限制人口数量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心愿,传统的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人类正在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协调发展的途径。我们认为: 牺牲环境求得发展的做法是不可持续的发展;同时,过分强调保护环境,忽视人民财富增加的发展也不是可持续发展。因为,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如何寻求发展途径的问题,如何提高经济增长的问题,以及如何发展经济不破坏环境的问题。
3.关于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讨论
可持续发展概念提出以后,在全世界得到了广泛响应和迅速发展,无论是学术领域还是政府机构都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研究课题和行动准则(ERP Environment, 1999)。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对这个概念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可持续发展更象一个口号,而不是科学概念 (Di Castri,1995),甚至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模糊发展 (Oldman, 1995)。本文针对这些情况,做一简单介绍,以便使我们能够对这个概念有一个更全面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
为什么可持续发展概念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法国著名生态学家 Di Castri (1998) 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本身不够确切也无法应用,原因是概念本身自相矛盾,无法正确地反映长期趋势和不确定性;在目前地理经济和开放的信息社会条件下,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应用就更具有随机性。由于政界、官员、环境专家、商人和企业家的完全不同的动机,使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就变得更具有随机性和主观性。他进而提出可持续发展概念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弱点。(1) 人口、资源和环境不是平衡的,人口和资源都是在变化的,容纳量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应用,我们不能用一个固定的框架去衡量那些不断变化的空间及其相关要素;(2) 自然资源不是固定不变的,也不是事先规定的,淡水、湿地、潮汐等以前被看作非能源的物质现在成了重要的能源;(3)物种、生态系统和资源都是在不断地进化或者变化,无法把当代的这些资源毫无变化地转移到我们的后代,即使我们当代人不去干扰,它们也一定要受大自然的选择而发生变化的;(4 )我们无法通过简单的推理或演绎目前的趋势来解释未来几代人的需求和未来的资源价值,当代人对电、火车和计算机的需求是我们的祖辈所无法想象的,也可能是我们将来所难以预料的;(5 )可持续发展是无法度量的也是无法计算的,直至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可用来度量可持续发展的计算单位;(6) 考虑系统动态、非线性、开放性、稳定性和适应性变化等方面,从方法论的观点出发,发展和可持续性这两个术语是不协调的。
Di Castri (1995) 在《自然与资源》杂志上撰文,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椅子”模型,进一步规范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内涵。他指出可持续发展可以被看成是一把椅子,其四条腿长度相等,强度相同,四条腿中的每一条都相对独立但又互相依赖,都是可持续发展的成分,如果有哪一条腿比其它短些或长些,就坐不安定,不能可持续发展。这四条腿分别是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结论是只有在经济、环境、社会和文化四方面都达到相对平衡的发展。然而,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已经达到或将会达到这四方面的完美与平衡。比如,美国的经济发达和自然环境良好,但社会环境不好,尤其是大城市社会问题更多。法国也是社会问题严重,主要表现在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迅速,但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破坏很快制约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从全球看,经济发展迅速和导致环境恶化现象十分普遍,而且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达到这四个方面的平衡,或着四个方面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
正由于可持续发展概念本身的模糊性,不同的机构以及不同的学术背景的专家对此进行解释和评论时,难免带有各自所从事领域的色彩,有时甚至片面强调问题的某一方面,而忽视另一面的重要价值。可持续发展有很多含义,这个思想既简单又复杂,一方面要保护环境使生物群落免遭干扰,另一方面听起来又不很实际:没有一定的破坏我们如何建造桥梁和公路?如何生产足够的粮食充饥?如何筑堤防洪?如果我们限制投资者所带有一定破坏性的经济活动,如何吸引投资开发?他们没有经济效益行吗 (Johnson, 1998)? 事实上,任何一个环境问题的产生都有其显著的经济特征,环境污染的出现是人类发展机械和石油等工业的一个副产品,生态破坏是人类发展能源、交通运输等工业的副产品。如果没有这些工业的发展也可能不会出现这些环境问题,然而,为减少环境问题而限制人类的经济发展是消极的、无所作为的观点,也是人类进步和社会繁荣的障碍。所以说环境问题实质上是经济问题,是人类建设和发展自身文明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旅游是最能够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经济活动。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被学术界和公众所普遍接受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中,并没有明确表明它是一种即不破坏环境又能发展经济的模式,只是强调在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保持代际之间的公平性,防止当代人剥夺后代人利用资源的权利。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指出:经济增长和发展必然要引起物理生态系统的变化,不能永远保持所有生态系统不受干扰,甲地的森林被破坏了,却可能在乙地重建, 但一定要有计划,防止土壤侵蚀和遗传退化等。总之,可更新资源的利用要在环境容纳量的范围内。UNCED (1992) 协议提出森林资源和林地应该进行合理的经营以满足当代和后代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精神需求。我们在引用这一概念时必须既全面又准确,以便能够合理地指导我们的经济活动,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好,把我们的经济搞上去。
在1992年6月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各国政府达成一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共识。中国是全世界第一个编制和实施《21世纪议程》的国家,这表明中国人民将和全世界人民一道共同担负起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责任。事实上,中国只是用占世界7% 的耕地养活了全世界22% 的人口,其资源、生态和环境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同时也为全人类的文明作出了巨大贡献。更值得一提的是,从1998年7月1日起停止对天然林的采伐,全面实行天然林保护工程,以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坚定不移地把经济发展放在第一位的决心,而不是削弱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中国21世纪议程》所强调的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即从传统的偏向数量增长的经济模式转向强调改善发展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切实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子孙后代发展所需要的资源。
4.生态旅游与可持续发展
“生态旅游”是一种主题旅游,它是指旅游者到大自然中去,在欣赏自然景观和了解生态现象的同时受到环境教育,同时是能够达到可持续管理的旅游。生态旅游不仅用来表征对所有观光自然景物的游览,而且强调被观光的对象不受到损害,旅游者受到环境教育和生态文明的启迪,反映了保护自然的要求和责任。根据牛亚菲(1999)的研究, 生态旅游概念的可分为三种:(1)根据市场和消费行为定义的生态旅游概念。将生态旅游作为一种旅游方式或旅游产品向市场推销,向旅游者提供优美的自然和文化环境;(2)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定义的旅游概念。把生态旅游看作一种旅游发展模式,将旅游发展与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结合起来;(3)根据行为规范定义的生态旅游。强调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行为规范和环境价值观,旅游活动能使旅游者和当地居民建立良好的环境保护和环境道德观, 尊重地方文化传统。
生态旅游这一名词进入我国仅仅几年,便如雨后春笋般得到广泛传播,尤其是自然保护区依据拥有自然景观的优势,更是把生态旅游作为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支柱产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回归自然,享受美景,陶冶情操也已成为人民大众休闲的时尚选择,到自然保护区旅游的人数成上升趋势,从而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按着Di Castri (1995) 的椅子模型,生态旅游可以满足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四方面的协调发展。
首先,生态旅游业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旅游是一个人民群众十分熟悉而又具有悠久历史的社会活动,它能够使人们相互了解,增长知识,发展友谊,促进经济和社会文化交流。就目前各种产业状况看,生态旅游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产业。当地居民通过开发旅游,就能够从他们所经营的生态系统之外寻找生存空间,扩大经营领域,融入全社会。能够开展生态旅游的地区一般都分布在林区、草原或其他偏远山区,相对来说是比较封闭的系统,因而保留很多原始的、独特的、珍贵的自然景观,这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发挥这笔财富的效益,为当地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维持社会稳定和提高边远山区的扩大开放具有重要作用。生态旅游是非消费性旅游,在旅游者得到满足,旅游区当地居民提供旅游产品之后,自然景观和环境条件并未得到破坏,实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其次,生态旅游有利于文化和文明水平的提高,以此明显区别于其他行业。旅游虽然也经营产品,但这是一个更富有文化内涵的产品,旅游者通过观光不但获得了产品而且得到了大自然的熏陶,获得了有关人与自然的知识。尤其是生态旅游在销售给游客风光美景的同时,游客也获得了一种文化和文明教育,这已远远超过了简单的商业行为和买卖关系。普通的企业只能提高顾客的物质文明,优秀的企业在销售其产品的同时也宣传企业文化,提高顾客的精神文明,而生态旅游让游客接受大自然的洗礼,在使游客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双丰收的同时,又推出一个更高层次的文明,即生态文明。生态文明属于广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表现为人们正确对待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的理性认识、理智行为和道德情操。在世界面临多种环境问题和倍受生态破坏困扰的今天,我们更需要生态文明,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保护环境,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旅游是生态文明教育的最有效的手段;生态旅游区是生态文明教育的最大课堂;森林、草原、海洋,动物、植物和珊瑚等自然景观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是生态文明教育的最好教材。
再其次,生态旅游可促进环境保护。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的策略,我们必须保护好环境,保护好资源,保护好生物多样性。然而保护是一种人为活动,是人们的一种有意识的社会实践,那么如何才能唤起人们的保护动机,实现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最重要的是应该培养人们的爱心:包括对大自然的爱、对环境的爱和对生命有机体的爱。那么这种爱心从何而来?我们知道爱父母师长,这是儒家思想的继承;我们知道爱国爱人民,这是爱国主义教育的结果,前者根深蒂固,后者有声有色。儒家文化和社会教育对人们热爱自然感情来说缺乏爱的基础,必须用一种行之有效的办法,这就是生态旅游。通过生态旅游能激发人们热爱自然和环境的意识,唤起人们的保护动机。由于生态旅游使人们真正体验到自然之美,感受到大自然的魅力,由此激发人们的爱心,使环境保护成为一种有效的自觉自愿的行动,从而达到主动保护和积极保护的目的。
MecNeely (1996) 认为,生物资源常常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在于剥夺了最接近自然保护区居民对这些资源的经营权,生态旅游和当地居民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完成保护的任务。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的每种形式是独特的,不管它对人类的价值如何,值得受到尊重。并且来自自然的利益取决于必须的生态过程和生命支持系统的维持,也取决于生命形式的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必须与生态学原理相一致,物种和生态系统存在的理由可能比简单地满足当代消费者的经济愿望更为重要,当一个基因库由于当代人为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利益而趋向灭绝时,所有的子孙后代都将为其付出代价。
可持续发展必须反对二种极端倾向:一是片面追求数量增长,忽视效益和环境的做法;另一个是片面强调保护环境而忽视经济发展的做法。在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状况问题突出、经济发展较快的条件下,更要注意后一倾向的发生,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解决当地群众的贫困问题的话,那么环境和资源也难以有效地得到保护。前文中提及的生态旅游只是林区或自然保护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实例,是否可以开发其它类似的产业?如林区绿色食品业,饲料肥料产业和礼品手工艺品等。可持续发展首先是经济的发展,没有经济的发展也无所谓可持续。总之,发展是硬道理,解决贫困和发展经济是我们的中心任务,保护也是为了发展,而且是为了让子孙后代能够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