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如下:
(1)约束百范围
国际条约指的是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国际习惯是对国际习惯中逐渐探索出来的即作为未具有法律度拘束力的通例使用,原则上应该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有约束力。
(2)约束效力
顾名思义,条约是要得到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后,白纸黑字写下来后,经双方或多方签问名认可的正式文件,这个文件是要求全体参于签订国共同严格执行的正式文件,这就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就没有上述这些过程,简单讲就是对某一件事的做法答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而成为对某件事的处理惯例了。
(3)约束作用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国际习回惯是各国重复采用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法律规范,它的形成要素答:一是物质因素或称数量因素,即“通例”;二是心理因素或称质量因素,即“法律确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习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条约
习惯法指国家认可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是法的渊源之一。在国家产生以前的原始习惯并不具有法的性质,它是氏族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如禁止氏族内结婚、氏族成员互相帮助、共同防御一切危险和侵袭以及血族复仇等,都是为了维护其生存而自然形成的共同行为规则。它是依靠传统的力量、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氏族长的威信来维持的。阶级社会中存在的习惯也不都具有法的意义,很多属于道德规范。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行的事实;2、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3、现行法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4、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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