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舌尖上的中国》到《人生一串》再到《早餐中国》,中国人用无数种方式记录了对美食的热爱。每到一个地方旅游,大部分人最先搜罗的就是当地美食。在“吃”这件事上,中国人有着独特的情怀和执着。中国也自古流传着“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句话,美食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不可忽视。
北青社区报(微信号:tongzhoushequbao)记者了解到,近日,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打击整治食品违法犯罪治乱除害五大战役专项执法行动。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其中,通州有一例掺假掺杂食品案,没收其违法所得3.69万元并罚款4.5万元。
案例一:
北京正真宏心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4年1月5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线索移送,北京正真宏心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掺假掺杂的鲜肉食品进行销售。
北京正真宏心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八项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850元和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北京嘉盛牛排西餐有限公司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4年5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线索,北京嘉盛牛排西餐有限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北京嘉盛牛排西餐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北京嘉盛牛排西餐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北京锦粤品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4年4月1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北京锦粤品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北京锦粤品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食品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责令北京锦粤品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自古以来
造假贩假的事就层出不穷
不法分子钻空子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情
时有发生
现代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科技不那么发达的古代
古人虽然没有315去维权
但是打起假来
那也是毫不含糊的
周代:果实未熟,不得买卖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历史久远,早在我国奴隶社会鼎盛时期的周代,对食品安全就已经有了初步的认识。周代《礼记》中记载了当时对食品交易的规定:“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
“不时”是指未到成熟之时,严禁未成熟的五谷和果实进入流通市场,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防止未成熟的粮食和果实引起食物中毒。这一规定被认为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春秋时期:“八不食”
孔子是春秋时期社会上最博学的思想家之一,他在《论语·乡党》中提出著名的“八不食”:“食饐而餲,鱼馁而肉败,不食。色恶,不食。臭恶,不食。失饪,不食。不时,不食。割不正,不食。不得其酱,不食。沽酒市脯,不食。”
意思是:粮食陈旧变味了,鱼和肉腐烂了,不吃。食物的颜色变了,不吃。气味变了,不吃。烹调不当,不吃。不时新的东西,不吃。肉切得不方正,不吃。佐料放得不适当,不吃。市上买来的肉干和酒,不吃。在我国奴隶社会末期的春秋时代,孔子可谓中国历史上最早系统提出食品安全理念的人。
汉代:售卖腐肉,与盗同法
汉代进入了成熟的封建社会,对食品安全有了较高的认识,因此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对违反食品安全的惩罚办法。汉朝《二年律令》明确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意思是,如果因肉类腐坏的原因,致人伤病中毒的,应尽快将变质的食品焚毁,如果违反规定,肇事者与相关官员都要受到与惩罚盗贼一样的刑罚。
唐代:腐肉致人死者处绞刑
唐代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制度更加健全,而且法律规定详细,惩罚措施严厉。
《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意思是发现肉质腐烂,需速焚烧余肉。违反者杖打九十。故意以有毒的肉出售或赠送他人,从而造成他人中毒者,判处一年徒刑;造成他人中毒身亡的,判处绞刑。法典之重可见一斑。
宋代:行会监管商品质量
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中经济空前繁荣的时期,市场交易频繁,一些商贩以食品掺假牟取暴利的现象屡屡发生。
《宋刑统》对这些危害食品安全者的处理完全继承唐律,制定了杖打、坐牢、绞杀的严刑。此外,宋代政府还引入了行会管理制度,让商人们依经营类型组成“行会”,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否则不得从业经营。行会要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价格,监察不法行为,保证商品质量。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违反规定实行连坐惩罚制度。
清朝:颁发牌照、实行抽检
清代茶叶市场繁荣,也是造假贩假最集中的领域,政府制定了相应的措施。首先是为茶叶商人颁发“经营执照”和“注册商标”,授予出口经营权,谨防假冒。政府任命专员进行茶叶质量抽查,茶叶的包装与牌号不符都要受到处罚。光绪年间,中国茶叶外贸出口大幅增加,清政府制定了茶叶质量标准,对出口茶叶实行抽查,用滚水泡茶和化学试验两种办法,对样品审评检验,符合标准的放行,否则一律扣留、充公或焚毁。
北青社区报综合整理自:北京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报官方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