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中国旅游日!法律锦囊伴你行
创始人
2026-05-20 16:12:10

5月19日是第16个中国旅游日

今年活动主题为

“乐享品质旅游,共赴美好山河”

出游之前

一些法律知识少不了

万一遭遇侵权事件

要拿出法律武器!

通过这些案例了解一下

报团旅游去目的地途中遭遇意外

李某报团准备到杭州游玩,却在途中出了车祸。当李某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时,旅行社称,车不是他们开的,而且旅游团已经转包给了地接社,不应赔偿;地接社称,李某并未与他们签订合同,损失不该由他们承担;客运公司称,伤者在旅游时出的事,应该找旅行社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驴友团出行发生意外谁担责

杨某、高某等11人参加了驴友组织的野外登山活动。在下山途中,高某利用绳索滑降时摔倒撞到杨某,导致杨某受伤。经鉴定机关鉴定,杨某的损伤与外伤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杨某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198629元。高某则辩称,其不存在过错,无任何过失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为自甘风险规则,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不幸发生的情形。

在景区发生意外,旅行社担责吗

涂某和女儿与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旅游地点为某瀑布景区。当日,二人随团到达由景区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瀑布景区游览拍照时,涂某被一处低矮台阶绊倒,跌入护岸下一个3米高的深坑,在送至医院途中死亡。涂某的女儿将旅行社、景区公司诉至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降低住宿标准责任怎么负

刘某等4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某景区二日游活动,根据旅游合同约定,住宿标准为三星级酒店。抵达目的地后,由于该景区三星级酒店均已满员,旅行社则安排刘某等人在普通酒店的双人标准间入住,引起旅游者的强烈不满。刘某等人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行程结束后,刘某等人遂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八条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此外,报团旅游后

霸王条款也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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