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回收“口水油”给客人食用,5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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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13:09:39

据南方都市报7月12日报道,四川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显示,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高新区某餐饮店主要负责人王某某授意并安排店长刘某、“打锅工”周某某、厨师李某某将客人食用过的火锅锅底即“口水油”,经过滤残渣、提炼和熬制,与“新油”混合,重新配置成锅底,销售给客人食用。刘某安排徐某在周某某工休时,多次“顶岗”周某某对“口水油”过滤残渣、提炼和熬制。经查,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该餐饮店销售“口水油”的金额为256605.13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高新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刘某等人明知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锅底进行过滤、提炼、熬制、再销售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一年,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的潜在风险,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向高新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周某某、李某某、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金额25万余元,持续时间约一年,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综上,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2.5万元。并责令被告高新区某餐饮店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支付赔偿金。

法官认为,本案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顾客食用后回收、过滤、熬制再销售的火锅废油,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长期食用可能会引发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的严重后果,对人体的危害极大。

法院将持续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同时也通过该案向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敲响警钟,督促其合法经营,提高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对于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和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如果在逐利途中忘却良知,罔顾消费者安危,最终势必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来源:人民网、南方都市报

(编辑: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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