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多次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与实施,正是将党中央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生动实践。《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将党和国家发展民营经济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实现了从政策促进向法治保障的重大跨越。
作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平等保护”为核心,明确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破除所有制歧视,引导民营经济参与国家战略,通过法治手段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个毫不动摇”的制度基础,为基本经济制度注入新活力。《民营经济促进法》聚焦企业痛点,通过规范公权力运行、强化产权保护、优化市场环境等制度设计,为民营经济破解“玻璃门”“弹簧门”等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法治方案。良法善治不仅能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能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民营经济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迈进。
平等保护是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良法善治的核心要义
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更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为核心理念,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的制度关怀转化为法治实践,构建起“权益保护有力度、竞争环境有公平、创新发展有温度、责任追究有刚性”的治理格局。
坚持平等对待,筑牢权益保护法治根基。《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参与市场竞争、获得法律保护,要求投资、招投标等领域各类主体遵循同一规则,而不得以所有制作为资源配置前提。在权利保护维度上,构建起覆盖人身权、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的全方位平等保障机制。这种平等,不是简单的政策优惠,而是从立法理念到执法实践的系统性革新,要求执法者摒弃“所有制标签”,以法律为准绳而非身份差异裁判市场行为;要求司法者坚守“程序正义”,让每一个涉企案件都成为平等保护的范本;更要求全社会形成“尊重市场规律、敬畏契约精神”的法治共识。
坚持公平竞争,营造透明有序市场环境。《民营经济促进法》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基础、负面清单制度为抓手,破除不合理的准入壁垒,要求政府制定涉企政策必过公平竞争审查,定期清理妨碍统一市场的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禁止排斥民企,反垄断执法机构常态化打击行政垄断与不正当竞争;在融资领域中要求金融机构平等对待民企,推行差异化授信与多元质押贷款;在数据领域中明确民企平等使用公共数据的权利,推动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通过全流程制度设计,营造透明有序市场环境,让民营经济与各种所有制经济站在“同一起跑线”,共享发展机遇。
坚持同等保护,激发科技创新的强劲动能。《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科技创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鼓励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还聚焦创新生态构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民企创新“后顾之忧”。针对民营经济作为创新主体的特性,构建“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环境,建立信用修复制度。这样的制度规定,既免除企业创新后顾之忧,又以制度包容性释放“敢为天下先”的企业家精神,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厚植土壤。
坚持权责一致,强化法律实施刚性约束。法治的关键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八章专设“法律责任”,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违法查封扣押财产、异地执法扰民等行为,明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通过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的刚性约束,既划定公权力边界,又形成“不敢侵权、不能侵权”的威慑效应,确保法律从文本转化为“民营企业可感知、可触及”的权益保障,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防护墙”。
多措并举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良法善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制定法律只是法治建设的起点,若缺乏有效实施,再完备的法律体系也会成为“纸面上的正义”,难以转化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现实力量。强化法律实施,实现《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良法善治,是打通“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的重要内容,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关键环节。
立法协同:构建立体化制度实施体系。作为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原则性规定需通过“纵向分层、横向协同”的配套机制落地。纵向建立“1+N”法规矩阵,制定市场准入细则、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配套政策,协同司法机关出台权益保护司法解释;横向强化与《民法典》《反垄断法》等法律的衔接,确保法律的统一性与可操作性,形成统一的法律价值体系。同时,通过执法检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保法律实施不走样,并将实施成效纳入法治政府考核体系,对执法不公、政策虚化地区启动立法约谈,压实地方政府法定职责。
依法行政:打造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行政机关是法律实施的“主力军”,需将平等保护理念贯穿执法全过程。通过清晰划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行政机关应聚焦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减少对企业自主经营的干预,让民营企业在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中“敢干、敢闯、敢投”。具体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须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坚守比例原则,杜绝“小过重罚”“滥罚款”等过罚失当现象,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正司法: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应以“如我在诉”理念为引领,将保障民营经济的合法权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通过繁简分流、在线诉讼等机制,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在刑事审判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严格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推广“活封活扣”柔性执法,避免“办一案、垮一企”;在民事审判中,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强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司法保护力度;在执行环节,持续巩固深化解决执行难成果,不断提升涉企案件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守法经营:培育法治兴企的社会共识。民营企业既是法治的受益者,更是法治的践行者,而守法经营则是其行稳致远的根本前提。《民营经济促进法》在赋予民营经济平等保护的同时,也明确了其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彰显“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法治原则。民营经济须以法治为标尺,完善财务制度、防范廉洁风险,将守法经营融入企业治理全过程。一方面,严格遵守生产经营领域法律法规,坚决杜绝贿赂、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严禁妨害市场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或损害劳动者权益等违法行为,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防范财务造假、腐败等廉洁风险,通过制度化建设实现“源头防腐”。
《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民营经济发展搭建了“天高海阔”的法治舞台。当立法协同的“四梁八柱”撑起制度晴空,当依法行政的“阳光雨露”滋养市场沃土,当公正司法的“防护屏障”抵御风险挑战,当全民守法的“共识之种”深植企业心田,民营经济定能在高质量发展的征程中勇立潮头,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磅礴力量。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