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大学生是可以结婚的。
根据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最低结婚年龄为男18岁、女16岁。可见在大学中的结婚是存在的。
但1920年河北省教育厅厅长沈尹默签发了一份关于结婚年龄的限制训令——《关于男女学生结婚年龄限制训令》,用于减少结婚对学生学业的影响,该训令开宗明义地指出,早婚对于个人体质和民族盛衰均有不小危害,为杜绝早婚的不利影响,特别规定“中小学校男女学生在十八岁以前不得结婚,如学校向例不收结婚学生者,仍照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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