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需中国世界文化遗产论文2篇
admin
2023-09-01 15:53:40

所谓的“代表性”,就是“文化多样性”的表达,2003年《公约》的新精神,就在于把“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多样性”联系起来,在2001年《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的基础上,以法律的语言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和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于是,我们在世界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三次评选中看到,南北方国家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不平衡”现象得到了大大的扭转。然而,由于一部分国家(主要是北方国家)坚决不放弃1998年《宣告》中“杰作”的标准,对峙的双方(南北国家)形成了妥协,表现为:把《人类口头及无形文化遗产杰作宣告》中的“杰作”标准,整合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中。“杰作”和“代表性名录”两个标准被同时容纳在公约的框架内,这一方面增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认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则无疑使认定本身,变成了不同价值标准角逐和冲突的战场。

对上述领域发生的政治斗争,无论在中文版的《宣告》和《公约》中,还是在中文世界各类相关文章中,我们都没有看到应具有的最起码的意识和敏感。“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杰作”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中的相关观念,都被不加区别地译成了“代表作”,这一混淆绝非仅仅是无关痛痒的概念错误,而且将严重影响我们的实践。

具体而言,第一,在非物质文化领域无法辨识“杰作”与“代表性”标准之间的差别,将使我们在国际领域的文化政治斗争中丧失宏观的视野和灵活的立场,既与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不相称,也难以做出与中国国家利益一致的正确判断。

其次,把“代表性”误读为“代表作”,将使我们再一次失去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真精神的机会,导致我们把不可分割的人类活生生的多元文化实践,倾向于按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肢解成一件件孤立的“作品”,导致它的博物馆化和木乃伊化,最终丧失它们的活力。

最后,鉴于中国在国际上兼具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和第三世界大国、在国内则形成以汉族为主体的五十六个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共存的双重身份,以“杰作”和“代表性”并存的多元思考方式,将给我们提供更加得心应手的思想武器,使我们无论在国际还是国内事务上,都能以辩证的方式从容应对,从而为建设一个更加和谐、公正和多元的中国与世界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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