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洱海湖滨带范围内摆摊、露营?不得行!
创始人
2025-06-29 06:03:54

为进一步凝聚人人参与洱海保护的共识,大理州洱海管理局、大理市洱海管理局、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在“智慧洱海”微信公众号联合推出“曝光台”专栏,梳理曝光相关案例,让大家引以为戒。希望人人争当洱海保护的监督者,及时发现、上报、制止不文明行为,共同守护洱海“母亲湖”。

案例一

2025年5月4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大理市云洛海景客栈(洱海店)东南方向,有人在洱海湖滨带范围内摆摊设点经营,经执法人员多次劝离后,依旧返回摆摊。

接到举报后,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核实,对有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劝离。同时,执法人员加大了对相关区域的执法巡查力度。

案例二

2025年5月2日,有群众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举报称:在大理市上关镇G348(碧海湾客栈)附近,有人在洱海湖滨带范围内搭棚、露营。

接到举报后,大理市洱海流域管护中心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核实,对有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劝离。同时,执法人员加大了对相关区域的执法巡查力度。

【温馨提示】

洱海作为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工作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明确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同时,《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禁止在洱海湖区和湖滨带范围内野炊、露营、垂钓。

案例三

2025年4月29日19时19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春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春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5年4月30日7时49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罗某为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罗某为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5年6月12日16时26分许,洱源县洱海流域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当事人杨某灿在茈碧湖(禁渔区、禁渔期)非法捕捞、垂钓,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对杨某灿依法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您在洱海边看到

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时

请及时制止

或者用手机记录下来

并通过“洱海卫士”小程序上报

工作人员将会及时处理

让我们携手同心,以点滴之力汇聚成生态保护的磅礴力量,共同捍卫洱海的碧波荡漾,使这颗云贵高原明珠永葆璀璨光华。

来源:“智慧洱海”微信公众

辑:杨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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