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孙先生的公司是做零食批发的,他们租了一个仓库,交了1000元定金,并搬进去10几万的零食。不料,等他们来拿货时,却发现门锁被物业换了,更让他接受不了的是对方的办公室里,都是零食吃剩下的袋子。
孙先生的公司是做零食批发的,前不久,公司在一个工业园里找了间仓库放货并交了1000元定金。后来他们发现这里大车可能进不来,于是提出考虑几天是否进行出租。后来他们考虑清楚,交了3个月的房租,并且放了十几万的货。可第二天来拿货,发现仓库门被换了锁。
随后,孙先生去对方的办公室来询问情况,不过事还没问,就发现在办公室的垃圾桶和桌子上,有很多自己公司的零食袋子。显然已经是被吃完了。之所以如此肯定这些零食都是他们的,是因为全市只有他们一家代理,在其他地方,根本就买不到。
通过这件事,孙先生严重怀疑,把货物放在这里是否安全。而且现在门被对方关了十几天,里面的食品都是有保质期的,他只能求助媒体来找一个说法。
租赁仓库的公司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定金不是孙先生交的,而是他老板交的,不过双方谈的是租一年,现在还没有谈完,联系了19天,孙先生的老板也不接电话,也不回微信。这才把门锁起来了。对于员工拿食品的问题,他说当时已经报过警,他们可以照价赔偿。
孙先生解释说,老板现在在外地,但不能说老板不回来,这件事就一直拖着。后来,孙先生的老板回来和对方进行协商,这才把门打开了。
其实从这件事上来看,双方都存在问题,或许还有一些其他的约定,这些可能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但是一码归一码。即便是对方拖欠房租而锁门,也不能处置里面的财物。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此可见,如果对方真的拖欠房租,房东可以锁门,但是不能处置房客屋内的财物。如果欠房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房东可以收回所租房子。从这个角度上讲房东锁门是合法的。但这是双方合同约定的问题,对方私自拿零食,本质上是一种盗窃的行为。
虽然说就拿了几袋零食,可能不值多少钱,但这种事也不能用钱多钱少去衡量。有这样的随便动手动脚的员工,又有谁会放心在这里租仓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