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小课堂 | 莫借考察调研之名行公款旅游之实
创始人
2026-09-01 21:02:39

(来源:上观新闻)

以外出考察名义安排参观几个景点无伤大雅?

公务考察绝不是公款买单的“观光游”。打着“公务考察”幌子游览风景名胜,本质上就是变相公款旅游。

莫用考察打掩护,变相旅游必严惩。

纪法标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典型案例

某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余某,两次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赴外地开展“考察调研”。其间,余某违规安排多处景点游览,并统一调度车辆、聘请导游、购买门票、安排用餐等。两次考察中,因游览景点产生的费用共计2万余元,均纳入考察经费公款报销。经查,该“考察调研”仅是走个过场,并无实质公务内容。最终,余某受到党纪处分,相关人员均被责令退赔违规旅游费用。

条分缕析

现实中,不少党员干部都有类似想法:“借着考察调研名义走走看看,算不上原则性问题。”有这样的错误认识,根源在于没有读懂《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变相公款旅游”内涵——凡是打着公务旗号行游览观光之实的行为,无论如何包装,本质上都属于违规公款旅游。

一、辨清“变相”本质:公务名头不是公款旅游的“幌子”

《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专门将“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列入规制范围,就是要打击有名无实的变相公款旅游。如何区分正常公务行为和变相公款旅游?核心看行程的“重心”在哪里。走访的单位、座谈的内容、研究的问题,是不是都紧扣既定的公务活动?如果所谓的考察调研只是蜻蜓点水走个过场,景点打卡却排得满满当当,那显然是“公务搭台、旅游唱戏”的违规行为。本案中,余某组织的“考察调研”纯属徒有其名,根本没有实质性的公务需求,其目的就是借公务之“壳”、行游览之实。这种虚构的“公务名头”,绝不能成为违规公款旅游的“幌子”。

二、划清公私界限:个人游玩不能让公家“兜底”

《条例》明令禁止变相公款旅游,核心在于斩断“公款私用”的黑手,守住“公款姓公”的底线。公款必须且只能用于公务履职需求,绝不能用公家的钱满足私欲,更不能肆无忌惮地把公款当成个人旅游的“提款机”。本案中,余某以“考察调研”为名行观光游览之实,还将由此产生的车费、门票、餐费等旅游开销,堂而皇之地披上“考察经费”的外衣予以报销。这种慷公家之慨、拿公款为个人游玩“兜底”的行为,严重触碰了纪律红线。

廉洁提醒

公务考察看的是工作需要,不是沿途风景;公款保障的是履行职责,不是个人享乐。打着调研幌子“走过场”,实则游山玩水“唱主角”,这种“借壳游”的把戏逃不过纪法的“火眼金睛”。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把公私界限划清,绝不能让严肃的考察调研沦为公款旅游的“隐身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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