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车”、“黑导”在旅游中的风险
创始人
2025-04-17 11:53:25

2025年3月11日,成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行政总队联合交警、文旅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成都-三星堆沿线巡查中发现一起违法案件:

在旅游市场日益繁荣的今天,大家出游的热情持续高涨,有不少人欲加入旅游行业分一杯羹。然而,却忽视规定甚至故意为了高利润而违法操作。其中,“黑导游”、“黑车”现象尤其频发,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损害旅游行业形象,也给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01

为高利润私自接单,后果却无人能担

部分导游明明有导游证,却为了“无中间商赚取差价”的高收益 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违法操作,轻则导游证被暂扣,重则导游证将被吊销,给自己带来了极大的职业风险,同时也忽略了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导游作为 无旅游经营许可的主体,无法与游客签订正规旅游合同、也 无法提供行程保障,一旦发生事故,其承担风险的能力相比旅行社较弱,直接会影响对游客的救助能力,也让自己陷入债务风波。

另外,还有部分从业人员,并未取得导游证书,但却自行或者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活动,也属于违法行为,导游作为准入性职业,需要专业能力为游客提供专业服务,无导游证人员往往不具备应有的能力,为《旅游法》所禁止。

对于车司机而言,尤其是 非营运车辆,也就是“黑车”,往往没有经过正规的安全检测和维护,车辆状况模糊,司机也可能没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和经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因为使用车辆用于了营运,会直接导致车辆对应购买的责任保险及意外险可能无法进行保险理赔,由此导致游客的保险权益损失就需要自己来进行承担,但个人的承担能力极其有限,游客的损害就可能面临无法赔偿的情形,车司机自身也与前述导游一样,可能陷入无尽的债务风波,且面临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02

“黑导游”“黑车”往往存在强制/诱导购物的情形

“黑导游”和“黑车”司机在利益的诱惑下,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常常以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报价或者夸大的宣传吸引游客,虚假承诺提供优质的服务,然后在行程中通过购物、增加自费项目等方式,从游客身上再额外赚取利润。或者承诺带游客去著名景点,却最终带到不知名的小景点或购物场所。

在旅游行程中,因缺少监管,诱导游客购买高价低质商品的概率增加,更甚至会出现强制游客购物的情形,游客购买的商品价格往往高于市场价格,商品售后及质量也经常得不到保证。

另外,为了逃避旅游部门和交通部门的监管,他们也常常选择在非常规的旅游线路上行驶,在隐蔽的地点接送游客。而这些非常规事项以及主体自身局限性,可能会导致发生事故的概率高于正规旅游车辆。如加上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也无法及时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给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03

合法合规经营是他人也是自己的保护伞

随着旅游行业发展,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扰乱旅游市场等旅游业务的不规范行为会被逐渐打击。不管是作为旅行社还是导游,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委派、依法签订合同,不贪小便宜私自承揽业务,不使用无任何资质的非营运车辆。

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也要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旅行社,并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正规旅行社通常会为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并且会安排有资质的导游和正规的旅游车辆,能够为游客提供更可靠的保障。

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良好形象需各方协同助力。此次成都联合行动为行业也敲响了警钟。任何试图通过“黑车+黑导”模式规避监管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严惩。作为旅游公司及旅游从业人员,应严守合规底线,共同维护消费者权益与良好的市场秩序。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上下)

《旅游法》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 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文作者

何静

旅游独角兽成员

华旅律师事务所 律师

成都旅行社协会法律专委会委员

四川省旅行社协会法律专委会委员

专业领域:

诉讼仲裁,合同纠纷,侵权处理,旅游人伤

劳动人事,知识产权,行政争议,债权清收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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