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君提醒
旅游包车一定要合法
不然罚你没商量!

说的就是
我市这一起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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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深圳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
该汽车租赁公司
对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
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案情分析
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时,
经询问驾驶员王某,其自称为申请人深圳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聘用的司机,该次运输是受申请人委派其驾驶车牌号为粤BXXXXX大型普通客车运载32名乘客从深圳至德庆,包车费用为2600元,费用结算方式为香港XX旅行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有限公司自行协商支付。


经分别询问乘客罗某、蒋某,两人均表示本人是在缴交旅游团费后,从深圳乘坐粤BXXXXX车辆到德庆龙母祖庙游览,均不认识该车的司机和车主。乘客蒋某同时出具了缴交旅游团费的凭条。

市交通运输局认为
申请人深圳市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香港XX旅行社有限公司明确约定了此次运输的起始地、目的地、包车费用及结算方式,并提供了驾驶劳务服务,且现场无法提供粤BXXXXX的《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事后查实申请人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的行为属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涉嫌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审理结果
省交通运输厅复议审理,认为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肇庆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维持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释义
对于汽车租赁和包车客运的含义和区别,市民群众经常混淆,道路客运经营者也时有心存侥幸之意。按照有关规定,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