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民宿标准(旅游民宿标准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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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5 06:10:13

1. 旅游民宿标准与评价

2020年3月25日云南省出台新政策支持住宿餐饮业复工

(一)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各项减税降费和稳岗就业政策措施。认真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 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0〕9号)要求,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和服务。各级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选派专人指导,一企一策帮助住宿、餐饮企业依法申请享受减税降费和稳岗就业等各项政策,使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切实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二)对限额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额行业排名在全省前100名的住宿、餐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新增1年期以内用于复工营业的流动性银行贷款的,参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5部门出台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支持的通知》(云财金〔2020〕24号)文件,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利率不高于5%。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贴息补助,已获得中央和省级其他贷款贴息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本项政策。

(三)认真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办规〔2018〕1号)文件规定,将符合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的住宿、餐饮企业的银行贷款纳入代偿范围,享受云南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

(四)认真执行《云南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融资担保服务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的通知》(云融担通〔2020〕13号)文件规定,鼓励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住宿、餐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省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免除反担保措施,保费按0.5%收取;对担保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实施优惠担保费率。

(五)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合规核定,对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5000人/天以上的住宿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2000人/天至5000人/天(含)的住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补助,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1000人/天至2000人/天(含)的分别给予30万元补助,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300人/天至1000人/天(含)的分别给予20万元补助,安置滞滇湖北籍旅客50人/天至300人/天(含)的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报经省商务厅合规核定,对疫情防控期间首批提供集体用餐配送服务保障的8户供餐服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补助。

(六)报经省商务厅合规核定,营业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入驻商户300户以上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步行街等城市商业综合体,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为住宿、餐饮企业减免租金超过30天且减免比例为50%以上的,按租金实际减免额的20%进行补助,每户商业综合体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七)报经省商务厅合规核定,受疫情影响,2020年营业额仍超过1亿元且营业额增幅排名前10名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对2020年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管理的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补助。

(八)积极支持中高端住宿业发展。2020年,对报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合规新评定为五星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合规新评定为四星级酒店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补助;对符合《云南省精品酒店建设和管理规范(试行)》或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标准,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合规核定,新验收达标的精品酒店和五星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补助。

(九)对报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商务厅合规核定,2020年新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品牌管理公司以后年销售额增幅达到20%及以上的住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补助。

(十)安排专项经费3000万元,积极支持发展电商网络经济。“一部手机游云南”全面向全省住宿、餐饮企业免费开放。优化“一部手机云品荟”专区设置,建立“云厨房”直播中心,嵌入农产品供应动态数据库,设置线上商城模块,推动生产端与采购端直采共享。2020年,对报经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合规新评定为四钻级及以上的餐饮企业免费开放平台专区入驻、宣传推广、企业咨询及辅导等服务。

(十一)积极支持社区餐饮物流配送设施建设,加快铺设城市末端智能配送设施,投放智能生鲜自提柜、取餐柜等新型社区化配送设施,对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报经省商务厅等相关部门合规核定后,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新建或改造服务餐饮物流配送的城市低温仓储集配中心,购置节能环保的冷藏运输、蓄冷保温配送设备

2. 旅游民宿标准与评价怎么写

1,碰着好的顾客,我们一定要投桃报李,多加美言,人都是相互的,这样就让让我们亲爱的顾客朋友们在日后入住其他民宿的时候受到更加尊贵的待遇

2,碰到驴马滚刀混蛋客户,我们必须涌泉相报,在我们所有的微信群曝光他,让它在民宿界臭名昭著,以后入住不了任何民宿

3. 旅游民宿标准与评价表

针对中等以上收入人群,以结伴行散客游为主,多以自驾的方式出行,出行时间不局限于周末和节假,多为度假休闲型旅行。

民宿的基本客群定位是在项目选址设计阶段需要明确的,是未来民宿运营过程中稳定的基础客群。这一客群的定位需要遵循项目所在地的自然流量,考虑如何将当地的自然客流吸纳到民宿中来。这项逻辑看似简单,在现实中却不乏反面案例。

如某项目位于城中商务中心区,交通方便,地铁等公共交通可到达城市内任何一处知名景点,但不属于游客聚集区。这类项目的基本客群定位应该选择商务客人,而非休闲旅游的客人。虽然交通方便,但区域位置不属于游客的首选,因此在与游客聚集区的民宿竞争中不容易凸显优势。

4. 民宿评分标准

一般预定酒店的软件评分是5分制,那4.7分已经算是比较不错的高分了,但还是有进步空间。

酒店在软件上面的评分是可以找人刷上去的,当然也可以跟客户沟通,通过赠送礼品的方式让客人入住后给五星好评,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评分并不能代表酒店的真实情况。

5. 2017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必须安全卫生,住宿人员需登记。

6. 旅游民宿基本标准和评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7. 旅游民宿星级评定标准

一次性5万元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政策意见》(秭政发〔2020〕12号),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旅游民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建(改造)特色民宿予以补助,拥有独立卫生间且客房净使用面积(不含洗手间)不少于12平方米的每间补助1500元。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的农家乐,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我们将坚持政策引导,大力支持石柱村及芝茅路沿线发展民宿和农家乐,完善旅游要素配套,努力将民宿及农家乐旅游培育成为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产业。

8.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2019与2017有哪些变化

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8卫生和服务8.1旅游民宿应整洁卫生,空气清新,无潮霉、无异味。8.2客房床单、被套、枕套、毛巾等应做到每客必换,并能应宾客要求提供相应服务。公用物品应一客一消毒。8.3客房卫生间应有防潮通风措施,每天全面清理一次,无异味、无积水、无污渍,公用物品应一客一消毒。8.4应有防鼠、防虫措施。8.5民宿主人应参与接待,邻里关系融洽。8.6接待人员应热情好客,穿着整齐清洁,礼仪礼节得当。8.7接待人员应熟悉当地旅游资源,可用普通话提供服务。8.8接待人员应熟悉当地特产,可为宾客做推荐。8.9接待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并熟练应用。8.10晚间应有值班人员或电话。8.11接待人员应遵守承诺,保护隐私,尊重宾客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保护宾客的合法权益。

9.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的标准

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消防部门可以在国家消防技术要求基础上,制定当地民宿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城乡建设、规划、卫生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七条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规划。

第二章 开办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民宿客房规模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对利用围龙屋、四角楼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有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

第十条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第十一条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第十三条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四条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六条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第十七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十八条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

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十九条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民宿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条民宿登记事项包括:

(一) 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 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

(三) 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

(四) 营业执照。

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一条民宿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登记,提交民宿登记事项相关信息和材料,并承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二条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

第二十三条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二十四条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民宿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七条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民宿发展需要,统筹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民宿宣传推广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支持培育地方民宿品牌,开展民宿产品推介活动,更新发布民宿名录。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和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安全防范、经营管理等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民宿人才队伍。

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民宿未依法登记的,应当督促民宿经营者及时登记;发现民宿经营者无照经营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治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民宿经营违法行为,对民宿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相关监督检查信息予以通报,必要时可在本辖区政府网站或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安装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不按照规定对住客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开展民宿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开展食品销售或者餐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民宿登记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未设定处罚,但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民宿经营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民宿登记。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10. 旅游民宿标准与评价文件

开民宿需要什么证件?

开民宿需要取得六个证件,分别是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消防检查合格意见书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将旅游局发布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评价旅游民宿经营场地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城乡建设规划所在地旅游民宿发展有关规划 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等

11. 2017年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

旅游民宿基本要求是住的干净,温暖,吃的干净,有地方特色。对评价好的客源一定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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