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域旅游示范区标准要求
包含四个基本标准和八个方面的验收标准,这四个基本标准分别为:旅游对当地经济和就业的综合贡献达到一定水平、建立旅游综合管理和执法体系、厕所革命及其他公共服务建设成效明显、建成旅游数据中心。而八个方面的验收标准,则分别从地方政府重视和推进程度、旅游业发展情况、旅游产品特色、公共服务体系、要素配套、环境保护以及旅游安全、文明和游客满意情况作出了要求。
(一)推进全域旅游改革创新的力度与效果(130分)
打分点:
(1)推进旅游发展综合协调体制机制改革创新(30分),建立旅游领导协调机制,设立旅游委或类似综合协调管理机构等改革。
(2)旅游综合执法改革创新(30分),鼓励设立旅游警察、旅游巡回法庭、工商旅游分局或类似功能机构等。
(3)推进旅游统计改革创新(30分),鼓励设立旅游数据中心,建立全域旅游统计指标体系,构建数据统计体系。
(4)推进旅游用地政策(包括用岛、用海、荒山荒坡利用)改革创新(10分);
(5)推进多规合一的全域旅游规划改革创新(10分);
(6)开展景区门票价格改革、导游管理体制改革等、创建国家旅游改革先行区、各级旅游综合改革、专项旅游改革试验区(每项5分,最高20分)等。
(二)对全域旅游创建和旅游发展的重视程度(130分)
打分点:
(1)建立推进全域旅游的领导推进机制,成立全域旅游创建领导小组等类似机制(25分)。
(2)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推动全域旅游创建工作。(30分)
(3)编制全域旅游规划、实施方案,将全域旅游创建纳入考核,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考核督办(30分)。
(4)召开推进全域旅游创建会议、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20分)。
(5)制定支持全域旅游创建的文件,设立专项经费支持旅游发展(25分)。
(三)旅游业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贡献(120分)
打分点:
(1)旅游业对当地gdp的综合贡献比重(30分);
(2)旅游业对当地就业和新增就业的贡献(30分);
(3)旅游对农民居民增收的综合贡献(20分);
(4)旅游业对财政税收的综合贡献(20分);
(5)旅游业对脱贫的综合贡献(20分)。旅游业发展水平、对地方发展的贡献程度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旅游业增加值对gdp综合贡献15%以上;旅游从业人数占对就业总数的综合贡献20%以上;年游客接待人次达到本地常住人口数量10倍以上;当地农民年纯收入20%以上来源于旅游收入;旅游税收占地方财政税收10%左右。
(四)旅游产品的特色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120分)
打分点:
(1)有特色鲜明、市场号召力强的核心吸引物(4a、5a、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等)(30分);
(2)年接待游客的数量、过夜游客的数量和比重(30分);
(3)旅游产品、业态类型的多样性、丰富度、旅游产品的空间覆盖度(20分);
(4)旅游产品的空间组合度和不同空间区域的差异性(20分);
(5)旅游产品的不同季节的时间组合(10分);
(6)全域旅游品牌的整合宣传推广力度、品牌知名度(10分)。
(五)旅游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程度(130分)
打分点:
(1)旅游交通覆盖便捷程度(30分);
(2)旅游厕所覆盖便捷程度(30分);
(3)旅游集散体系的完善程度(20分);
(4)旅游信息化和旅游咨询服务体系完善程度(30分);
(5)旅游标识体系与自驾车服务体系。(20分)
(六)旅游服务要素配套及旅游+新业态水平(130分)
打分点:
(1)旅游住宿配套完善程度(15分);
(2)旅游餐饮配套完善程度(15分);
(3)旅游购物配套完善程度(15分);
(4)旅游文化娱乐休闲配套完善程度(15分);
(5)旅游交通服务配套完善程度(15分);
(6)旅游导游服务配套完善程度(15分);
(7)旅游+新业态发育程度(40分)。
(七)旅游安全、文明、有序和游客满意状况(120分)
打分点:
(1)旅游安全状况(30分);
(2)旅游市场秩序(旅游投诉、投诉处理、旅游诚信经营等情况)(30分);
(3)文明旅游程度(30分);
(4)游客满意度(30分)。
(八)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整治(120分)
打分点:
(1)旅游资源遗产保护(20分);
(2)生态环境保护(20分);
(3)重点旅游景区最大承载量核定与控制(20分);
(4)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绿色旅游认证(20分);
(5)旅游企业节能减排(20分);
(6)环卫体系(20分)。
具体看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7日
法释〔2016〕3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根据中央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增设巡回法庭的方案》,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布局,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及时公正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等案件,推动审判工作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简称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等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受理巡回区内相关案件。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巡回区为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第四巡回法庭设在河南省郑州市,巡回区为河南、山西、湖北、安徽四省。第五巡回法庭设在重庆市,巡回区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五省区。第六巡回法庭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巡回区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五省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直接受理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内蒙古五省区市有关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增设巡回法庭,并调整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和案件受理范围。
第二条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
(一)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巡回法庭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
第四条 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第五条 巡回法庭设立诉讼服务中心,接受并登记属于巡回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对于依照本规定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案件的材料,当事人要求巡回法庭转交的,巡回法庭应当转交。
巡回法庭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平台统一编号立案。
第六条 当事人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巡回法庭。
第七条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向巡回法庭提交再审申请书、申诉书等材料。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决定由本部审理。
巡回法庭对于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审理。
第九条 巡回法庭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在巡回区内巡回审理案件、接待来访。
第十条 巡回法庭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主审法官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办案能力突出、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中选派。巡回法庭的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
第十一条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时,由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担任审判长。庭长或者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自己担任审判长。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合议庭成员签署后,由审判长签发。
第十二条 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立案信息、审判流程、裁判文书面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
第十三条 巡回法庭设廉政监察员,负责巡回法庭的日常廉政监督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通过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案件、开展司法巡查和审务督察等方式,对巡回法庭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
当事人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的,巡回法庭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
巡回审理是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在自己的辖区内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流动,选择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或其他方便群众的地点开庭审理民事案件。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司法机关根据人民群众的要求创造了这种制度。
创始人是马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因此这种办案方式曾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此后其他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也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巡回审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总结了过去人民政权就地办案的经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统一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152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根据以上规定,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都是适用的。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方法是,基层法院在固定地点建立人民法庭,称为“某县(区)人民法院某(一般以分庭所在地为名)人民法庭”,这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它们可以受理本辖区的一般民事案件和未构成犯罪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派出审判人员在本辖区内巡回审判,就地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帮助、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到案件发生地或当事人所在地等处所巡回审理时,除较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外,一般都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巡回审理,就审的地点可以是案件发生地,也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的所在地。
但第二审人民法院巡回就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而必须组成合庭,按第二审程序的规定或者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对人民群众起诉或应诉都较方便,能节省他们大量的时间和费用;这种方式也便于人民法院调查了解情况、搜集证据,与群众结合,及时正确地受理和裁决案件;还便于得到当地基层组织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帮助,以及通过审理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群众,取得预防和减少纠纷、诉讼的良好效果。
巡回法庭制度是指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在辖区设置巡回地点,定期或不定期到巡回地点受理并审判案件的制度。在我国四级法院中,基层法院设置有派出法庭,并经常组织巡回审判,如老百姓熟悉的“马背上的法庭”、“渔船上的法庭”等。巡回审判一直存在,只是没有完全形成固定的制度。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
一、巡回区内属于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巡回区内属于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或者行政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或者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五、巡回区内属第二巡回法庭受理的刑事申诉案件。
六、依法定职权应由第二巡回法庭提起再审的案件。
七、不服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
八、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
九、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十、巡回区内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受理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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