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游玩时买了16元钱的板栗,她拿在手里觉得有点少,就让其他摊贩帮忙称一下重量,结果发现只有6.4元的板栗,女子回去找老板讨要说法,对方却说女子有毛病。
女子和男朋友一起出来游玩,他们逛到了好吃一条街,女子看到自己喜欢吃的板栗,就想买一点来尝尝。
男友便让老板来10元钱的板栗,结果老板称多了,装了16元的板栗,男友并没有说什么,付了16元后两人就离开了。
不过,经常吃板栗的女子却发现数量有点少,就在隔壁的糕点处让老板帮忙再称一下,结果发现重量确实不对,16元应该是0.7斤,而他们现在的板栗才0.32斤,相当于只有6.4元。
于是,两人又回到了卖板栗的摊位,摊主看到他们又回来了,大约已经猜到自己的缺斤少两被发现,就心虚起来,但语气却很强硬,问女子想怎么办?
女子是出来游玩的,她能把摊位怎么样?只是希望对方把分量给够,不要让自己花冤枉钱。
而摊主见不得光的一面被女子发现后,情绪特别激动,语无伦次地说女子有毛病,没事找事。
女子觉得摊主太过分了,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不但不给她们道歉,还这么理直气壮,便让男友拍下这一切发在网上,让大家来这里玩的时候,一定要认清摊主,不要再到他这里买板栗了。
这种缺斤少两的行为确实可恨,遇到这种价格不算高的,即使少一半也才十几元钱,如果是遇到肉类或者其他更贵的东西,按照这样的缺斤少两,顾客少则多花几十,多则几百上千的钱就这样花掉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约束和制止这种行为呢?
一、缺斤少两是摊主故意隐瞒真相,欺瞒顾客,在女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0.32斤的板栗当成0.7斤来卖,属于欺诈。
法律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对于这样的欺诈行为,致使女子多花了10块钱,虽然钱看起来不多,但是摊主一直以这样的方式来卖板栗,长此以往,摊位非法获得的利益是很多的。
法律上,这样的行为对顾客造成的损失,也给出了相应的赔付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所以,女子可以要求摊主退一赔三,退回女子付款的16元,再赔偿女子付款的三倍,共计48元。
二、法律上有规定,在赔偿金额没有达到500元的,直接可以要求对方赔偿500元。回到本事件中,女子要求赔偿三倍的金额才48元,所以,她可以要求摊主直接赔偿自己500元。
摊主对女子做出500元的赔偿,这是法律对消费者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维权方式。
但出现了这种事情后再罚,好像不是最佳的办法,所以在法律上,对摊主的这种行为也会给予处罚,其目的,就是想杜绝这种缺斤少两再次发生。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规定,缺斤少两的行为,由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本事件中,摊主只是卖板栗的小本生意,即使缺斤少两,每个顾客也就几块十几块的非法获得。
但大家不要忽略了,摊主是在好吃一条街做生意,这里的人流量密集,顾客特别多,一个顾客非法获利10元,一天就按照50个顾客计算,非法获利就有500元,一个月下来就是15000元,一年就是18万啊!
所以,摊主的行为属于严重情节,需要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照。
大家在小摊小贩上买东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对方给的重量够不够,不要因为只有几块十几块就不在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人人有责。
对于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