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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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7 18:03:29

案例通报

为持续规范全市文旅市场经营秩序,压实旅游经营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广大旅游者合法权益,丹东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聚焦旅游领域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处了一批旅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现将其中4 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根据群众举报,经执法队调查发现,丹东市某艺术活动策划中心在未取得《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包价旅游的形式,组织学生赴内蒙古等地开展旅游活动。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决定给予该企业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对游客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

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经执法队调查发现,某旅行社一名导游,对游客在购物店购物的时间进行虚假宣传(旅行团在购物店至少停留一个半小时,该导游向游客宣传“停留半小时”),存在误导旅游者的行为;同时该导游还存在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本案实际,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予以公告。

案例三: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根据群众投诉,经执法队调查发现,某导游员受某旅行社的委派,进行导游服务时,私自在旅游车上向旅游者兜售物品。其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给予某导游员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

执法队在核实一起群众投诉过程中,根据游客提供的旅游合同,要求某旅行社提供应由旅行社保存的对应合同,该旅行社无法提供,声称合同已丢失。根据规定,该合同保存期限至少为两年。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给予某旅行社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各旅行社要以此次通报为警示,全面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旅游合同签订,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杜绝随意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等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主动做好游客沟通解释工作。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将持续加大旅游市场监管,对整改不力、投诉问题反复出现,以及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旅行社,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相关情况纳入文旅行业信用体系管理。

丹东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8月17日

供稿: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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