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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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9 10:00:54

日前

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规范旅游广告

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书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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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涉民生”领域市场监管,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保广大游客的消费安全,提升黄石市旅游市场的吸引力和美誉度,推动我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旅游市场广告发布行为向各相关市场主体进行提醒告诫如下:

一、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旅游广告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以及以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进行旅游广告宣传。严禁借严肃政治主题或者重大政治活动、政治事件以及其他敏感问题进行旅游商业营销宣传。

三、旅游广告不得违法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旅游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以及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五、旅游广告中宣传的旅游项目、时间、价格、旅游线路以及旅行社名称等服务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六、旅游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七、杜绝通过电子广告屏、传单广告、海报式广告发布虚假违法的衣食住行广告,坚持诚信经营,严禁诱骗消费。

八、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广告,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杜绝变相涨价、自立收费项目或者定价标准与发布广告不符。

九、旅游广告应当使用正确表示国家版图的地图,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十、旅游广告中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十一、互联网旅游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旅游服务并附加购买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发布竞价排名旅游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旅游消费者共同对黄石市旅游市场广告发布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广告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旅游市场广告行为监管力度,依法依规规范和查处发布虚假违法旅游广告行为。

编辑丨胡 颖

来源 | 黄石发布

审核|

终审丨柳文娟

监制丨高国专

出品丨黄石日报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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